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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梅:发现文物的“制度”之美
2018-11-04 19:25 李雪梅    (阅读: )



本文为李雪梅编著《法韵中华·古代篇》之编后记,法律出版社201810月版



文物:古代制度文明的建构者


法制文物是古代法律制度的见证和记录。中国古代有过什么样的法律制度,就会留下什么样的法制文物。从物的角度追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生成演变,既形象生动,也充盈着新知、新趣。



以文物来构建中国传统法制文明,一个关键性的前提是对法制文物的“理性”和“感性”界定。从理性的角度看,古代刑具、法典、契纸之类是显而易见的法制文物,而更大量的隐性法制文物,则需要理性加感性的慧眼,以及丰富的现场观感。当我们亲临新发现的考古遗址或置身国宝荟萃的博物馆,环顾琳琅玉器、庄严礼器、凌厉兵器,不禁会思考它们与法制的关联,同时也会追问,“礼源于祭祀,刑始于兵”的中国古代法制起源路径能够通过文物展现吗?中华法系的“德主刑辅”“礼刑合一”等特色,是否会物化为器物?中国厚重的古代文化遗存遗物,到底能揭示怎样的法制演变格局?



带着这些疑问,我们认真审视、拍摄博物馆中的每一件文物,辨别、梳理它们与法制的关联。这一工作已持续了整整20年。

在思考和追问下,博物馆中常见的礼器、兵器、印章、钱币、度量衡器等都不再是一个个孤立的存在。在我们眼中,每一件法制文物的诞生和辗转流传,都有明显的目的性,也都肩负一定的使命。它们或是制度的化身,或是制度实施的载体。因为它们的存世,古代法制文明的发展脉络与结构框架,得以建构、复原。是故,专业、感性、整体的视角,有助于我们对法制文物的真切把握和深入理解,同时也有助于我们认识到,古代中国的制度文明具有系统性,法律制度与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制度相融共生、荣辱与共。早在西周初年,周公“制礼作乐”的制度设计即不单纯限于礼乐,所谓“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礼记·乐记》)。礼、乐、刑、政,在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中,缺一不可;西周的青铜礼器,体现了同样的特征。从这个角度看,每一件器物,都是一个“小制度”,无数个礼器文物,便可以构建、总括出“大制度”的内涵。

公器:古代法制的形象工程

制度往往依托于常用器物而存在。通过博物馆中展陈的文物,数百上千年前的制度文明,触手可及。“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礼乐征伐自天子出”是早期王朝立国的政治理念。与之相应,“礼源于祭祀,刑始于兵”是中国法制起源发展的重要路径。博物馆中丰富的礼器、兵器收藏,足以建构出中国古代法制文明初始发展的谱序。那些或威武或神秘的斧钺,无论是新石器时代流行的玉斧、玉钺,还是夏商遗址出土的各式青铜钺,都不是功能单一的兵器,而是兼具了刑具和威仪的礼兵器。



春秋战国时,周王室权力衰微,群雄并立,各国的制度竞争在钱币、度量衡等重要领域率先展开。战国齐量器“子禾子釜”原置于关卡,对守关的官吏行为作出明确规范。铭文记载了该釜容量大小的参照标准,并警告:如关人舞弊,加大或减少其量,均当制止。如关人不从命,则论其事之轻重,施以相当刑罚。其铭文的意义,正如邱光明所言:“度量衡一旦从殿堂走向民间,也就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制性。”

作为国家形象工程的法制文物,往往是国之“公器”。“公器”指通行并具有规范社会作用的器物,如度量衡器、货币、契约。《慎子·威德》言:“蓍龟,所以立公识也;权衡,所以立公正也;书契,所以立公信也;度量,所以立公审也;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凡立公,所以弃私也。”战国秦汉流行的在标准度量衡器上铭刻法令诏书的做法,尤能反映“公器”在国家治理和建立新的社会秩序中的能动作用。

而堪当古代“国家形象工程”及法制象征的,不仅仅是铭刻有帝王诏书的标准度量衡,传说中的禹铸九鼎、郑国铸刑书、秦传国玉玺等,亦可担此重任,只是它们不如商鞅量、王莽嘉量那般幸运传世,也无缘成为博物馆的“镇馆之宝”。

图片:展示别样的法制发展史

“左图右史”是古人为学治学的基本途径。在古代法制研究中,文物、图像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积累厚重,但由于知识、观念的隔膜,今人对传统法律文化颇感生疏。以直观、生动的法制文物和图像阐释古代法制文明的发展演变,适足以弥补文字枯燥、知识隔膜的缺憾。同时,法制文物和图像亦有自身的传承脉络,其所传达的信息,有些是文字史料难以替代的。


