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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推荐 | 民国时期江苏司法档案辑录.法官卷(全六十册)
2020-08-08 15:24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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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江苏司法档案辑录.法官卷(全六十册)

 

编著者:江苏省档案馆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编

定价:39000元

ISBN:978-7-5013-6916-4

出版时间:2020-06

装帧:精装

开本:16开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民国江苏司法档案整理研究”阶段性成果(14ZDB127)

“革命文献与民国时期文献保护计划”项目成果

 



 

 


内容简介


 

民国时期江苏司法档案,在中国司法发展史上具有独特而重要的历史地位。法官作为司法审判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法官将对审判有重要作用。本书辑录了江苏省北洋政府时期高等审判厅(1912—1927)、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高等法院(1927—1949)、抗战时期伪江苏高等法院的文书档案中与法官有关的7000多件珍贵档案史料,按内容分法官选任、法官管理、法官保障、法官奖惩四类。为历史学界、法学界、社会学界深入研究民国时期的法官制度及其演变,特别是其法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利弊得失提供了第一手资料,更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历史参考,对推动和研究当代司法制度改革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作者简介


 

江苏省档案馆成立于1958年8月,是全国首家国家一级档案馆,集中统一保管江苏省省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资料的国家综合性档案馆,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际档案理事会东亚分会成员单位。馆藏档案资料107万卷件(截至2019年12月),历史跨度超500年,包括明清档案、民国档案、革命历史档案和新中国成立后的档案四大部分,载体形式有纸质、录音、录像、影片、照片、光盘、缩微胶片、实物、电子档案等。馆藏《韩国钧朋僚函札》档案和《南京长江大桥档案》被列入《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最早的档案是明朝正德元年(1506年)的一件“诰命”。馆藏中有很多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珍贵档案,能够反映江苏的历史面貌,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很高的利用和参考价值。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源于1986年原政教系下设的法学教研室和1994年成立的经济法政学院法律系。2001年,原经济法政学院法律系正式组建为法学院。三十多年来,法学院的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取得了跨越式发展。2006年,法学院成为我国高校中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的10所法学院校之一。2012年,法学学科成为江苏省一级重点学科、省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点。2014年,法学院成为江苏省“2011计划”首批立项建设的 “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2015年,依托法学学科建设的“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成为江苏省首批重点新型高端智库。2019年,法学专业入选国家首批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法学院现已成为全国知名的法学院校之一,为我国的法学研究和人才培养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本书书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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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书书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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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一





 

 

江苏省档案馆联合南京地区学术界专家学者组成学术团队,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国江苏司法档案整理研究”,经过三年时间的努力,已顺利完成《民国时期江苏司法档案辑录·法官卷》一书的整理工作,并与国家图书馆出版社合作出版。这是江苏省档案界的一件盛事,是对国家档案文献遗产倾力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结晶,值得向档案馆为保护人类文化财富作出的贡献,表示祝贺。


人类在进行生产与社会活动中,形成了大量各种各样的文化遗产,它是研究人类进行各种活动的基本史实,也是后人继承和发扬人类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重要依据。


历史资料是人们研究过去历史的根据,而档案史料更是最重要的第一手材料,向来受到人们的重视。汉朝班固、班昭兄妹编撰《汉书》,即利用了大量的档案。历朝历代编辑的《实录》,内容丰富,包含着各朝政治、军事、财政、文化等方面的文献,是历史上编纂各种“正史”的重要依据,是最集中收录的档案文献汇集。档案史料是每个国家和民族传承历史文化的重要源泉。民国时期是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重要阶段,同样也是中国由传统王法治国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的时代。研究这一历史时期司法发展,无疑对继承中国优秀的法制传统,建设和健全完善的新的法治社会,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民国时期的江苏省(包括今上海、安徽等部分地区),是中国最富庶的地区之一,其范围广大,经济发达,社会管理水平高。江苏也曾是南京临时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汪伪国民政府所在地,且曾是北洋政府统治的核心地区之一,是较先进、较开放的省份,是民国时期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民国时期江苏司法档案,在中国司法发展史上具有独特的重要历史地位。这些档案留存近百年,保存完整、内容丰富、体系完备、文件真实,对于民国史研究、法律史研究、社会史研究,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尤其是涉及抗战胜利后,徐州绥靖公署日本战犯审判军事法庭,从江苏高等法院遴选的审判官和检察官对日本战犯的审判案卷等史料,彰显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正义性,十分珍稀。


江苏省档案馆由于所处地区的重要性,不仅收藏着大量价值非凡的司法档案,而且是一座内容十分丰富的档案宝库,在民国历史、革命历史以及社会研究等方面,曾引起学术界特别是史学界的关注。我们期望江苏省档案馆能一如既往,在咨政建言及为历史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更大贡献。

张宪文

2020年5月

 

 


序 二





 

 

江苏省档案馆成立于1958年,为全国首个国家一级档案馆,是中国近现代史料研究中心和南京大学等高等院校教学实践与研究基地。历史悠久,卷帙浩繁,馆藏档案文献史料纵跨历史500多年,共计117万多卷。典藏的20多万卷民国时期档案史料中,全宗号为1047的12万余卷民国时期江苏司法档案,几经变迁战乱,完整保存至今实属不易,弥足珍贵。内容涉及规章制度、机构体制、人事会计、涉外律师、金钱土地、契约婚姻、审判战犯、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等,系统完整,是研究江苏乃至全国民国司法制度发展、变迁与完善不可多得的宝贵历史财富,绝无仅有,为国家可移动文物,被列入国家图书馆民国时期文献保护计划。2014年江苏省档案馆联袂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和东南大学开展对民国时期江苏司法档案的整理与研究,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支持。经过两年多的努力,按照“边整理、边研究,先专题、后总库,先梳理、后出版”的思路,初步建成“民国江苏司法档案数据库”,《民国时期江苏司法档案辑录·法官卷》为首次公布的阶段性成果。

