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介绍】
张晋藩,1930年生,新中国法律史学奠基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主持编纂《中国法制通史》(十卷本)、《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通览》(十卷本)、《中华大典·法律典》(六卷本)等三项法律史学国家大型科研项目;著作等身,代表著作有《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国宪法史》等。耄耋之年,仍笔耕不辍。
【内容推荐】
综合数十年研究成果,详细梳理了自先秦时期至清朝末年,中国民事法律及诉讼制度的发展演进过程,打破长久以来“中国古代只有刑法,而无民法”的误解;
在历史背景下,结合社会变迁讲述法律制度,并引述史料记载的真实案例,既是法律书,也是历史书,还是一本古代案例书;
引用大量出土文物、史料记载,如《睡虎地秦墓竹简》《张家山汉墓竹简》《吐鲁番出土文书》等,以及《唐律疏议》《宋刑统》《明会典》《大清律例》等。
【导言(节选)】
(一)
中国进入二十世纪以后,清政府为了维持风雨飘摇的局面,宣布预备立宪,制定了一系列仿西方的法律,传统的律学也为近代的法学所代替。但是自民国时起,在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竟然没有一本中国民法史的著作,由此也影响到对于民事诉讼制度史的研究,出版的著作屈指可数,而且语焉不详。这不是偶然的,西方法学者关于中国古代只有刑法,而无民法,民事诉讼依附于刑事诉讼的观点,在一段时间内起着主导的作用,在其影响下,中国学者也缺乏认真的、实事求是的研究,以致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出版的《中国司法制度史》中竟然完全略去古代民事诉讼制度而不述,使人们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产生了跛足之感。
(二)
在法制文明发达很早的中国,从西周起便形成了礼乐政刑综合治国的政治制度和明德慎罚的法制建设原则,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开始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初步分野,这是为史书和地下文物的新发现所证实了的。因此,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不仅具有悠久的历史,而且内容丰富,特色鲜明,它的发展轨迹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周礼·秋官·大司寇》提出“争罪曰狱”,“争财曰讼”。郑氏注曰:“讼,谓以财货相告者;狱,谓相告以罪名者。”因此,刑事案件审理称为“断狱”,民事案件的审理称为“弊讼”。作为所有权关系转移凭证的“傅别”“约剂”,成为司法官审判民事案件的根据。如果说古文献记载尚不足证,那么地下文物的发现则提供了确切的物证。著名的《㫚鼎》《琱生簋》《鬲攸从鼎》《匜》都在铭文中记录了属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包括起诉、受理、调解、代理、判决与执行、誓审等。尽管尚不完备,但确实是民事诉讼的原型,证明了中华法文化不仅起源早,且具有东方文明古国的典型意义。
由于两周时期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区分,侵权与犯罪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的,败诉的一方如不履行则与背誓同罪,处以刑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土地由“王有”向私有过渡,涉及田土所有权与债权的民事争讼一天天增多,从而推动了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可以说,两周时期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已经从混沌中见泾渭,汇合中显支流。
(三)
由秦汉至隋唐是中国古代法制趋于成熟和定型的时期,司法制度也同样达到了相应的发展程度。但是过去的研究者只注重研究秦、汉、唐的刑事诉讼制度,而忽略了这一时期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从现有的律、典、竹简、木牍以及敦煌文书中可以发现,这一时期,民事诉讼无论是程序还是审判制度,都已达到某种规范化的程度,出土的汉代简册和敦煌唐文书就证明了这一点。
由于中国古代重公权轻私权,国家的基本大法是刑法,民事诉讼经常是依附于刑事诉讼,民事权利也主要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加以保护。这在汉简《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的案例中得到确切的证明。不仅如此,《候粟君所责寇恩事》还显示了民事案件由被告居住地司法机关受理,其审理权由县廷行使,被告须针对原告起诉的事项进行答辩,以及民事案件中重调查程序等。
标志着封建法制成熟与定型的《唐律疏议》对于民事诉讼的管辖与受理已有了专门的规定。此外,对于民事案件的起诉、期间、越诉、终审、官司应受理而不受理的责任等,也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出土的吐鲁番唐文书中,保留了唐代民事诉讼制度方面的珍贵史料,如民事诉讼的判决不限于原告当事人的请求,而是综合与本案有关的事实与法律关系,有的也涉及终判的法律效力等。
【目录】
第一章 先秦的民事诉讼制度
第一节 司法机关
第二节 私有财产权的确立与民事法律的发展
第三节 初具规模的民事诉讼制度
第四节 司法官的责任
第五节 先秦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
第二章 秦汉的民事诉讼制度
第一节 司法机关
第二节 管辖与起诉
第三节 受理与审讯
第四节 民事责任的追究
第五节 民事调解
第六节 判决与执行
第七节 司法官的责任
第八节 秦汉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
第三章 唐朝的民事诉讼制度
第一节 司法机关
第二节 告诉与受理
第三节 民事案件的审理
第四节 民事诉讼的调解、判决与执行
第五节 司法官的责任
第六节 唐朝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
第四章 宋朝的民事诉讼制度
第一节 司法机关
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第三节 民事审判的各种规定
第四节 证据的认定、辨析与勘查
第五节 调解与判决
第六节 民事上诉制度
第七节 民事执行制度
第八节 宋朝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
第五章 元朝的民事诉讼制度
第一节 司法机关
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管辖与受理
第三节 民事案件的审理
第四节 调解、判决与执行
第五节 元朝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
第六章 明朝的民事诉讼制度
第一节 司法机关
第二节 民事审判管辖
第三节 起诉与受理
第四节 审理与调解
第五节 上诉制度
第六节 判决与执行
第七节 明朝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
第七章 清朝的民事诉讼制度
第一节 司法机关
第二节 民事诉讼程序
第三节 民事诉讼的审判与法律适用
第四节 调解
第五节 民事诉讼的判决、执行与上诉
第六节 清代民事诉讼与审判制度的基本特点
第八章 晚清的民事诉讼制度
第一节 晚清修订民事诉讼律的背景
第二节 民事诉讼律的修订过程
第三节 《民事诉讼律草案》确立的民事诉讼制度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gH9zPw1WL1NElBj2JG_5P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