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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安:中法史必读书目
2020-05-29 14:41     (阅读: )

吾师刘广安先生专心钻研法史学数十年,他介绍的中法史必读书目,不仅学习法史学值得参考,学习法理学和部门法学也值得参考。

时间:2017年11月7日下午

地点:科研楼A820室

讲授人:刘广安教授

听课人:2017级法史博士生

博士生郑好、申巍根据录音整理,已经讲者审阅。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综论”这个题目,是2010年张先生指定我讲的题目。在2010年之前,没有限制讲什么题目。往年我是把要讲的材料复印出来,发给大家。今天我只是列出要点打印出来。今天我准备跟大家交流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介绍一些参考书目,这是我这两天临时增加的内容,往年没有这个内容。另一个是介绍法律体系的研究思路。

参考书目,我注意到法制史学界的老中青学者都有开过书目的。蒲坚老师开过的参考书目已印在书上了。近期我在网上看到有一些中年学者、青年学者,也开了一些参考书目,开得比较多。我都要退休了,在这个课上还没有开过参考书目,所以想也开一个。我开的这个书目跟其他的有一点不同,是我把这个书目分成了三类。

 

第一类是精读书目。我指的精读书目是说这一类书是要反复读的。每一句话都要读得“知其然”,甚至“知其所以然”。这肯定是一个很高的要求,像这种精读的书目,我虽然列举出一类来,但是在法制史这门学科里,有一本书的每句话都那么精读了,我还没达到。我是把它作为理想目标提出来。有的文章是精读过的,一本书里说的每一句话,就不一定都值得那么读了,但是像《唐律疏议》的名例篇、《汉书·刑法志》、《晋书·刑法志》前面的导论,涉及律学部分,这些部分是需要抽出来精读的。精读的书目,我觉得不要太多了,不要超过十种,因为我觉得太多了,就很难读得那么精。只有《老子》那种书,才可以达到每句都需要那么精读,其他的古籍,很难达到每句都需要那么精读,下那样的功夫。当然,那些搞文献注释的学者可能注释哪一本,哪一本就需要达到每一句都需要精读。

第二类是必读书目,我今天给大家介绍的必读书目限定在二十种。这二十种必读数目,不是说每一句话都要弄懂,都要“知其所以然”。必读书目里面要选一些重点部分重点章节来读,实际上带有很大的选读性质。

第三类是泛读书目,我没有限定数量。有博士生到我家串门,问读书的体会,我就说“精读要精,泛读要泛”。意思是说,精读的书要少,但是一定要读得精,泛读的书要读得越多越好。泛读的书目甚至不一定要限制在法史学科,文史哲政经法,甚至其他多种艺术类科技类的书,都可以在泛读的范围内。在我的微信圈里,可能你们会注意到,我差不多每天都要淘一本书,我淘的那些书乱七八糟什么都有,都是属于泛读类的。

我把必读书目列了二十种,我现在做一个简介。我本来想把这个书目打印在书稿上面,我这个手最近扭伤了,连写字都非常困难,所以我就没打出来,我发给你们的那个提纲后面有空白,你们就记在空白处吧。

必读书目的第一种,我列的是《尚书》,第二种是《易经》。书经和易经,这两种书不仅仅是法制史的书目,按照现代学科的分类,文史哲法政经里面的内容都有,它是综合性的书,但它里面涉及到法律史、法律思想史的内容,可以说是我们汉语法学的源头性的书。因为甲骨文、金文里面没有太系统的完整的篇章。《尚书》和《易经》里面有一些完整的篇章,尤其是解释的部分。它们作为汉语法学的源头,不一定每一句话都要读到,但是涉及到法学的那一部分,可以抽出来看,比如说《尚书》中的《吕刑》,《吕刑》这一篇可能要抽出来。要是我在本科的时候有人这么提示我的话,我可能觉得《吕刑》这一篇都应该背下来。后来只是大致知道里面的明德慎罚、世轻世重等思想。这两篇综合性的汉语法学源头典籍,我建议大家看的时候,主要是注意它里面涉及到的法律的基本问题,就是涉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法律与习俗的关系,看这两本书里它是怎么论述的、表述的。它表述的是很早的从思想角度认识的这些基本关系,不管你现在研究什么法制史专题,还是其他研究现代的法律问题,这些基本关系都是最基础的问题,最基础的问题就具有普遍的价值。另外需要注意这种综合典籍,是怎么论述法律与国家的关系,还有法律与家庭的关系、法律与个人的关系。这些也是法学方面的基本问题。不管你研究什么朝代,都应该注意这些基本关系,就是我刚才说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法律与习俗的关系、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法律与家庭的关系、法律与个人的关系。划分的标准不同,但都是基本问题。《尚书》、《易经》不同程度都谈到过。《尚书》、《易经》现在都有人写出单篇的论文出来,在网上一查就可以看到,他们都是抽出一部分法律问题来谈的。但是我刚才说的这几方面,是不是都写全面了,新的文章,这几年我没有看到。