一、整理研究过程


秉承开放理念,2010年江苏省档案馆即开始对民国时期江苏高等法院部分档案进行整理和数字化,探索有关规律。2011—2012年联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共同研究,从馆藏江苏省高等法院1046卷36000多件20余万页数字化影像中精选1500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编辑成《民国时期江苏高等法院(审判厅)裁判文书实录》(10卷本),2013年1月由法律出版社向海内外正式出版发行,成为部分高级法官学习的范本,受到海内外法律界、史学界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上千家媒体进行报道。2014年新华社《现代快报》开辟《民国法庭实录》专栏,以每周一例民国案件的形式向社会宣传,受到广大读者的普遍关注。但是,相对民国时期江苏司法档案总数12万余卷来说,本次开发的成果仅是凤毛麟角、沧海一粟。


在本次整理研究出版工程中,为便于今后长期的开发利用和研究,提高查准率、查全率和研究型检索效率,有关合作单位抽调富有经验的法律史、法理、司法制度研究专家和研究生参加了数字化前期著录工作,重点解决了裁判文书、行政文书目录数据库结构、著录项目设置和专题数据库自动形成等问题。通过研究标准、建立软件系统、集中数字化和对霉变虫蛀、破损残页、字迹湮没状况的抢救性修复,不断攻克一个个难题,稳妥推进12万余卷民国时期江苏司法档案庞大的建库工作,在全国首次实现省级规模民国司法档案的数字化保护和开发利用并行的工作模式。此项数据库规模,可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目前“文书档案基础数据库分库(一期)”初步建成,包括机构、人事、统计、会计、地方条例法规、工作报告、会议记录、法官律师管理等专题数据库。内容涉及各县法院成立、印信启用、增设的文献;设立各院法人登记处、提存所、联合办事处、特种刑庭及各级审判厅的文献;地方法院的院长、庭长、检察官、书记官、承审员、管狱员等的任免、送审、考试、考绩、训练、晋级、奖惩、被控、薪俸、处分的文献;看守所长、所丁、法警等的任免、叙俸的文献;江苏省法官考试、司法人员及律师的人员名册、履历表,高院及各分院、地方法院、各监狱的民事、刑事案件年统计表,办案月报表,以及被判无期徒刑、被大赦或减刑案件的月报表;法院组织法、法官训练大纲;县司法处条例、法院官员俸禄条例;人员考核、任用办法;军法人员转司法官法令;司法人员赴任程限及奖惩规则等行政法规;法定诉讼程序法;刑事及民事诉讼法;羁押人犯办法;审理少年案件注意事项、审理特种刑事案件法令;高院及检察处的年终会议、各级法院的院务会议、民庭及刑庭庭长会议记录,《司法公报》,律师资格复核及律师申请登录材料等。

二、出版目的意义


自改革开放以来,地方司法档案的挖掘、整理和开发研究已经取得一定成果,其代表性的研究主要有县域地方司法档案研究和地方司法档案的专题类研究两个方面。清末民国法制史、社会史研究,长期依托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民国大理院等中央层级司法档案和四川巴县等县级地方性司法档案等基本史料,以中央层级的制度和实践为主要研究对象,以社会变迁过程中制度与社会的互动变革为主要研究方法,以诉讼档案为基本依据。2000年以后江宁、龙泉等县级和江苏省级档案部门对地方性历史和法制档案资料陆续的整理与开放,开阔了学术界的研究视野、研究领域,丰富了现有的清末民国法制史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深度,使之获得极大的研究空间和研究层面。但是,仍然面临省一层级行政区域清末民国司法档案史料断层和因缺乏系列的司法文书档案,对于现代化进程中中国法律制度的建立脉络难以掌握,司法审判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的互动关系难以考察,对现实社会治理的借鉴作用难以研究等问题。


本次省级规模地方司法档案系统影印出版,必将弥补法学、社会学、历史学研究的缺憾,解决省级司法史料断层问题,强化清末民国法制史和社会发展史研究的完整性,凸显出极其独到的学术价值和有效的应用价值。民国时期江苏高等法院(审判厅)档案共120594卷,文献起止时间为1912—1949年,涵盖民国整个历史时期江苏高等审判厅、江苏高等检察厅和江苏高等法院等各历史阶段,涉及民国时期江苏法院活动的各个方面,既包括裁判档案,也包括行政档案。前者包括案件审判的完整卷宗、裁判文书、程序性文书等等,后者包括法院组织系统档案、法官档案、法院财政档案、法院运作档案等等。这些历史档案为研究民国时期的社会、法院组织和运作、法官队伍,以及司法裁判的理念、制度和方法提供了难得的第一手资料,具有极高的研究价值。系统完整、原始稀有、数量庞大、内容独特,反映了民国时期以经济发达的江苏、上海区域为代表的典型完备的法律制度、法律形态体系和社会全貌。所记载的内容反映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为其他同类文献所不及,作为原始档案,未经任何雕琢修饰,是最原始、最直接、最真实再现民国历史面貌的历史财富,是研究过去、昭示未来的宝贵财富。