借助“左图右史”的传统形式,我们力求在体系、内容上有所创新,以展示一部别样的法制文明发展史。本书以月为主题单元,12个月的排列顺序及欲传达的理念是:一月“权之威”、二月“衡之用”,通过“谨权量,审法度”的代表性文物,分析度量衡制度中蕴涵的公平与秩序理念、“嘉量”所承载的帝国法制理想等。三月“玺之政”、四月“印之信”,揭示印章在古代政权及官僚制度建构中的作用,以及权力信用如何生成、演变。五月“符之验”,通过符牌等文物窥视古代军事、经济和行政管理制度的侧面。六月“位之尊”,以权杖、鸠杖、盟书、铁券、封册等文物展现传统社会尊老尊贵等“特权”制度的发展。七月“镂之金石”,梳理青铜礼乐文明与法制的紧密关联及其深广影响;八月“书于简帛”,检视文书行政在秦汉帝国秩序构建中的作用;九月“纸本文献”,传达契约观念、官文公凭等在社会的应用;十月“典籍传播”,揭示唐代律令制度的完善,以及礼刑书籍的广布、影响;十一月“经济命脉”,在梳理货币起源和发展的基础上展示其与法制的关联;十二月“经典流传”,辨析法制文明中的礼刑关系,以及传说中的独角兽——獬豸形象的演化路径。

每个月的法制文物主题具有相对独立性,然这种条块性的分布,并不影响我们对法制文明的整体观感。以日为单位,法制文物图片在365日的年代分布情况如下:史前4、夏1、商7、西周28、春秋12、战国29、秦21、汉66、三国两晋南北朝20、隋唐五代45、宋23、辽金西夏20、元28、明30、清31,其中不乏一日展示2张图片及一图中有数件文物的情况,总计涉及法制文物近五百件。虽然这并非中国法制文物的全貌,但足以展现四千余年古代法制发展的阶段性和总体性特征。


解读:激活沉睡的法制文物


西周是中华法制文明的奠基时期,青铜器及铭刻见证并参与了礼乐文明与法制文明的融合。战国群雄争霸,各国在钱币、度量衡器、虎符、权杖等的设计制作上,各自为政,制度竞争此起彼伏。秦汉是中华法制文明的生长期。秦汉在文字、度量衡、钱币铸造上实现了有效统一,并以法制严密、权力制衡、行政效率见长。唐宋时期,律令典章已趋完备,影响及于西部边疆和周边国家。宋金元的法制文物深入民众和日常,法制与社会生活、经济管理、社会治理的关系日益紧密。明清时期的法制文物则见证了国家管理的常规化,中华法制文明影响之深广,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当然,本书中的近五百件文物远非古代法制文物的全貌。在主题文物图片的选择上,因顾及年代、区域分布的均衡性,还有大量精美图片未能“派上用场”;也因本书容量有限,数量丰富的古代赋税、科举文物,明清的官私文书和法律典籍,古代石刻法制文物、近代法制文物、根据地法制文物等,均暂且搁置,留待后续。

在对每一主题图片进行选择时,我们也经常面临是以内容为重还是以图片为上的两难。20年的拍摄经历,展现文物之美是我们的执着追求。而法制文物相较于其他文物,更具有朴素、庄严、凝重之美。

法制文物的存世,具有偶然性。我们有幸见到的,不过是沧海一粟。我们无缘见到春秋战国变法时“铸刑书”“铸刑鼎”所留下的文物,但我们却在度量衡器上,在印章、符牌、钱币上,在金石、简牍、砖瓦陶土上,发现了人们忽视的法制印迹。这些体系化的法制文物,其实际效用和法制意义,其实并不亚于失传的“刑书”“刑鼎”。

是故,每一件传世和出土的法制文物,都值得珍稀呵护。无论是陶土烧造还是青铜铭刻,无论是残篇断简还是完好如初,它们没有高低贵贱之别,都是古代文明的见证者、传承者。而激活这些沉睡中的文物,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

一件文物是否具有鲜明的法制意义,还在于如何准确解读。参与图片说明撰写的二十余位师生,在钩沉资料时,付出了辛勤努力,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让法制文物“活起来”的后续工作,将比目前所呈现的更加完美。

古代法制文明的影响因子延及当代。读懂古代方能了解当下,把握未来。从传统中寻求智慧和力量,是我们不懈的追求。

注:本文源自“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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