第三种是《周礼》。《周礼》这本书,尽管它的内容,大家没有确定统一的意见,它哪些是西周的,哪些是后来加上去的,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这本书是何种法典性质,大家也没有统一的看法。但是这样一本记载典章制度,也是属于汉语法学源头的著作,它对后来影响太大了。从政治影响上看,王莽改制、王安石改革受影响很大;从立法方面看,它对后来会典编纂影响太大了,对《唐六典》、《明会典》、《清会典》,影响太大。所以《周礼》是一个必读的书。那么厚也不一定每句都精读,《周礼》的《秋官》篇,跟《尚书》的《吕刑》篇,集中讲法律的,就要单独提出来,比一般的内容要看得认真、仔细一些。就是我刚才说的如果是在很年轻的时候,在大学时代,我觉得就是要背的,如果是做这个学科研究的,以后你研究什么问题,就想起来它在哪。

我们看到老一辈历史学者超过现在的,就是因为他们小时候就是读过四书五经的,有的内容他是背过的。郭沫若到日本考古,他能想起他小学时读书的内容,在什么地方,他一下就跟甲骨文、金文发生联想。这个联想很重要啊,你有没有很重要,所以那一代学者的这种童子功,是我们新中国以来的历史学者所没有的。我到大学慢慢接触这些书之后,摸爬滚打的都要到退休了,这才发现这些书里哪些要精读,哪些部分应该读到什么程度。对于我来说,到50岁以后,这个重要性我才逐步认识。

在我上研究生的时候,虽然没有现在要发两篇论文这样的压力,但是你总是希望赶快把这个专题研究发表,所以很早就忙着写一个很小的专题,那个专题也发了,但是像这些源头的著作,实际上是没有下功夫细读。现在回过头来看,这就是影响根底的问题。还有那些现代的著作,我现在回头来看,花费的时间太多了,是不值的。要花费,是应该花费在原典细读上。除了你研究的问题,你可能研究的是很小的问题,研究清朝的问题、民国的问题,看一手材料,这个肯定是要花很大的功夫。

除了你研究这个问题之外,其他任何的近代以来的著作,真是都值不得你花这个原典的功夫,这个是我现在回头这么看的。因为原典是一个源头指导,是给你一个知道演变根底的问题。

前年有一个法大的硕士生,我上课的时候,看他好像很喜欢古文,他跟我联系想读博士,我就建议他写《周礼》对传统法制的影响,主要就是要他把《周礼》与《唐六典》、明清会典的关系,整个地写清楚。他觉得压力太大了,说他完不成这个任务,干脆连博士也不考了。所以我没有招到这样一个具有耐力、功夫的研究生来攻克这种课题。但是我认为《周礼》对传统法制的影响,这个是一个很大的、一个值得研究的一个课题。每一部法制经典对后世法制的影响,都可以写博士论文,在我看就是这样。只不过是书经、易经就更难,《周礼》内容相对还集中,都是一些典章制度。

第四种是《礼记》,《礼记》解释义理的内容多,它代表了中国古代的思想,包括古代的法律思想的认识水平。你们应该也是了解的,到了唐朝,《礼记》都提到了很高的地位了。《礼记》那么多篇,也不是说都精读,所以我说这个“必读”,就是你必须了解这个意思,精读你还得往里选篇章。 

第五是《荀子》。《荀子》的重要性,我是在本科的时候上张国华先生的法律思想史课,听他介绍的。谭嗣同说:“二千年之政,秦政也;二千年之学,荀学也”,这个话给我留下很深印象。