民国时期江苏司法档案,在中国司法发展史上具有独特而重要的历史地位。作为珍贵的法律史素材,通过“先点后面、由表及里”的方式梳理“法官”这一核心宝库,可以解决档案史料整理研究的基本问题,提出基本范式,为法学、历史学、社会学、档案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开发提供专业化、精细化的学术资源,拓展档案学与其他学科融合与共享,为今后深入研究奠定坚实基础。本次影印出版的史料,撷取法官制度、法官遴选、法官适用等内容,办案的许多法官都有出国留学深造背景,他们不仅参与民国时期各种法律事务、司法审判,有的还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审判日本战犯等重大历史事件。适时的辑录出版,有利于把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精神的内在机理,服从和服务于全面依法治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对推动和研究当代司法制度改革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江苏省档案馆

2020年5月


 


序 三





 

 

五千年来,历代先贤为国家强盛、人民幸福而苦心孤诣、上下求索,历经漫长的摸索与实践,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原理与中国数千年的治国经验融汇成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


静听上下五千年,法治的声音从无到有,由小到大。春秋管仲提出“法治”思想,战国七雄争相变法图强;汉唐的兴盛依靠严明的法令;晚清的衰败背后是废弛的朝纲。今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党的十九大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开启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新征程。法治这一思想,历经千年磨砺,终能积跬步以至千里,聚小流而成江海。


民国时期是我国法治建设史上一个重要的转型时期。伴随欧风美雨的侵袭,延续千年的旧制度逐渐老去,新的司法理念慢慢传播。民国时期江苏省是当时中国经济最繁荣、文化最活跃、法治理念较先进的地区,同时作为国民政府统治的核心地区,其司法实践在中国司法发展史上具有独特的历史地位。作为这段历史的真实记录——民国时期江苏司法档案历经战火洗礼和时代变迁,共留存12万余卷,现保管在江苏省档案馆。这批档案纵跨民国各个历史时期,保存完整、数量庞大、内容丰富、材料真实,对于民国史研究、法律史研究、社会史研究,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江苏省档案馆对民国司法档案的开发利用极为重视。2014年,江苏省档案馆联合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和东南大学申报“民国江苏司法档案整理研究”课题,作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正式立项。几年来,课题组各参与单位共同努力,基本完成了“民国江苏司法档案数据库”建设,并形成了一系列研究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告诫我们:“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要建设社会主义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必须要有一支优秀的“奉法者”队伍。“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民国时期法官队伍的组织管理、人才培养、财务保障等方面的做法与教训为我们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江苏省档案馆立足馆内资源,借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之东风,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师范大学、国家图书馆出版社等单位紧密合作,编撰了《民国时期江苏司法档案辑录·法官卷》一书。全书汇辑了民国时期江苏高等审判厅、江苏高等检察厅和江苏高等法院等各历史阶段法官选任、法官管理、法官保障以及法官奖惩等方面七千多件珍贵档案史料,为历史学界、法学界、社会学界提供了民国时期法官方面的第一手资料,更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历史参考。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1周年。71年前,在人民解放军百万雄师横渡长江、解放南京后,毛主席写下了著名诗句:“人间正道是沧桑!”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正阔步向前,江苏档案人将依托社会各方面的关心支持,深入开展馆藏民国司法档案的整理与研究,努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这个“人间正道”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江苏省档案馆

2020年5月

 

 


前言





 

 

中国古代除了在中央一级设立相对专门的审判机构外,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一直实行行政与司法不分的机构设置原则,即由地方长官总揽行政、司法甚至军事等权力,地方官府衙门同时负责司法审判职责。这种状况直到清末法制改革才开始改变。清宣统元年(1909),晚清政府颁布《法院编制法》,开始着手在现行官府衙门之外另行建立审判机构。宣统二年(1910)十一月,江苏高等审判厅在苏州桃花坞成立,标志着江苏省第一个省级审判机构的正式建立。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南京成立后,又在江宁(今南京市)、清江浦(今淮安市)分别建立江苏高等审判厅第一、第二分厅,作为其派出机构,1914年奉命撤销。1917年12月,又在淮阴恢复设立江苏高等审判厅第一分厅。


1927年10月,随着国民党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设在苏州和淮阴的江苏高等审判厅及其第一分厅改称江苏高等法院及其第一分院。1934年,南京国民政府增设江苏高等法院分院四处,第二、第三分院设在上海,第四分院设在铜山(今徐州市),第五分院设在镇江。


1937年7月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苏南主要城市全部陷落,江苏高等法院辗转迁徙至苏北农村。1942年,江苏高等法院奉命在苏南溧阳、宜兴一带成立江南办事处。与此同时,1938年3月,日伪维新政府在南京成立,12月在苏州成立日伪江苏高等法院临时办事处,次年1月正式建立日伪江苏高等法院。同年在徐州设立伪苏北高等法院,后相继改称苏淮特区高等法院、淮海高等法院,辖徐州市及铜山、萧县、睢宁、宿迁、淮安、涟水等21县。1940年3月汪伪国民政府成立后,又于1943年在南京增设了首都高等法院,与江苏高等法院分治。


抗日战争胜利后,撤退在苏北和皖南地区的国民党江苏高等法院返回苏州接收了汪伪江苏高等法院,并沿用汪伪旧制,继续在南京保留首都高等法院。同时,将原设在镇江的第五分院改为第一分院,设在淮阴的第一分院改为第二分院,设在徐州的第四分院改为第三分院。1946年又在南通增设江苏高等法院第四分院。1948年“行宪”后,又将这四个分院根据其所在地改称镇江分院、淮阴分院、徐州分院、南通分院。其后,随着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逐步胜利,江苏境内的国民党法院系统相继被废除,并为新中国的人民法院所取代。


