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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教授张世明:新历史法学的蕲向
2022-04-28 22:45 张世明    (阅读: )

张世明  尹丽 摄

“我关注制度,是因为经济之类的东西很快就能起来,但制度却像年轮一样,需要漫长的岁月反复打磨。学术之树也是如此,成长得很慢”

 

法治周末记者 尹丽

“一个学者能看到自己的代表作再版,是件十分幸运的事。”

4月14日,坐在办公室书桌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世明一边翻动着《法律、资源与时空建构:1644-1945年的中国》增订版,一边对法治周末记者感慨。

2012年,张世明历时17个春秋,以“十年磨一剑”的劲头写成这部专著。全书约300万字,分为导论、边疆民族、军事战争、司法场域、经济开发五卷,描绘了中国三个世纪的恢宏画卷。在北京市第十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中,这部书以其原创性和开拓性获得特等奖。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刘海年评价这是一部“在书架上可以放很长时间的书”。日本星药科大学法学院教授森田成满则评价,这部书给日本学术界同行带来的震动巨大。

回望《法律、资源与时空建构:1644-1945年的中国》的修订工作,张世明提及自己在德国从事学术研究时的见闻。“德国人做学问,往往像打造手工名表的工匠一样对一部专著再三修订。一部著作能够接二连三地再版,其实是给予作者改正自己错误的千金难买的机会。只有反复打磨,学术著作的金字招牌才能越擦越亮。”对于德国人的这种学术研究态度,他不仅心向往之,且身体力行。

自从走上学术之路,张世明就给自己立下了标杆。他说:“板凳要坐十年冷,这是我可以努力去做的;文章不写一句空,我不敢保证,只能尽自己最大努力去做。”

在许多熟悉张世明的学者们看来,这位陇籍法学家确实把有限的时间最大限度地投入到思考和写作之中。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晖记得,一次聚会上,别人在酒桌上推杯换盏时,张世明却拉着他站在酒桌旁投入地谈论学术问题。张世明的弟子们也深知导师生活简朴、惜时如金:为免浪费,经常从家里带饭;总是骑着自行车在校园里穿行……

“生活上面尽量简易一点,学问上面尽量对自己严格一点。”张世明如是说。

“新清史”非彼“新清史”

法治周末:《法律、资源与时空建构:1644-1945年的中国》是你学术研究旅途中的代表作,也被戴逸先生誉为“一部具有浓郁个人特色的‘新清史’”。对于这部著作,你自己有何评价?

张世明:戴老师是我景仰的前辈,他倾其一生研究清史,而我是戴老师的第一个历史学博士后,曾担任戴老师的学术秘书多年。对于戴老师的这一评价,我认为是准确的。同时,这个评价也折射出我的研究初心。

一代人有一代人之史。值此中华民族全面复兴的转折时期,在科学文化领域建树无愧于时代的成就,是我们的使命所在。而对前现代中国历史的重新诠释本身,正是在践屡这一使命。

上世纪20年代初,萧一山出版《清代通史》上卷,轰动学界。萧一山对此书又加以修订和补充,全书三卷最终于1963年联袂问世,蔚成巨帙。这在当时来说是个人独立完成的唯一的一部清代通史。我将此作为自己的学术生涯之标杆。

在国外,中国史研究领域中出现了所谓的“新清史”的讨论。罗友枝1996年在全美亚洲年会上题为“再观清代:清朝在中国历史上的意义”的讲演就引发了激烈的学术争议。

目前“新清史”沸沸扬扬,似乎成为众人趋之若鹜的新时尚,但是少有人真正言出行随加以践履自己的学术主张。学术研究不是依靠口号的声震云霄而取胜,需要踏踏实实的苦干才能以实力服人。这种庞大体系的自我建构不是一朝一夕之功所能济事的,更不是依靠作秀可以哗众取宠的。古人云:桃李不言,下自成蹊。本书可以构成我对“新清史”的一些系统化阐释。但是,此“新清史”非彼“新清史”。