秦朝以来的政权体制就是秦朝的模式,从秦朝以来的政治法律思想占主导地位的不是孔子、孟子的,是荀子的,荀学也,主要是儒法合流的思想。孔子、孟子、《论语》还是儒家的思想,法家的思想没有包含进去。荀子是儒法合流的奠基人。所以他的礼法结合、儒法合流的思想,就值得我们精读了。

这五种我是觉得不光读博士,就是只要了解中国法制史的,甚至不读法制史的,要了解一般中国传统文化的,都应该是一种必读书目,只是个人选择的重点不同。偏重政治的选政治,偏重道德的选道德,偏重法律的选法律,各有侧重。

第六种是《汉书·刑法志》,大家知道十多种刑法志,《汉书》是第一次有刑法志,《史记》里没有。《汉书·刑法志》已经写了汉朝以前的法律制度的源流、演变、利弊得失。学界有些已经把这个看作是中国法制史的第一篇著作,可以这么说。因为《吕刑》是记西周当代的法律制度为主,源流还没有写那么多。《汉书·刑法志》是明确地从历史角度写的。所以我是把它看成第一部中国法制史的著作。但是这个法制史著作是附在历史书里面,附在《汉书》里面。所以说法制史是史学的分支,我想就是指这个,因为它是附在纪传体史书中的一部分,后来尽管有典制体史书、编年体史书,法制史都还是其中一部分。所以一直对法制史学科性质说是史学的分支,我想主要是指这个传统,因为它本身就是列在史学系列里。要是按照后面经史子集编排的书目,它也是列在史部里头。所以史学法制史这种认识、观点,是以客观存在的历史著作来看的。《汉书·刑法志》已经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所以书里贯穿儒家的指导思想,一直影响后面的刑法志。大家可能都已经了解这些知识,我只不过是介绍了这本书,新的一点认识和旧的一点认识,我都结合起来说一下,也许你觉得这个我已经早已知道了,那就略为参考。

第七种是《晋书·刑法志》。《晋书·刑法志》对我们了解中国法制史,从它内容上在我看来是比《汉书·刑法志》更加重要,尤其是对我今天讲这个法律体系综论更重要。因为大家看到《晋书·刑法志》,《法经》的篇章体例,以及《法经》中的具律与各篇的关系,以及一直到后面刑名法例与各篇的关系,《晋书·刑法志》第一次论述了法典内部的法律体系的关系,上升到理论化高度认识,这就是我讲这个传统法律体系,《晋书·刑法志》现在看来就是比较早的系统的法律体系材料,所以我讲这个题目是更重要一些。

还有就是《晋书·刑法志》记载的,张斐解释法律的一些材料,张斐解释了20个名词,这个代表着唐朝以前的法律解释学的水平,理论水平,现在没有更丰富的资料,把唐朝以前的一些解释材料,像集中在《晋书·刑法志》里记载下来。现在可以看得到郑玄的一些解释,《晋书》集中解释的就是律典。所以《晋书·刑法志》,我列在必读书目里,像其中这些部分就是要精读了。那20个名词解释,差不多在本科时候就会考试,我说这就是要背的,你一下看到唐朝的刑法,就想起在《晋书·刑法志》的什么地方已经讲到了那些法律的原则。

第八种是《唐律疏议》。这个不用多言了,因为这是第一部系统流传下来的法典,《唐律疏议》的解释是代表着整个中国古代律学的水平。不光是了解《唐律疏议》,《唐律疏议》相关的著作你都得了解了。要说读古代法典下功夫,这个《唐律疏议》,就值得精读。但是《唐律疏议》12篇500条,不是每一篇每条都精读,第一篇《名例律》你得精读,《名例律》里面的基本原则。还有《唐律疏议》相关的著作,现在比较权威的版本,像刘俊文的《唐律疏议笺解》,钱大群老师的《唐律疏义新注》,即使你不研究这个朝代,研究其他朝代,都需要当作基本功来掌握。

有些好像只介绍刘俊文这个历史学家的《唐律疏议笺解》,考得很细腻,钱大群老师的就没怎么介绍;有些介绍钱老师的,好像这个《唐律疏议笺解》就没怎么介绍。这两种,我们对照地看,那是各有千秋。刘俊文对历史沿革考得很细很权威,钱老师把500条相互关系的横向的法律关系考得很细,从法学角度、法律体系的角度。所以这两部,钱老师的《唐律疏义新注》和刘俊文的《唐律疏议笺解》,是不能互相代替的。