民国时期江苏高等审判厅和高等法院在其建立和运行的短暂历史中,留下了较为丰富的档案资料。这些司法档案历经辗转迁移,依然得以较为完整地保存下来,现保存在江苏省档案馆。据统计,江苏省档案馆馆藏的民国时期江苏高等审判厅和江苏高等法院档案多达12万余卷,这些司法档案经整理被分为两类:一是文书档案,包括机构设置、人事管理、司法统计、财务会计、法令制度、工作报告、会议记录等,较为完整地反映了江苏高等审判厅及其分厅和江苏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的设立、运作的基本情况,甚至细节情况。二是诉讼档案,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政治、汉奸、战犯及涉外案件等,均为当时江苏高等审判厅和江苏高等法院案件审理的原始卷宗,反映了一个个案件审理的全部过程和结果。这些司法档案基本上以民国时期江苏省(部分时期不含南京地区)为地域范围,以1912至1949年为时间断限,保存较为完整,内容十分丰富,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民国时期江苏高等审判厅和江苏高等法院的历史发展过程和司法审判活动的开展情况,亟待加以整理和研究。


江苏省档案馆对于民国时期江苏司法档案的开发利用历来十分重视。2011年,该馆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达成合作协议,首先对民国江苏高等审判厅和高等法院时期的裁判文书档案进行开发利用,精选了1500件刑事和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汇编成《民国时期江苏高等法院(审判厅)裁判文书实录》一书,于2013年出版。2014年,江苏省档案馆又联合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和东南大学相关学院和教师,以“民国江苏司法档案整理研究”为题申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并获得立项,从而为民国江苏高等审判厅和高等法院司法档案的全面整理和研究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学术保证。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我们按照“边整理、边研究,先专题、后总库,先梳理、后出版”的思路,决定先以民国时期江苏司法档案中的文书档案为整理对象,并确定将其中与法官有关的档案进行选编出版。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首先明确“法官”的范围。一方面,民国时期的“司法官”,既包括在审判厅和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推事,也包括在检察厅和配置于法院内履行公诉职责的检察官。考虑到现今法官均指在审判机关履行审判职责的人员,所以本次选编没有将有关检察官的档案包含在内。另一方面,由于受到司法经费和司法人才等因素的限制,民国时期未能做到普设法院,而是在未设立法院的县市实行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制度,法律规定行政长官根据需要可以申请设置承审员辅助其处理司法事务,以弥补行政长官不具有法律知识、缺乏司法经验的不足。因此作为在基层从事审判工作的承审员,实际上属于法官群体的一部分,故本书也应将与承审员有关的档案一并予以收录。因此,本书所称之“法官”,是指民国时期在审判机关和基层县市政府从事审判工作的推事和承审员。


法官范围确定之后,我们在完成档案数字化的前提下,本着“应选尽选、竭泽而渔”的原则,先将文书档案中与法官有关的档案全部选出。在此基础上,根据这批法官档案的实际情况,再拟定法官档案的分类编排方法。经过反复权衡,最终决定首先按照历史时期将这批法官档案分为江苏高等审判厅、江苏高等法院两个时期,基本对应于民国时期北京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两个阶段。其次,对于各个时期的法官档案,则根据法官制度的内在逻辑分为法官选任、法官管理、法官保障、法官奖惩四个部分,每一部分下再依其内容性质以及档案多寡进行分类编排,少者两类,多者六、七类。如法官选任部分,按照内容性质可分为法官考试、法官培训、法官任免三类,但由于江苏高等审判厅时期的法官考试和任免的档案较多,遂将法官考试档案再分为推事考试、承审员考试两类,法官任免档案再分为推事任免、承审员任免和高等审判厅厅长任职三类,对法官培训档案则不再做此区分。而江苏高等法院时期的法官选任档案相对不多,仅分为推事考试、承审员考试、法官培训和法官任免四类。同理,江苏高等审判厅时期的法官管理档案较多,依其内容性质我们将其分为法官纪律、法官履历、法官配置、法官考勤、法官请假、法官考核、法官辞职等七类,江苏高等法院时期法官管理档案则仅分为法官纪律、法官请假、法官考绩、法官辞职等四类。应当指出的是,为了尽可能避免割裂档案之间的内在联系,本着“宜粗不宜细”的分类原则,我们放弃了原拟对某些分类档案再行细分的做法,即各类档案不再划分小类,以便于档案使用者的研究利用。此外,由于江苏司法文书档案中也包含了抗战时期伪江苏高等法院的档案,因此我们决定将其中的法官档案一并选出,作为本书的附录出版,以保存历史的原貌。这样,最终汇编成《民国时期江苏司法档案辑录·法官卷》一书。全书共计收录民国时期江苏法官文书档案7506件,其中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档案4716件,江苏高等法院法官档案2471件,附录抗战时期伪江苏高等法院法官档案319件。


综观本书收录的民国江苏法官档案,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档案时期分布不均衡。民国时期江苏司法档案包括江苏高等审判厅和江苏高等法院两个时期,且高等审判厅时期从1912—1927年,约16年;高等法院时期自1927—1949年,约23年,但本书收录的高等审判厅法官档案4716件,高等法院法官档案2471件,高等审判厅时期明显多于高等法院时期。其原因可能与抗战时期江苏高等法院辗转迁徙,档案多有散失有关,这从抗战时期的法官档案明显缺乏可以看出。


第二,属于法官制度实施类档案。民国时期无论是北京政府还是南京国民政府,都先后颁布或修订过一系列有关法官制度的法律法规,从而构建了法官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本书收录的档案中没有看到一部有关法官制度的法律法规,而是大量的关于法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留存下来的档案,包括部分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有关法官制度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和解释性文件。这一方面说明当时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可能是不需要存档的,另一方面也说明这批法官档案的珍贵,为我们研究民国时期法官制度的实施状况留下了第一手的史料。