早在2002年,我就曾提出,研究中国历史时应注意:每个朝代都有各自的特征。也就是说,研究者应抓住研究对象的原点性问题。清朝具有鲜明特征的问题,就是满族性问题。为此,我提出过一个关于清朝的根本性问题:满汉关系。但当时,这个问题并未得到学术界的关注和重视。

到了2007年,“新清史”在国外兴起,国内学者随即一拥而上,我也不愿意再提过去的事情了。如果2002年时能够开展研究,尚能占据先机。但外国人做得火热时去跟风、迎合,我是不愿意的,就像受了“胯下之辱”。

我并不认同国外学者提出的“新清史”。美国人擅长建筑理论构架,设置命题。在一些理论话语之下,往往包藏着他人不易洞察的目的。

上世纪70年代,现代化理论在美国兴起。一时间,很多基金会蜂拥而上,对现代化理论研究提供资助。现代化理论的模版是谁?是美国。再看2000年左右兴起的全球化理论,其实本质上就是包装精良的“华盛顿共识”。

所以,我们不要只看表面的学术话语。对“新清史”,也是如此。罗有枝是日裔美籍学者,其理论和上世纪三十年代日本学者矢野仁一等提出的“满蒙非中国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于西方一些学者打着“再认识中国”的旗号,将清朝和中国断然分开,认为清朝不等同于中国,我作为一个中国人,非常不认同,也绝不愿跟风、迎合。

近年来,国外学者一研究夜壶、睡眠与缠足,中国学者便闻风而动,唯新是鹜。尽管罗有枝的研究成果在中国学术界广有市场,尽管中国学人自身不乏真知灼见,却由于缺少学术宣传而好酒藏于深巷不为人识。

面对如此情状,傅斯年的一番话让我颇有共鸣。当新史家们对欧洲的东方学者戛戛独造的学术成就从内心深处羡妒交加时,傅斯年明确表示,“材料不限国别,方术不择地域,既以追前贤成学之盛,亦以分异国造诣之隆”。其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即在于“要科学的东方学之正统在中国”,“以分异国造诣之隆”其中民族主义的情愫彰彰甚明,不啻为向西方汉学挑战的宣言书。

一些汉学家对中国的了解其实是非常肤浅的,个别汉学家甚至不太地道,欺负我们在国际学术界没有话语权。在他们笔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都是血淋淋的。我们还应该继续给他们抬轿子吗?

这也是为什么我要翻译出版这部书的英文简缩版的原因所在。研究中国问题,中国学者最应该作出自己的贡献。

重新发现“勾决”

法治周末:2012年,《法律、资源与时空建构:1644-1945年的中国》甫一面世就得到了国内史学界、法学界、经济学界的广泛关注。十年后,这五卷书的增订本出版发行。能否请你介绍此次增订版本对原版进行了怎样的修订和补充?

张世明:1995年,我开始了这部书的写作。说起来很有意思,2004年,我对一位学生说我正在写一部四卷本的书——当时还是四卷本,他不屑一顾,认为不可能。2008年,我和这位学生碰巧都在德国。一天晚上,我们聊及各自关于学术的看法,我又提及这部书,详细介绍了写作的大概构架与进展,并说希望作出一些学术贡献,他这才算是真正相信了。

2017年左右,出版社提出出版修订本,之后我就逐步开始做了。干事情不容易,把事情干好更不容易。这本书的增订主要关涉细节技术性校正、中等的具体问题重写以及大幅度的增写部分章节这三个方面。

初版时,这部书就做得比较细。出版社编辑部5个人,每人一卷,整整看了一年,把细微的东西抠得很清楚,例如参考文献一个一个地进行核对原始书籍的封面和扉页。我当时也在不断地检视这部书,甚至背着一个双肩包,把绿色封皮的打印稿送到同事董建中副教授家中请其斧正,他整整看了八个月。

到了这次出增订本时,我们更是对细节问题进行追究,找出来了一些问题,但不是很多。我的一些已经走上大学教师工作岗位的学生,平时也会经常使用这本书。用他们的话说,因为常看,也积累了一些别人难以发现的“小虫子”,在修订时作为啄木鸟摘误指瑕可谓功不可没,情不可忘。我在翻译出版该书的英文简缩本时,也对一些细节问题憬然有觉,也都吸收到此次中文增订本的增补中了。