还有华东政法学院王召棠老师编的《唐律疏议译注》,出得更早,在翻译上也有他的特点。《唐律疏议》研究的著作太多,但是我们主要就是看刘俊文和钱大群老师的两部著作。戴炎辉的《唐律通论》,我后面还会提到。

《唐律疏议》这样的法典,不只法典本身,相关最重要的著作都成为我们学这个学科的基本功了。你自己研究清朝的问题,你应该回头要研究一下、比较一下,把唐朝的能够联系起来,就是源流的问题。

第九种我列的是《大清律例》。《宋刑统》和《大明律》,我没列。因为它对《唐律疏议》有些继承,还有《大明律》被《大清律例》这个体例已经继承下来了,《大清律例》可以说是传统律典的一个总结性的著作。把《唐律疏议》那些解释减少了之后,它增加了很多条例,用条例起补充和解释作用,就值得专门研究了。

第十种是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我把《汉书·刑法志》说成是中国法制史的第一部著作,是属于史学的分支。《历代刑法考》,我看就是中国法制史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的标志性的著作,在我写的《20世纪中国法律史学论纲》那篇论文,就是1997年《中外法学》发表的那篇,我是把它定位为中国法律史学具有独立品格的奠基性的作品。为什么这么定位?就是前面的《刑法志》,是附属在纪传体史书里的。典制体,像《通典》、《文献通考》,属于典制体史书,还有编年体史书,都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但《历代刑法考》出来已经不是列在历史学的一个分支里,当然这是已经到清末,编书的体例也不同了。《历代刑法考》已经主要是讲法律的问题,不光是法律的源流演变问题,还有法律的相互关系问题、作用问题、效率问题,还有少部分与西方法律的比较问题,都涉及到了。我写的《20世纪中国法律史学论纲》,被我收在《中华法系的再认识》书里。有些人看过,当时就有人提出来,怎么光写沈家本,没写梁启超?这个是我到后来,2003年,高等教育出版社让我编本法律思想简史,我写梁启超的法律思想才补救了这个不足,把梁启超关于法律史的认识写在著作里。我后来又特别说明了当时为什么只写沈家本,没写梁启超。因为当时就听到有一些人说,梁启超早期的法史著作里有很多都是抄日本学者的,但是我又没怎么看过日本学者早期的著作,也不知道他究竟是抄的哪,或是改头换面写的。这样我评价梁启超,就无法说清楚他跟日本学者著作的关系,哪些是转述过来的,哪些是梁启超亲自写的。当时看到梁治平写的文章里说,有的法史学者写中国法制史学的奠基人,写沈家本,没写梁启超。

后来范忠信整理梁启超的论文,他写了一篇认识法学家梁启超,但是法制史这部分写得不够。在我写的那个教材里,教材有20万字,2万多字写梁启超,显然我对梁启超这一部分是下了功夫了。我写时看到了日本浅井虎夫的著作,还有其他法史著作,已经翻译过来了,介绍过来了。我拿着对照看,这个还不能说梁启超照抄啊。还有到日本的留学生写梁启超受东学的影响,主要是讲政治学、经济学的影响,法律这方面写的少。我自己读了之后,觉得梁启超对《历代刑法志》、《十通》这些著作,是很熟悉的。《十三经》,他在很年轻的时候,就看了,就知道了,他哪用抄他们的?所以他参考过日本学者引进西方法律的一些思想,如穗积陈重的《法典论》,有些理论性的东西,他参考了。材料这些东西,他自己可以很方便,就把《历代刑法志》,还有《十通》这些书找来,就写成法制史了,他还用照着他们的抄?所以没有认同这种抄袭的观点。后来我做了补救,在书里说明当年我没写梁启超的原因。

所以一个长期搞一个学科的人,对自己过去写的著作论文继续写下去可以补救。你如果不是长期研究,中断了,就是一个认识缺陷。梁启超用西方法学理论、用日本法学的一些成果来解释中国传统法制,他是重要的奠基人之一。《历代刑法考》之前,薛允升写了《唐明律合编》。所以我把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视为是中国法律史学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的一个标志性的作品。他这部书出来,中国法制史这个学科,有了自己独立的品格。