第三,档案系统性强,连续完整。本书收录的法官档案,不仅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民国时期法官制度从法官选任、法官管理、法官保障到法官惩戒实施的各个方面,而且档案与档案之间连续性强,内容前后关联。一件事情从其起因至处理结果的相关正式文件(呈文、训令、指令等)与非正式文件(信函、电报等)基本上都完整地保存下来。档案内容既与历史记载之民国时期法官制度的法律法规基本一致,也和其时法官制度改革的内容相对应,向我们清晰地展现了当时法官制度的规范性、有序性和统一性,还原了民国时期司法系统、审判机关及法官制度的真实面向,为我们提供了一幅幅民国时期法官制度实施的动态图景。


总之,《民国时期江苏司法档案辑录·法官卷》的出版,对于学术界深入研究民国时期的法官制度及其演变,特别是其法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利弊得失,总结其经验教训,为我国当代法官制度的改革发展提供历史的镜鉴,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书的选编是主要编撰人集体分工协作的结果。我们多次召开课题组会议,共同研究选编的标准和分类原则,最终达成现在的共识。各编撰人的分工是:谢新竹同志承担了江苏高等审判厅时期法官选任档案的选编和校对工作,陆娓同志承担了江苏高等审判厅时期法官管理档案的选编和校对工作,章润同志承担了江苏高等审判厅时期法官保障档案的选编和校对工作,董长春同志承担了江苏高等法院时期法官选任档案和抗战时期伪江苏高等法院时期法官档案的选编和校对工作,张镭同志承担了江苏高等法院时期法官管理档案的选编和校对工作,苏学增同志承担了江苏高等法院时期法官保障档案的选编和校对工作,陈辉同志承担了江苏高等审判厅和江苏高等法院时期法官惩戒档案的选编和校对工作,韩业斌同志参与了本书档案的前期选编工作。全书的选编及其分类均经过我的多次审定,最终由我通校定稿。


本书的选编是与课题主持单位江苏省档案馆密切协作的结果,他们承担了前期文书档案的数字化和著录工作,张姬雯副馆长、张少敏处长还对选编工作给予了热情的指导和善意的督促;国家图书馆出版社不仅以专业的眼光慨然应允出版,其民国文献编辑室于浩主任还对出版事宜作出了精心安排,编辑邓咏秋、靳志雄、梁盼、吴伟哲付出了大量心血,克服了重重困难;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朱珊珊、林小雨,硕士生史胜兰、胡德苏、唐壹、聂菊芳、齐芳芳、储骊颖、刘振元、孙任嫱等同学也参与了部分档案的选编、著录、校对工作,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当然,由于我们缺乏档案整理经验,加之受到选编条件的制约,所选法官档案肯定存在缺漏之处,有些档案的分类也未尽合理,诚望得到学术界的谅解和批评指正。

李玉生

2020年1月

 

 


凡例




 

 

 

一、本书所收档案文献均来自江苏省档案馆馆藏。


二、本书收录江苏省北洋政府时期高等审判厅(1912—1927)、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高等法院(1927—1949)、抗战时期伪江苏高等法院的文书档案中与法官有关的档案,按内容分法官选任、法官管理、法官保障、法官奖惩四类,每类下划分若干细类。部分档案文献内容涉及不止一类,以其主要内容作为分类依据。


三、为便于查阅,本书以细类为单元,对每件档案均加以编号。


四、每件档案均撰写标题,由发文者、事由、受文者、文种、时间组成。因本书所收档案均为司法机构档案,主要在司法机构内互相行文,行文关系较为简单,专指性较强,故大多数档案省略受文者;若两件档案事由相同,受文者为不同的对象,为区分则加上受文者;其他情况若有必要,也加上受文者。


1.题名一般据档案原标题拟定,若原文无标题,则根据档案内容自拟。原则上一件档案对应一个标题,有两件或多件档案关于同一事由的情况,为便于理解利用,合并拟题,组合文件的先后顺序按照归档的顺序,不做统一调整。因事件繁多,尽量合并拟题。

 

2.题名中司法机构名称有全称与简称并行的情况,一般照录原文,未做统一。


3..合并拟题有多个文种的,均一一列出,若涉及两个发文者,则在文种前加上发文者。


4.本书收录档案部分有附件,均不在题名中体现,以附件形式置于档案中。


五、全书各类均按时间顺序依次排列。


1.时间指该件档案文献的形成时间,原则上著录档案正本或定稿的时间项页(一般在末页)上的时间,若无该时间项,则采用长官判行时间或核定时间,若无判行或核定时间,则选择印发(发行)时间,其次选择拟稿时间。若以上时间项缺失,则著录收到该件档案的时间,并在时间后面标注(到)。涉及综合类档案,如成绩书、考绩表等,根据内容著录时间。个别没有准确标注但可依照前后关联时间准确推断形成时间的,则由编者自拟,个别没有准确标注但根据内容推断形成的,用[]表示。因同一事由而合并为一条目录的,著录组合文件最早的形成时间。

 

2.档案原文中的时间表述方式不一,均统一为公元纪年,并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中华民国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则用“19150225”著录,时间无法考证的,则以“19000000”表示。


3.档案文献有年无月者,编于该年最后;有年、月无日者,编于该月最后;年、月、日均不详者,编于该类最后,其中有月、日而无年者,也列出月、日,编于无年、月、日档案之前。

 

六、本书依档案原貌影印出版。部分档案文献虽有缺页、附件散失现象,考虑到其研究价值,依旧保留,敬请读者谅解。

因囿于编者学识,本书之整理编纂虽经多方考订,仍难免遗漏与失当之处,敬祈方家斧正。

编者

2019年12月


 