一些中等的问题,比如关于勾决流程的表述,也在此次增订中进行了修改。众所周知的事,秋审后的案件,皇帝都要勾决。对于一些重大的案件,皇帝还会和重要官员一同商量,他们相当于死刑案件的复审委员会。但是,勾决到底是怎么个勾法?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难住了许多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

过去,大家以为勾决就是在犯人的名字上打个勾。美国汉学界著名学者德克·布迪曾在《中华帝国的法律》中写道:据记载,“皇帝用蘸满红色水的笔在名单上画圆圈,有时则画直线。凡是名单被画者,则表明皇帝同意将该犯处死。其他未被画圈或画线者,则留待第二年再入秋审”。

曾经担任过清华大学校长的张煜全的记述稍有不同:“勾到之日,皇帝亲自出席,并主持勾到仪式。在勾到仪式上,皇帝命大学士用硃笔在案犯名单上画括号……”

布迪认为,后者的记述似乎更接近事实。他进一步写道:“勾决将中华帝国具有高度理性主义色彩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在经过漫长而审慎的前期过程而进入最终判决阶段之时,完全依赖于皇帝本人对事物的认识能力和分析能力。”

也就是说,在西方人看来,秋审固然很隆重,但最后竟由皇帝一人如儿戏般决定了罪犯的生死,简直匪夷所思。这就类似于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经典批判:法官的一顿早餐会影响到他对案件的判决。

而关于勾决的具体流程,很多文本中语焉不详。所以这一委曲难明之处形成许多似是而非的演义说法,以讹传讹。

我后来翻检大量的原始档案,发现勾决本成折状,死囚姓名直行书写,一名一行,自右至左排列。所谓“勾”者,并非皇帝以朱笔在死刑人犯名单上画一个大圈,也不是画勾,而是在每个被勾者姓名右上角之上,先自左至右横行,再于姓名之右转下,划一成“﹁”状的标记。

现代人以当今法院在死刑布告中划勾的作法附会清朝帝勾决的标记,可谓悬揣臆说,与原始档案所反映出来的情况出入很大,与清朝中枢机构的工作作风也不相符,不足为信。这种生死攸关的裁决是极其复杂和严谨的。

勾决的具体流程虽然看上去是一个小问题,但我觉得很重要,也是要下功夫才能搞清楚的。体现在此次出版的增订本也仅仅简略阐释数语,但认识的过程却非常漫长。

国外有些汉学家,对古代中国的法律并不了解,也没能看到一些非常关键的史料,故而有的观点未必可信。我之所以想把自己的研究成果推向国外,力图追求能够体现一种中国特色、中国气派,背后也有与西方学者“角力”的意味。

时空如何影响法律

法治周末:如何理解时空与法律的关系?

张世明:时空问题是任何学科都会面对的问题。法学往往不讲时空,但这并不意味着时空不重要。相反,法律制度设计,必须考虑时空问题。大国的法律和小国法律是不一样的。

我的老师费肯杰教授就曾指出:大国往往承担得起反垄断竞争法,小国就没办法经受如此高昂的制度成本。比如瑞士,好不容易出来一个雀巢,能把它“反”掉吗?英国、日本也是类似的情况。

因此,日本反垄断法,也就是《独占禁止法》肇端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被美国占领期间,虽然条文非常严苛,但实际上做不到。日本在恢复独立国家地位后,给《独占禁止法》打了不少“补丁”。这部法律在日本文献中被称为“传家的宝刀”,即没有开刃的宝刀。英国人更是嘲笑日本的《独占禁止法》为“不吠之犬”。事实上,在英国,人们也很容易发现:超市里的奶制品也就来自于那么一两家企业。

从历史上看,就中国传统法律而言,其重要特征之一就在于集体责任制,或称之为连带责任制的发达。其一表现为连坐制度,其二表现为保甲制度。中国堪称连带责任实施的范围最广、时间最长的国家。这一工具的设计初衷就在于解决国家所面临的控制能力低下以及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制约瓶颈。

