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案例教学并不是普通法系国家的专利。从历史上来说,大陆法系的历史渊源,罗马法,其实也是通过一系列关于案例的立法司法建立起来的法律大厦。目前我们通常所了解的罗马法知识体系是后来的德国人重构起来的,不是它的原貌。所以案例作为法律发展的一个本源,在任何一个成熟的法律体系中都占据着核心的地位。卡尔·拉伦茨说法学的基本方法就是目光流转于事实和法律之间。如果说法律是规则和固化,那事实就是万象横生和流动的,有各种不同的体现方式。所以只有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匹配点,才能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案例教学法是非常生动的过程,就是怎样去实现事实与规则之间的联系。所以任何一个成熟的法律教学都离不开这种方法。
传统上理解案例制度,好像就认为一桩事实类似的案件形成了先例,对以后的案件形成约束力,产生了“同案同判”、“类案同判”。但是,你们在以后高阶的法理课上就会学到,实际上没有两个案件是完全相同的,所以没有所谓的“同案”的问题。
那么,什么是“类案”?“类案”不是从事实的层面来说两个案件是同类的,而是说从概念意义上来说,这两个案件归属于同一个范畴,它们具有一些共同的特性,然后把这些特性归纳成某一个宏大理论概念体系的一个环节或是某一种类型, 再得到相应的法律结果。这个法律结果应该是对应某一个案件所归类的法律类型。这是普通法的基本推理方式,所以并不是直接从一个事实过渡到另一个事实,而是从一个事实过渡到一组概念、一个类型,然后这个类型产生一个法律后果,其他的案件也属于这个类型,所以它才具备与前案共同的法律后果。
所以并不是只有普通法系国家才有案例教学,而且它们的案例教学也不是我们理解的只讲一些好玩的事实,实际是要通过案例传授这一类型的分析方式,和一种进行分类思考的方法论,这些才是法律上核心要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