总目录





 

 

 

第一册 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档案

一、法官选任

(一)推事考试 1

第二册 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档案

一、法官选任

(二)承审员考试 1

第三册 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档案

一、法官选任

(二)承审员考试 1

第四册 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档案

一、法官选任

(二)承审员考试 1

(三)法官培训 88

(四)推事任免 341

第五册 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档案

一、法官选任

(四)推事任免 1

第六册 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档案

一、法官选任

(四)推事任免 1

第七册 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档案

一、法官选任

(四)推事任免 1

第八册 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档案

一、法官选任

(四)推事任免 1

第九册  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档案

一、法官选任

(四)推事任免 1

第十册  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档案

一、法官选任

(四)推事任免 1

第十一册 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档案

一、法官选任

(五)承审员任免 1

第十二册 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档案

一、法官选任

(五)承审员任免 1

第十三册 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档案

一、法官选任

(五)承审员任免 1

第十四册 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档案

一、法官选任

(五)承审员任免 1

第十五册 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档案

一、法官选任

(五)承审员任免 1

第十六册 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档案

一、法官选任

(五)承审员任免 1

第十七册 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档案

一、法官选任

(五)承审员任免 1

第十八册 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档案

一、法官选任

(五)承审员任免 1

(六)高等审判厅厅长任职 371

第十九册  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档案

二、法官管理

(一)法官纪律 1

(二)法官履历 111

(三)法官配置 251

第二十册  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档案

二、法官管理

(四)法官考勤 1

第二十一册 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档案

二、法官管理

(四)法官考勤 1

(五)法官请假 429

第二十二册 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档案

二、法官管理

(五)法官请假 1

第二十三册 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档案

二、法官管理

(五)法官请假 1

第二十四册 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档案

二、法官管理

(五)法官请假 1

第二十五册 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档案

二、法官管理

(五)法官请假 1

第二十六册 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档案

二、法官管理

(五)法官请假 1

(六)法官考核 117

第二十七册 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档案

二、法官管理

(六)法官考核 1

第二十八册 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档案

二、法官管理

(六)法官考核 1

第二十九册 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档案

二、法官管理

(六)法官考核 1

第三十册  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档案

二、法官管理

(七)法官辞职 1

第三十一册 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档案

二、法官管理

(七)法官辞职 1

第三十二册 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档案

三、法官保障

(一)法官权益 1

(二)法官薪俸 179

第三十三册 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档案

三、法官保障

(二)法官薪俸 1

第三十四册 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档案

三、法官保障

(二)法官薪俸 1

第三十五册 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档案

三、法官保障

(二)法官薪俸 1

(三)法官福利 354

第三十六册 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档案

三、法官保障

(三)法官福利 1

四、法官奖惩

(一)法官奖励 189

第三十七册 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档案

四、法官奖惩

(二)法官惩戒 1

第三十八册 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档案

四、法官奖惩

(二)法官惩戒 1

第三十九册 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档案

四、法官奖惩

(二)法官惩戒 1

第四十册  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档案

四、法官奖惩

(二)法官惩戒 1

第四十一册 江苏高等法院法官档案

一、法官选任

(一)推事考试1

(二)承审员考试 33

第四十二册 江苏高等法院法官档案

一、法官选任

(二)承审员考试 1

第四十三册 江苏高等法院法官档案

一、法官选任

(二)承审员考试 1

第四十四册 江苏高等法院法官档案

一、法官选任

(二)承审员考试 1

第四十五册 江苏高等法院法官档案

一、法官选任

(三)法官培训 1

(四)法官任免 478

第四十六册 江苏高等法院法官档案

一、法官选任

(四)法官任免 1

第四十七册 江苏高等法院法官档案

二、法官管理

(一)法官纪律 1

(二)法官请假 257

第四十八册 江苏高等法院法官档案

二、法官管理

(二)法官请假1

第四十九册 江苏高等法院法官档案

二、法官管理

(二)法官请假 1

第五十册  江苏高等法院法官档案

二、法官管理

(二)法官请假 1

第五十一册 江苏高等法院法官档案

二、法官管理

(二)法官请假 1

第五十二册 江苏高等法院法官档案

二、法官管理

(三)法官考绩 1

(四)法官辞职 358

三、法官保障

(一)法官薪俸 388

第五十三册 江苏高等法院法官档案

三、法官保障

(一)法官薪俸 1

第五十四册 江苏高等法院法官档案

三、法官保障

(一)法官薪俸 1

第五十五册 江苏高等法院法官档案

三、法官保障

(一)法官薪俸 1

第五十六册 江苏高等法院法官档案

三、法官保障

(一)法官薪俸 1

(二)法官福利 325

第五十七册 江苏高等法院法官档案

四、法官奖惩

(一)法官奖励1

(二)法官惩戒 57

第五十八册 江苏高等法院法官档案

四、法官奖惩

(二)法官惩戒 1

附录

第五十九册 伪江苏高等法院法官档案

一、法官选任

(一)考试培训 1

(二)法官任免 24

二、法官管理

(一)法官纪律 250

(二)法官请假 285

(三)法官考核 541

第六十册  伪江苏高等法院法官档案

三、法官保障

(一)法官薪俸 1

(二)法官福利 168

四、法官奖惩

(一)法官奖励 291

(二)法官惩戒 322

第一册目录

序号       题名       时间     页码

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档案

一、法官选任

(一)推事考试

0001     法官程鉴等为部订旧法官特别考试法于庚戌应考合格者未经列入免考请咨维持事呈及江苏都督咨     19121107     1

0002     法官陈国华等为请转咨宣布免考明文事呈及江苏都督指令     19121125       15

0003     司法部为查旧法官特别考试法修正案参议院现正提议事咨     19121130       25

0004     江苏高等审判总厅为泰县知事呈请颁发部定帮审员考试暂行章程事指令       19140106     28

0005     溧阳审检所为请委员接替以便即日赴试事呈及江苏高等审判总厅指令       19140115     33