在传统农业社会中,亲属和邻里之间的沟通多,人们之间构成熟人社会,而政府作为外部控制者获得信息的能力相对不足。连坐和保甲制度可以称为有限信息约束下的高效手段。

到了清朝,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且满汉人口数量相距悬殊,这也是为什么清朝的皇帝大都比较勤奋、谨慎的原因所在——不好好工作,统治不了这么多汉族人口。大冬天的,康熙帝还跑到黄河边测量;乾隆帝下江南也并非一些影视剧里说的那样优哉游哉,是带有政务的。相比宋、明,清朝的国土面积超过往昔,官员却比这两个朝代都少。很多地方是“一人政府”,派个知县过去就行了。正所谓“皇权不下县”,因为根本做不到。

美国学者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所著《想象的共同体》,是在西方主流学术的话语背景下来论述“民族国家建设”的问题。但我认为,与中国近代以来民族国家建设相对应的传统社会中的“帝国建设”这一概念,实应值得学术界的重视和理论建构。

惊心动魄的水案

法治周末:资源通常与经济关系密切。在清代,其与法律的关系如何?

张世明:法律本身可以说起源于资源短缺,否则没有必要借助于法律解决。法律、制度与资源状况密切相关。清朝皇帝宣布永不加赋,实行刚性财政,因为资源紧缺,所以造成法律制度运行的诸多问题,引发法律制度不得不然的变迁。

有人说,中国社会是治水社会。正是在治水的基础上,强大的中央集权得以形成。为了合理、有效地分配和管理灌溉用水,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从官方到民间形成了各式各样、极为丰富的水法、水规。

就我在读大学前一直生活的河西走廊地区而言,为了确保绿洲中下游各地均得以适时普遍灌溉,避免或减少中下游地区配水用水方面的矛盾,自西魏起,这里存在较为完备的分水、配水原则和有关制度,各种调节用水权益的法规被严格遵守执行。

现存敦煌文书中《沙州敦煌县灌田用水分配细则》由西魏刺史邓彦所立,迄至唐代仍系敦煌当地一直遵行的配水法规。该细则分干、支、子各级渠道,详列行水次序,并称其为“古老相传,用为法制”。这种细则长期相沿不替,在敦煌地区与政府的其他法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降及清代,由于“人—水矛盾”(人们对水的需求大而水资源的供给有限)日益严重,“人—人矛盾”(为了争夺有限的水资源,人与人之间产生尖锐矛盾)随之愈演愈烈,河西走廊地区水案层出不穷,聚讼盈庭。

例如,在石羊河流域发生的康熙四十九年(公元1710年)的乌牛坝案、康熙六十一年(公元1722年)的洪水河案和在黑河流域发生阎如岳案,都是清代河西走廊地区比较著名的水案。尤其是水势微弱之年,水贵胜金,每因多争一勺,竟至讼起百端,不是你抢,便是我夺,大家都在摩拳擦掌,针锋相对,为争水斗殴辄至千百成群,妇孺不避,轻者锅破碗响,重者头破血流,甚至往往致伤人命,其激烈的程度即令官府严判也无法根本遏止。

水利所在,争讼罔休,哄斗不已,废命耗财,形同世仇,以致水利变成水祸,抢水无异抢肉。乾隆《古浪县志》说:“河西讼案之大者,莫过于水利。一起争端,连年不解,或截坝填河,或聚众毒打。”这可以说是河西走廊地区水案频发的真实写照。

清代,黑河流域的边塞特性和水利命脉的重要性使此地的水资源保护系统极为严密。这里的“锅底子夫”即因发生水利纠纷而进行械斗时全渠系总动员的应征河夫。之所以叫“锅底子夫”,是因为接到这种传呼时,各家各户均要把锅翻过来。锅底子朝上,以示破釜沉舟。

“锅底子夫”的争水械斗不仅仅是边疆民众的个性独特的问题,还是因为事关生死存亡的资源,在水至为良田、水涸为弃壤的灌溉农业生境之中,即便再驯良懦弱,也会以死相搏。

总体史中的法律史

法治周末:在你整部书的写作中,打破了学科间的藩篱。这种横向的突破,对你而言意味着什么?