我在我的文章里,是不赞成法律史是历史学的分支这样的说法,我认为它已经是一个法学的基础学科,就是和法理学、法社会学、法哲学并列的,就是一个法学的基础学科,它主要的研究特点,是在法学方面,史学方面我们主要运用了它的材料。史学的法制史,法学的法制史,现在已经形成了一种概念化的、不同的看法了。现在好像成了两个概念,史学的法制史,法学的法制史。法史学界引进的历史学学者比较多,从历史学界过来的,还是按历史的典章制度传统解释。

历史学根深源长,很早就形成了很多稳定性的、规范性的、原则性的学术著作,都有章法可循。法史学还没有形成历史学界那样的公认的、普遍的,用现在时髦的话说,就是研究范式。所以学术评价就会不一样。尤其是搞历史文献学的,读懂一点就是一点,实打实的,但从理论思考,就更难。我个人对考据或综论,没有偏重,说谁高谁低的,但我个人认为综论更难,综论要立得住更难。这个第十种我说了这么多。

第十一种就是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他在40年代就写了、出版了,他从社会学角度来解释法制史,差不多又是开创性的。这个书现在已经成了经典著作,影响很大了。就是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我也没有达到,就是逐字逐句,都推敲了,我刚才说的每一句都读了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一段时间读这一部分,一段时间读那一部分。1998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给瞿同祖先生出法学论著集的时候,我出于对这个著作的崇敬,认真校对了其中的婚姻制度的部分,校对部分当时肯定是读得很细。这个书大家了解已多,不用多说了。它的研究方法的角度,它现在的影响,现在西方介绍翻译成英语的法制史著作,中国学者写的,恐怕他这个应该是放在第一的地位,不说是第二。瞿同祖先生这本《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被引用的多,西方汉学者研究法制史的时候引用的多。 

第十二种是戴炎辉的《唐律通论》。《唐律通论》又出了新的版本,黄源盛老师送了我一本,我现在看这本多了一些。戴炎辉的《唐律通论》是用现代法学方法来解释中国古代法典的一个典范。《历代刑法考》还没有完全能够用现代法学解释,它用传统律学的那些观点,或者是传统典章制度的那些观点解释法制史。但是《唐律通论》的解释,我们注意它的解释很有分寸,不是完全套现在的部门法体系。

以前听到有人说《唐律通论》写在仁井田陞的论文《唐律通则性研究》后面,仁井田陞的那篇论文字数将近10万,相当于小型著作。有学者说戴炎辉受仁井田陞影响很大,或者是有一部分甚至有相近的东西。但是我对了一下,仁井田陞的《唐律通则性研究》是一个刑法理论性论述很强的,综论性很强的著作。戴炎辉先生的著作是既有考证又有综论、下了大功夫的,后来又著有《唐律各论》。在台湾,学者认为法制史著作那么多,真正有传世影响的,他们还是首推戴炎辉的《唐律通论》。

第十三种,我选择的,就是张晋藩先生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差不多就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当时的比较优秀的法制史学者的成果都集中到这个通史里。通史十本这个必读书,我没有做到精读,我说的是逐字逐句地读。但是,《中国法制通史》那个导论,就是张先生写的导论,涉及到他对整个中国法制史学科的看法,你们要细读一下。他跟其他地方张先生对整个中国法制史的那些论述的联系性,对这个学科总体的认识,对张先生的学术特点的认识很重要。

《中国法制通史》的明朝卷,是我作副主编,清朝的民族法律这部分,我是写了一部分,所以我参加的是两卷。我写的是明朝立法概况这部分,这个概况写了3万多字,实际上就是今天我要跟你们讲的这个法律体系的部分内容。我之所以有资格来讲,就是因为那是一个基础性的研究成果。我当时申请司法部的项目,就是按照立法思想、立法体系、立法解释、立法作用这个体例构建的。那个时候给的钱少,只给了5000块钱。我把那5000块钱买书买完了,后来也没有钱出书了,就把那3万字放进这个书里。这是我做法制史学者唯一的、我自己申请中的一个项目,就叫《中国立法史研究》,这是1997年。到2002年评博导的时候,刚好还在五年之内,还有效,5年之后就作废了。它就三年,满了可再延期两年,我延期了两年,到2002年。如果我这个项目作废了,我就不能做博士生导师了,到今天我也不能跟你们见面了。5000块钱在1997年也算不错了,但是要出书不够。