0006     司法部为招考司法人员事通电    19150805     43

0007     司法部为改正法官应考资格不同之点事通电19150813     47

0008     司法部为公布司法官及律师考试报名日期请转行通告事电     19171205       51

0009     司法部为送司法官及律师各考试令并再试典试委员会审议免试规则事函       19171205     53

0010     江苏高等审检厅为司法部歌电考试法官律师赴部报名期间事布告       19171208     69

0011     司法部为高等审检厅如有不合现行任用办法而实际办案者应即抄录办案稿件送部考试事电   19171211     72

0012     司法部为所开各员应于本次考试前尽数送部事电       19171213     74

0013     江宁地方审判厅为请求发还该厅代理推事桂宝森前送之办案成绩等件以便添造送考事呈及江苏高等审判厅令      19171218     75

0014     省议员葛梦朴为请发给证明书以资考试事呈及江苏高等审判厅批       19171222     81

0015     上海地方审判厅为法官考试抄送推事办案稿件连同履历事呈及江苏高等审判厅令     19171225     90

0016     常熟县知事为陈明承审员成绩请免司法官笔试并请变通口试事呈及江苏高等审判厅令    19171226     95

0017     江苏高等审判厅为保送司法官考试案内应请免试人员王德馨恳予转送审议事呈及司法部总务厅公函19171228     102

0018     江苏高等检察厅为复并无应送考试法官人员事代电   19171229     109

0019     上海地方审判厅为法官考试抄送推事办案稿件连同履历事呈及江苏高等审判厅令     19171229     112

0020     江宁地方审判厅为申送该厅候补实习各推事履历及实习推事成绩抄件事呈及江苏高等审判厅令  19171231(到)       117

0021     江苏高等审判厅为保送吴以长、庞树森、沙祖荫具有司法官免试资格请转送审事呈19171231     125

0022     江苏高等审判厅为保送杨遂具有司法官免试资格请转送审事呈       19180104     129

0023     江苏高等审判厅为遵部电查送江宁地方审判厅及上海地方审判厅未合格推事应部考并送成绩事呈     19180107     133

0024     江苏高等审判厅为调送江宁地方审判厅及上海地方审判厅不合格推事应部考给文报到事呈   19180107     137

0025     司法部为送考人员在审议未决定以前所任职务勿庸开去应暂派员代理事电   19180110     140

0026     上海地方审判厅为推事赴部考试人员不敷支配事呈   19180114     141

0027     江苏高等审判厅为奉部电送考人员勿庸开缺应派员代理事训令       19180116     145

0028     江苏高等审判厅为上海地方审判厅呈报推事赴部考试人员不敷支配事指令   19180117     148

0029     司法部为通知江苏高等审判厅保送应试各员经议决及格者并照旧供职保送时本有职务事训令      19180325     149

0030     江苏高等审判厅为补送保送司法官考试案应请免试人员庞树森之凭证事呈   19180415     152

0031     司法部为沙祖荫不符司法官考试规定毋庸送会审议证书等件发还事指令       19180504     159

0032     江苏高等审判厅为发还江宁地方审判厅推事庞树森前送典试委员会审议文件一包事训令       19180513     162

0033     司法官再试典试委员会为庞树森译稿亟待审议请将此项书册补送到会事函及江苏高等审判厅为将庞树森译稿原本克日呈厅以便转送审议事训令       19180607(到)       165

0034     江苏高等审判厅为保送请免司法官考试人员林逢甲恳予转送审议事呈及司法官再试典试委员会为请送交林逢甲详细履历事函      19180805     169

0035     司法部总务厅为发还不应免试之张象成凭证等件事公函  19180809       174

0036     江苏高等审判厅为转司法部总务厅函本厅保送免试之王德馨经司法官再试典试委员会审议决定不应免试事训令  19180821     176

0037     江苏高等审判厅为奉部电送考法官截止此后用人宜注意资格事训令       19181219     179

0038     司法部为嗣后在国立或外国各法校毕业生其毕业分数平均在八十五分以上者方得认为成绩卓著准予呈请送会审议事训令       19190331     182

0039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储鸿吉     19190705     186

0040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承文翰     19190705     189

0041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朱文穆     19190705     192

0042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朱葵阳     19190705     195

0043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窦宗周     19190707     198

0044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张继祖       19190708     201

0045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王汉彰     19190708     203

0046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邵鸿举     19190708     206

0047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潘春龄       19190708     209

0048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朱鸿烈     19190709     211

0049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黄仁枢     19190710     214

0050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邢立坚     19190710     217

0051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陈宇新       19190711     220

0052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姚心僔     19190711     222

0053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姚心佶     19190711     225

0054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蔡谔士     19190712     228

0055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刘星薇       19190714     231

0056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陈蕴彬     19190714     233

0057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邵嗣尧     19190714     236

0058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骆恺  19190714     239

0059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陶飞  19190714     242

0060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叶朝阳       19190714     245

0061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黄维鉴     19190714     247

0062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朱玉    19190715     250

0063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陈守梅       19190715     252

0064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陈赞武       19190715     254

0065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金述璋     19190715     256

0066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王廷钧     19190715     259

0067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盛世珍       19190716     262

0068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李定翘       19190716     264

0069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沈思进     19190716     266

0070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蒋宗鲁     19190716     269

