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黄正建
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年: 2018-3
定价: 98.00元
ISBN: 9787520322607
目 录
第一編:法典編
有關唐武德年間修定律令史事的若干問題
貞觀年間修定律令的若干問題
唐高宗至睿宗時的律令修定
唐玄宗時的律令修定
唐代令式訂補幾則
第二編:司法編
唐代法律用語中的“款”和“辯”
唐代訴訟文書格式初探
唐代司法參軍的若干問題
唐代司法參軍的知識背景初探
唐代大理寺官員考略(之一):大理評事
《應正論》與唐代前期的嚴刑思想
唐代“法治”芻議
第三編:《天聖令》編
《天聖令》所附唐令中有關社會生活的新資料
《天聖令·雜令》的比較研究
《天聖令》中宋令及《養老令》對唐令修改的比較
唐令復原芻議
《天聖令》與《令集解》淺議
附錄:
唐式摭遺(一)
從“簡”“揀”字看敦煌文書與法典古籍校勘關係
敦煌法律文書詞語辨析兩則
敦煌吐魯番法典文書中《律》《律疏》文書性質再議
《唐會要校證》獻疑:以卷三九《定格令》為例
本書所收文章原始出處一覽表
前 言
佚失千年的北宋《天聖令》殘本,十年前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天聖令》整理課題組”以《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之名整理出版。該書出版後,《天聖令》及其所涉唐宋法律史乃至各項制度史遂成為研究熱點。在此背景下,2012年我們申請設立了“《天聖令》及唐宋法律與社會研究”的創新工程項目,目的是在充分研究新出法典《天聖令》的基礎上,廣泛利用各類新發現的資料,包括出土石刻資料和文書資料,研究唐代乃至唐宋間法律與社會的相關方面,涉及法典、司法、行政運轉、國家工程、后妃制度等,以闡述法律在唐宋社會中的重要作用。項目于2016年結項,本書即該創新工程項目的子課題之一。書中所收文章,除極少的幾篇外,均完成於2012-2016年之間。
當今中國的治國理念之一是“依法治國”。如何依法治國?僅僅吸取近代西方經驗是不夠的。除此之外,還應該尋找適合中國國情的法治道路。如此一來,中國古代的法治經驗和教訓對於我們當今依法治國就具有重要參考價值了。為做到這一點,必須對歷史上的法治作更細緻更深入的解剖和研究。本子課題(即本書)就是這種解剖和研究的實踐之一。
本書由“法典編”、“司法編”、“《天聖令》編”及“附錄”四部分組成。
在“法典編”中本書重新梳理了從唐高祖武德年間到唐玄宗天寶年間唐朝政府修撰法典即“律令格式”的情況,將史料中有關史實儘量搜集起來,按編年予以考辨、排列,力圖最大限度地復原唐朝前期制定、修改法典的實況。這種經考辨後按編年排列唐朝修撰法典史實作法的好處,是在編年過程中,會發現不同史料間的差異;在對它們進行考辨時,又能發現背後隱藏的政治背景。通過這種梳理,不僅考證了修撰年代的異同,補充了以往不知的史實(包括參撰人員、修訂次數、法典卷數等),而且理清了當時修撰法典的程序、修撰班子的人員結構,分析了有關《新格》《武德格》《貞觀式》《開元新格》等的不同說法,提出了自己的觀點,還特別指出唐前期的律令格式是一個不斷修訂的過程,每次頒佈所謂定本後,都會陸續有所修改,有時還會有密集修改(如永徽律令格式),並在這一過程中逐漸出現了“以格改令”的變化。項目完成後,陸續看到了一些過去忽略的資料(例如貞觀議律、顯慶改律、《乾封令》、《垂拱常行格》、太極修格、開元五年詔敕、開元留司格、一些參與修定律令者如韋巨源等人的新資料等),以及其他學者的相關論著,這次借出版之機都作了補充,其中改動較大的是貞觀年間修定律令的一篇。
唐代法典中的《令》《式》由於早已佚失,搜輯這些法典佚文就成了史學界和法學界的重要工作。在國內外持續百年以上的搜輯之後,還能否找到佚文?以往找到或復原的佚文有無錯誤?就成了後來者不斷努力的方向。本書也在這方面有所著力,在對佚文的搜輯和修訂方面提供了一些意見。
在“司法編”中首先利用出土文書對唐代訴訟制度中的一些細節予以探討,比如對“辯”的研究,不僅復原了《辯》的文書格式,還研究了從“辯”到“款”的演變,從而指出了司法用語的時代變化及其對判斷法典時代的作用。又如研究了訴訟文書中《辭》《牒》的格式,並梳理了它們向《狀》的演變過程,認為只有經過這種演變後,《狀》才逐漸成為中國古代後期訴訟文書的主要形式。
本書還充分利用墓誌資料研究了唐代州級司法官員即司法參軍(法曹參軍)的構成、入仕、遷轉、職掌、自我認同、知識背景等,發現唐代朝廷在任命司法參軍時,並不以是否有法律專業背景為前提。但同時,唐代的司法參軍又具備一般法律知識,這與唐代施行“身、言、書、判”的銓選制度密切相關。利用墓誌資料硏究的司法官員還有“大理評事”。這一大理寺最低級的官員不僅負有出使按覆職責、是三司斷獄的成員,而且是唐後期幕府官員的重要“帶職”,在唐代實際司法過程中起著不容忽視的作用。