我后面这两个项目,就是教育部的基地项目,2007年的项目,2016年的项目,都是张先生支持我申请的。

第十四种,是张国华先生主编的《中国法律思想通史》。这两部通史都是新中国以来的代表性的、集中很多学者力量来做的。《法律思想通史》是山西人民出版社出的,后来也全部出齐了。这书的导论是张国华老师写的,你们看书都注意,导论部分是他差不多积累了半生的主要见解,就是我说的综论性见解,他都写在里了。张国华老师自己写的《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那个小本的教材,在我们本科时候讲,它的导论部分实际上影响了我们整个法制学界很多的看法。现在看也不新,就是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皇权至上,德主刑辅,宗法色彩浓厚,他总结四五个特点,后来发现这几大特点,大家基本上达成共识。在他之前有人已经从一些方面,瞿同祖对法律儒家化已经谈到一些认识。所以你们看每一本书都要注意它的序言部分,这个序言,包括对这个书的主要认识。

第十五种,前面是书为主,我觉得还是要选一本论文集。论文集现在太多,我反复掂量了一下,还是选择刘俊文编的《日本学者论中国法制史》那一册。刘俊文编这个书,日本法制史学者老一辈的仁井田陞和滋贺秀三,权威性的学者的论文,选了好几篇。我刚才说的仁井田陞写的《唐律通则性研究》,那个近10万字的论文,全部都翻译选在里面了。我前几年给研究生讲课,讲唐朝的立法,就拿着仁井田陞、戴炎辉、刘俊文的书,对照着说。杨一凡老师又主编了一套四卷本的《日本学者论中国法制史》论文集,这个选的就更多了,那么厚。

在前个星期,我到海淀图书城,看到杨一凡老师主编的四卷本的中华书局出的那套,都打成六折在卖。我把它买来了。我把这四卷本的论文目录看了一下,最后觉得我还是选刘俊文这一本。一个是数量少一点,一个就是仁井田陞和滋贺秀三的长文,都在里边。仁井田陞的那篇论文太重要了,让我说,法制史成为独立学科以来选十篇论文,仁井田陞的就要选择在这十篇之内,其他再有多少,都在这十篇之外。

我这个法制史书目,中国法制史必读书目选了十五种,后面五种是外国法制史的。中国法制史要研究得很有新意、很有特色,得学外国法制史成果。你们应该看到,梁治平和何勤华,是外国法制史学出身的,但是后来重要的著作是从外国法回头研究中国法制史问题。何勤华《中国法学史》三卷本那么厚,还有梁治平的主要代表著作,不是外国法制史,而是中国法制史的。

外国法制史著作那么多,我只是选择最基本的,跟这个学科相关的,不管你读哪科博士,都要读这些书的。所以第十六种选的是《圣经》。第十七种选的是《古兰经》,第十八种选的是《摩奴法典》。无论《书经》、《易经》、《圣经》、《古兰经》,从法学的角度,我觉得你要特别注意书里论述法律与道德、法律与宗教、法律与习俗、法律与国家、法律与家庭、法律与财产等最基本的问题,认识了最基本的问题,再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具体问题,你会突然发现,这个在《书经》、《易经》、《圣经》《古兰经》里,已注意到了相近的问题。

还有《摩奴法典》,季羡林老师有一个学生,名字我想不起来,他在季老师那儿读了5年梵文,真正出自师门,《摩奴法典》他翻译为《摩奴法论》,他还特别说了,以前都是用“法典”,现在看来很容易跟罗马法典混淆起来,所以要用“论”。他说西方有些学者也用“论”。但是我看了之后,我倒觉得,中国传统的“典”也不一定就是法典,典就是重要典籍嘛,所以就是摩奴法的一些重要典籍。用“典”这个名称,不一定非改成“论”,你改成“论”,好像很散的一些论文。所选的都涉及到几大法系的源头。

第十九种是《法学阶梯》。我选的不是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是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因为它是罗马法早期系统化的著作。