0071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吴彬    19190716     272

0072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董寅亮     19190716     274

0073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滕晋修     19190717     277

0074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杨邦杰     19190717     280

0075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胡煦  19190717     283

0076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张金鉴     19190717     286

0077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李书城     19190717     289

0078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强天健     19190717     292

0079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丁梦麟     19190717     295

0080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戴荫良     19190717     298

0081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戴炳骢     19190717     301

0082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张燏生     19190717     304

0083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陈汝强     19190717     307

0084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徐伦拔     19190717     310

0085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徐彝杰     19190717     313

0086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李毓英     19190717     316

0087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徐振壬     19190717     319

0088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李有章     19190717     322

0089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陈纪  19190717     325

0090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高维涤     19190717     328

0091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钱斌  19190717     331

0092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石翊  19190717     334

0093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问积嵘     19190717     337

0094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史允德     19190718     340

0095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金炳炎     19190718     343

0096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林志定     19190718     346

0097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楼敬铭     19190718     349

0098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许其淦       19190718     352

0099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刘相    19190718     354

0100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邱毓澄     19190718     356

0101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夏宏祚     19190718     359

0102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蒋振南     19190718     362

0103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葛襄平     19190718     365

0104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汤裕曾     19190718     368

0105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陈琦  19190719     371

0106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胡浩然       19190719     374

0107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金式如       19190719     376

0108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程祖伊       19190719     378

0109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王鑫    19190719     380

0110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王梦九     19190719     382

0111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张锦云     19190720     385

0112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王容  19190720     388

0113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叶莘昌     19190720     391

0114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赵星三     19190720     394

0115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张金轼     19190700     397

0116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周传铭     19190700     400

0117     应司法官考试保结书——吴桂芬       19190700     403

0118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邹炳辰     19190700     404

0119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吴以长     19190700     408

0120     应司法官考试履历书及保结书——夏鼎鼐     19190700     411

0121     司法部为各厅报送司法官考试初试及格人员名册及履历备核事训令       19200122     414

0122     江苏高等审判厅为报本审厅及各厅均无应七年司法官初试及格应受再试之人员事呈19200129     417

0123     江苏高等审判厅为保送孙再、陈保浚请免法官考试并送件请转审议事呈及司法官再试典试委员会为请送交孙再关系文件事函      19200607     421

0124     司法官再试典试委员会为送准免孙再甄录试初试及再试及陈保浚甄录试初试通知事函及江苏高等审判厅转发此通知事函       19201129     432

0125     司法部总务厅为发还孙再、陈保浚凭证书类请转发事公函     19201203       436

0126     江苏高等审判厅为司法官再试典试委员会发还孙再、陈保浚凭证书类转发事函  19201211     439

0127     司法部为定期举行司法官考试本年九月十五日至三十日为报考日期事电及江苏高等审判厅通令、布告    19210812     441

0128     司法部为改定本届司法官考期及报名日期事电及江苏高等审判厅通令、通告      19211006     445

0129     江苏高等审判厅为汇解候补推事再试及格证书事函   19220407     449

0130     司法部为请造送参加司法官再试名册及详细履历事训令  19240112       451

0131     司法部为江苏高等审检厅长官先期造具司法官再试名册连同详细履历限期送部事训令    19240112     453

0132     江苏高等审检厅为转行部令司法官考试再试并送履历成绩事令       19240119     455

0133     江苏高等审判厅为转行部令饬知再试日期事令    19240119     458

0134     靖江县承审员葛之覃为遵令缮具履历检同学习成绩事呈  19240129       460

0135     江宁地方审判厅为该厅学习推事卢丹墀学习期限将满转请准予一同再试事呈      19240202     466

0136     江苏高等审判厅为江宁地方审判厅呈据学习推事卢丹墀请送再试转呈核示事指令     19240211     471

0137     吴县地方审判厅为送该厅学习推事王凤诰履历及成绩事呈     19240211       473

0138     江苏高等审判厅为请示学习司法官卢丹墀可否准其再试事代电及司法部代电      19240211     477

0139     江苏高等审检厅为报本省应送司法官再试人员造具清册连同履历成绩等件事呈  19240218     480

0140     江苏高等审判厅为转行部电学习推事卢丹墀应暂缓再试事训令       19240226     487

0141     司法部为江苏高等审检厅呈送司法官再试人员清册履历成绩事指令       19240306     489

0142     江苏高等审判厅为丰县知事宋瑞霖代电请示法官考试报名及报考日期一并转知事指令    19240318     491

0143     吴县地方审判厅为补报该厅学习推事王凤诰赴再试日期事呈19240405       493

0144     司法部总务厅为准司法官再试典试委员会将孙潞书类送回本部并相应原件送还事公函    19240531     496

0145     司法部为请各厅长官先期造具应受再试名册连同详细履历限期送部备核事训令  19250117     498

0146     江苏高等审检厅为转行部令将应送再试学习司法官先期造具名册履历送部备核事令19250203     500

0147     江苏高等审检厅为送应受司法官再试人员名册及履历事呈     19250217       503

0148     江宁地方审判厅为遵令造送分发学习推事期满人员名册履历事呈       19250221     507

0149     江苏高等审判厅为江宁地方审判厅遵令造送学习推事期满人员名册履历事指令  19250227     514

0150     司法部为转饬所有应受司法官再试人员务于四月五日前来京候试事训令       19250310     516

0151     江苏高等审判厅为奉部令饬转知江宁地方审判厅卢丹墀赴京应试事训令       19250316     518

0152     司法部为所有曾经本部分发江苏省学习推检学习期满参加司法官再试考试应迅速开单呈报事训令     19260826     520

来源:微信公众号: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2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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