张世明:我在这部书里,也讲到了各个学科的产生。文艺复兴以后,欧洲世俗性的学校除“神学学科”外又设“人文学科”。而“社会科学”则是一个相对晚出的概念,后来才从“人文学科”中分娩并发展起来。当代众多的研究主题和学科名称都是在十九世纪提出的。

西方近代社会科学体系的结构化与民族国家的建构密切相关,民族国家的建构是吉登斯所谓的配置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同步增长的过程。雄厚的配置性资源为社会科学的发展提供财力的保障,而社会科学的发展本身即构成民族国家权威性资源的聚集。

正如刘小枫在《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中所言,自然科学是现代科学之头胎生子,而“现代科学的第二胎生子(历史学)和第三胎生子(社会科学)置换了传统的神学形而上学,致力于建构关于国家、社会、法律、道德、宗教的理性化知识系统”。

再者,西方近代社会科学各学科分门画界建立专业空间不单纯是知识论层面学术理性的产物,更是学术权力栅格化的结果。

由此,不难理解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为何有“法学是一门科学吗”之问。

近代以来,人文社会科学之间的壁垒日深,各不相通。

从表面上看,法学和经济学、历史学、社会学之间条块分割,但其底层实际上存在着诸多相通的语法规则。德国学者阿图尔·考夫曼的法律诠释本体论对于我很有启发。这种理论强调“法的历史性”,将历史性的时间结构作为一种认识方法来探讨法的实在与应在,在绝对性和相对性之间决定立场,从而揭示出自然法性与实证法性彼此之间如同灵与为、本质与表象不可割裂的关系,超越时间的自然法和无时间的法律实证主义都无法令人满意的困境,开拓出超越二元论认识空间的研究进路。

当然,已经有学者提出领域法学的概念,认为不要把学科间的分界看得太重。波斯纳的名著标题就是《超越法律》,我们对于法律应该入乎其内而超乎其外,看到法律之外的其他东西。但我认为,领域法学和部门法学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部门法学成立的依据有所谓“对象说”和“方法论说”等等,领域本身是不足以建立一个部门法学的。

学科和竞争法中相关市场一样,都是依据不可替代性来进行划分的。也就是说,每个学科都有自己核心的功能。好比一把椅子,有些情况下,它也可以临时用来当登高挂物的梯子、当置物于其上的柜子,但其作为“何所用”的核心功能还是用来坐的。这种决定其“何所是”的功能不能等同于效用。

近些年来,我一直在倡导新历史法学,这种试图综合社会史、文化史、思想史和制度史于一体的新法律史呈现出一种“总体性”的法学的取向,和年鉴学派可谓一脉相通。

历史事实和法律事实都是相对于客观事实而言的,中国古代考据学的发展和法律实践密切相关,法学中证据法规则即与历史学中的考据法则存在极其相似的“底层语法规则”。

这部书虽然包括民族、军事、司法和经济等领域,尽管与新清史的建构可能存在密切关联,但又不局限于历史的范畴,非常类似德勒兹等后现代主义思想家倡导的游牧思维,似乎泛滥无归,很可能在现在图书销售的上架建议的条块分割中都需颇费斟酌,因为我致力研究知识型、探讨史学和法学等学科的底层语法规则,具有明显的打破学科域的意向性。

我不苟同将目前历史学主体性消解、专业食槽逐渐打破的情势矫文饰说为人见人爱、趋之若鹜的炙手可热之显学盛况。其实我们应该明晰地晓知,从严格意义的学科建制角度而言,历史法学不等于法学史(或与之具有略微出入的另一概念“法律史”)。犹如历史经济学并不等于经济史、历史语言学不等于语言史、历史人口学不等于人口史一样,新历史法学应该属于法学的范畴而非历史学。

总而言之,作为法律解释方法的历史解释不同于作为历史研究方法的历史解释。对法律的历史解释远远超出法律本身的范畴,这就是总体史中的法律史。法律史研究是被融入书中每一卷的。

“将一两个问题解决好”

法治周末:在导论中,你引用钱穆先生的文字,“一学者花十年廿年一辈子功夫来解决这一问题,本是寻常本分之事。”在你看来,这种寻常本分如今何以变得稀缺?你还提及写作风格和心态有着不被外人洞悉的嬗变。这嬗变又是什么?在你的治学生涯中,站在史学的领地,将目光投向法律,其背后的原因是对制度的兴趣或重视吗?