第二十种是威廉·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英国法释义》是何勤华老师主持的翻译系列里头的一本。我只买到第一本,后面《英国法释义》是不是还出了书,我就不知道了。我们要了解英美法系的代表作,第一步就要推这个《英国法释义》。

我选这个必读书目,大家已经注意到,就是把五大法系的源头性的书、代表性的书都选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的源头性的书和代表性的书,从这个角度选的这二十种。

这二十种是必读书目,我已经说了,我跟他们的区别,就是做了精读书目、必读书目、泛读书目的区别,另外就是必读书目,我不是选上百种,只选择二十种。

选这二十种还有一种个人原因,就是我觉得我们这一代学者,就是当过知青的这一代学者,实际上已经耽误了很多时间,上了大学之后还算能够多读书,这些原典很多都是到了大学之后才慢慢接触的。 

说了不少,将近说了一个小时。其他老师中途会休息吗?我们也不休息吧?可以吗。5分钟。我看下面就讲法律体系的研究思路,我对法律必读书目的介绍就到这儿。

刚才有什么没听清楚的,你们问一下我,我能补救就补救一下。我看着时间,现在有四五分钟。郭威提个问题,有什么问题吗?我介绍这个书目,还有就是你看到网上流行的一些书目,你看了一些,你联系起来说,你看了有什么感觉?

学生郭威:我觉着您介绍的这些书目,确实是经典,因为最近也读了一些。我觉得读书还真得读经典。因为读硕士的时候碰到您,您当时说现在这个书太多了,经典的书还得再多读,要有时间,起码把《唐律疏议》给看一看。然后要把《晋书·刑法志》、《汉书·刑法志》的东西读一下。这些话到现在我还记得,所以我后来就把《历代刑法志》买过来,看了一下,尤其我在读《晋书·刑法志》的时候,真的是那种澎湃的感觉,它能给你那种感觉。

刘老师:经典难以精读到每句,还要选读得当。《唐律疏议》500条,《名例律》首先要读懂前面的导论。田纯才,《唐律疏议》读得多一点,你能不能背几段,要是能背,你就背一下给我们听听就行了。

田纯才:我在北大接触比较多的是法律思想史,法制史这一块接触比较少。

刘老师:那法律思想史的背几段也可以的。

田纯才:背不了。

刘老师:你现在这个年龄读经典,要背重要内容。传说陈寅恪,《十三经》正文、注释都能背很多,有些人说这是夸大。那一代人从小背正文,他真是能背很多。你们现在注意,张先生在讲课时,有很多他是背出来的,张先生的法律思想史材料都是背出来的,他都近90岁了,他那一代还有这个童子功,他背出来给你听。背出来,和我们知道到哪儿去查,这是很大一个差距。背就是在必读书里还要选精读的片段,精读的片段,你背那一段,像刚才郭威说的,像《晋书·刑法志》二十个名词都要背。趁你这个年龄,我觉得要背的,如果你要吃这碗饭,就会终身受益。像《唐律》“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那一段话,那些话就是你经常都会碰到。

介绍必读书目二十种。这些书,要具体拿这本书来说的时候,我们更能说到一些具体的问题。有些同学,我指导的学生,到我家聊天的时候,一下才想起这个话题,才会把这个话题谈得更细更深。

第一部分是选必读书目,第二部分就是介绍法律体系的研究思路。我用了“思路”这个词。包括我用“精读”、“必读”、“泛读”这些词,看的是很通俗的词,大家都熟知,但是我在这儿有点分类,显然是有我的一个体会。我用的“思路”,没有用“视角”,也有没有用“方法”。我为什么在“视角”、“方法”之间,选择用研究“思路”这个词?这是我觉得“视角”,可能是对于一个问题,有时候可能是一种直观式的,还没有系统,还没有相对的理论思考,从我选择的这个角度去看了。“思路”,可能是对这个已经不单是从一个视角上,从法学或者是从史学的视角,或者是从法学里面,比如从刑法或者民法,不单单是一个视角,已经对这个问题形成了一定的理论的认识了,但是还没有达到系统的方法论的高度,所以不敢这么说,我这是一种研究方法,或者用现在流行的一种说法:“研究范式”提供大家,这只是一种研究的思路。这个思路就是我今天列给你们的这五个标题。

(以下记录整理内容因眼花未审阅,不发了)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法立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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