唐代君臣奉行的法律思想是用法要“愼獄恤刑”要“寬簡”,但其實在宣揚寬政的思潮下,有著主張嚴刑的實際執法思想。不為人們注意的《應正論》就是提倡嚴刑的一篇珍貴文獻。作者王志愔在這篇文章中為支持自己的嚴刑思想,不惜曲解地提供了釋、道、儒三家經典論據,反映了鮮明時代特點,值得研究唐代法律及其思想的學者重視。
以往對唐代法律實施狀況評價過低。本書認為唐代在一定程度上實行了“法治”,包括百官要依法行事、百姓要依法生活等。同時指出這種“法治”的前提一是皇帝超越于法律之上,二是當時的法是不平等的法,三是當時的法是包括“律令格式”在內的整體的法。
在“《天聖令》編”中指出《天聖令》包含了以往不知的許多重要史料,研究者們從各個角度發掘其中的新資料,但從社會生活史方面予以關注的不多。本書則從《天聖令》中尋找以往所知史料中不曾見到過的有關社會生活史的新資料,並予以考證、分析。本書還對《天聖令》中的《雜令》進行了詳細研究,重點分析了唐代《雜令》與前後代《雜令》的異同,包括位置比較、內容比較,以及與《雜律》乃至《雜格》《雜式》的橫向比較,特別關注哪些令文被後人從《雜令》中剔出,後人又將哪些文字新編入了《雜令》,從而反映了社會的哪些變化。
唐令復原是唐代法律研究中的一個重要方面。如何將《天聖令》中的宋令復原為唐令,是我們面臨的新問題。例如當沒有其他證據、而日本《養老令》與宋令的用詞各不相同時,應該優先選擇哪個《令》的用詞進行復原呢?本書通過大量的數據分析、比較,得出結論說《養老令》的用詞更接近唐令。本書還從復原實踐中歸納出了復原唐令的8種情形,並就每種情形舉例予以說明,為唐令復原總結出了一些規律性的東西。此外,《令集解》是復原唐令和理解唐令的重要法律註釋書。《天聖令》發現後,不僅證明了《令集解》所引註釋中有關唐令的文字以及對令文詞語解釋的正確,而且《天聖令》令文在判斷《令集解》不同註釋的是非時也能起到一定作用。
在“附錄”中對唐代法律典籍及出土法律文獻存在的一些問題提供了自己的看法。例如關於敦煌吐魯番出土《律》和《律疏》的性質,本書指出其中的非官方文本,有些具有教材或學習資料性質,原因是科舉和銓選都可能考《律》和《律疏》。對於一些法律文書的定名(例如所謂《文明判集》)、用語(“簡”與“檢”、“旁通”等),以及最近出版的古籍點校本中法典部分的一些版本和標點等問題,也都糾正了其中的錯誤。這些細緻考證的目的是力圖使所涉法律典籍或出土法律文獻的文本變得更加可靠,更便於學者的利用和研究。
本書所涉內容大部分作為階段性成果都在不同刊物上發表過,其他未發表的文章也均在各種學術會議上宣讀過,為此書後附有“本書所收文章原始出處一覽表”。
唐代法律史是擁有厚重成果的研究領域。如何更充分地利用傳世史籍和出土石刻、文書等新資料,既轉換視角將舊問題推向深入,又開拓新領域研究新問題,在重視細節考辨的基礎上進行宏觀思考,是筆者一直以來的努力方向。
本書就是這種努力的成果之一,期待著來自讀者方面的任何批評意見和建議。
黃正建
2017年8月30日
後 記
自從2005年主持整理寧波天一閣博物館藏明鈔本《天聖令》(殘本)之後,唐代法制史就成了我硏究的一個方向,至今已經十多年。唐代法制史是一個大師輩出、成果眾多、積累厚重的硏究領域,在這一領域能取得任何一點進步都不容易。我這本小書試圖在舊資料的梳理、新資料的利用,以及硏究方法的總結和新領域的開拓等幾個方面有所突破,是否達到了預期效果,心中其實很忐忑。
硏究法制史,一個目的為了硏究中國古代統治者治理國家的方法,探討其中的優劣得失,究明各個朝代在治理這麽大一個國家時採用法律手段的成功經驗和失敗教訓。與此同時,僅將法律作為一種治理國家的手段來硏究,又是遠遠不夠的,因為中國古代“政治社會一切公私行動,莫不與法典相關”(陳寅恪:《馮友蘭中國哲學史下冊審查報告》),因此,硏究法制實際是硏究古代一切制度及社會生活的重要基礎。這一點,乃是歷史學者與法律學者硏究法制史的很大不同。研究法典與政治事務、社會生活、思想文化的關係,也應是法制史研究的一個重要目的。
我們現在正致力於建設一個法治社會,力圖使法律不僅成為治理國家的基本方法,而且成為一種信仰,做到法律地位至高無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個個人在社會活動中都具有清晰的權利與義務意識,如此等等。但是我們是在既有的法制(包含制度和思想)演變過程(或結果)中建設法治社會的,為此,就有必要將中國古代(以及近代)的法制發展歷史梳理清楚,究明制度特點,採擷思想精華,汲取經驗教訓。這也是法制史硏究的現代意義。
以上不過老生常談,但確實是我們硏究法制史的目的所在。它時刻提醒我們,在汲汲於細節考證之際,不能忘記法制史硏究的上述根本目的。很願意在今後的硏究中,能為達到這個目的再貢獻一點小小的力量。
最後,對中國社會科學院給予本書的出版資助,以及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宋燕鵬先生付出的辛勤勞動,表示最衷心的感謝。
2017年8月
於北京天通苑陋舍
注:本文源于“中古史研究资讯”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