张世明:钱穆在《中国史学名著》中建议一个立志做学问的人在拿到学位和职称以后,选择一两个问题认真研究。他说:“一学者花十年廿年一辈子工夫来解决一问题,本是寻常本分之事。”钱穆所言确系不刊之论。

在学术界,某些学者往往被称为“明史专家”“清史专家”等,这些学者也以此自居。这固然无可厚非,但其中也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这样是以研究的“领域”进行界定,而不是以研究的“问题”进行界定。“领域”和“问题”毕竟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我们可以说某人是“明史专家”“清史专家”等,但我们更应该追问:你研究的是什么问题?也许在这一问题上,许多人会无言以对。我们通常在介绍自己的研究成果时只说“做了”或“研究了”什么,而不说“做出了”“研究出了”什么,我们也许研究了许多东西,但如果作为一研究者在暮年对自己的成果进行总结时,发现并没有真正将一两个问题解决好,那么其研究生涯应该说是非常失败的。

学术人的目的不在于写出多少本书,而在于使自己的一两本书成为经得起时间考验的传世之作,确切地说,就是要解决一两个问题。只要我们以毕生精力比较好地解决一两个问题,在学术发展的脉络中建立起一个不容绕过的形胜据点,那么这毕生的精力就是具有绝对价值的。

我关注制度,是因为经济之类的东西很快就能起来,但制度却像年轮一样,需要漫长的岁月反复打磨。学术之树也是如此,成长得很慢。

这部书的写作时间长,其间我个人的兴趣、写作风格也会发生变化。我认为,这部书是“渐成”而不是“预成”。在法学领域,我过去写博士论文时,对注释法学比较轻视。现在,完全不是那么回事了。正如一些学者所言,法律评注也是部门法学成熟的一个标志。早年,我对考据那种对绵密的功夫不是很欣赏,后来才真正体会到传统的东西真是有其魅力所在。

在这部书中,我用考据的方法,对网络上比较流行的法律史方面的图像资料进行了研究。这些照片看似反映出清朝审案的画面,但其实是请人在照相馆里迎合西方人口味“摆拍”出来的,而非现实的反映。在这些照片里,三尺公案竟然宽度和椅子差不多,照相馆里常见的水烟壶赫然耸立。

真实的砍头场面到了19世纪90年代才被允许现场拍摄。但是,在此之前,威廉·桑德斯由于资金雄厚,雇用中国人在镜头前拍摄了第一张中国斩首刑罚照片,以满足西方市场的需求。

在照相馆布置拍摄,桑德斯有许多模仿者,但安排砍头示众这类场景所花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是大多数摄影师办不到的,何况涉及的人数达六十个之多。所以,这一张照片从未被竞争对手模仿。

我的这种图像史研究看上去与时俱进,后现代色彩很浓厚,但其实基本功夫还是植根于传统的考据。德国人之所以将法学当作历史学那样研究,是有一定道理的。

生有涯而学无涯,任何总体史只是沧海一粟。这是毎位进行总体史探索的学者都心知肚明的事情,但这种总体史既然并非是对于客观历史事实毫无过滤的全息扫描,其中是有所采择、有所取景的,或许应该采取中国画的视图结构进行如同黄公望《富春山居图》那样雄秀并举的缔构。

大有大的难处,小有小的挑战。就像文学作品中的《西游记》《东周列国志》一样笔下难以运转,大部头的标志性著作绝不是一蹴而就的。比如,我的老师费肯杰教授研究竞争法,最著名的就是五卷本的《法学方法比较论》,是依靠顽强毅力打造的一座学术丰碑。即便如此,每个人总是只能烛照一隅而已,做学问算是修行,能推进到哪步算哪步,无愧学术良心即可。

文章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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