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检索: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专题研究>>社会文化史>>正文
葛兆光:古代中国关于白天与夜晚观念的思想史分析
2018-07-04 09:06 葛兆光    (阅读: )

几十年以前,杨联升先生用英文写了一篇“Schedules of work andrest in Imperial China”,发表在Studies in Chinese Institutional History上,一九八二年由梁庚尧先生翻译成中文,收在他的论集《国史探微》里面,题为〈帝制中国的作息时间表〉【1】在这篇论文里面,他讨论了一个过去历史学者很少关心的事情,就是古代中国官员以及民众的作息时间和假日制度。不过,在这篇不长的论文里,他只是开了一个头,关於时间分配的话题并没有充分展开,资料也没有来得及更广泛地汇集,他也没有更深入地讨论这种时间分配观念背后的思想史意味,只是给后人留下了一个可以继续开拓的研究领域。但是,让我感到很惋惜的是,后来似乎并没有多少学者在这方面继续杨联升先生的思路,去研究这个有意思的学术课题【2】。

  时间分配,说到根本处是一个有关「秩序」的事情。在古代中国的一统社会里面,时间分配是很重要的,无论民间和官方都一样重视。民间关心它,自有民间的理由,这是因为生产和作息需要,如果四季十二月流转不息是物理的节奏,那么黑夜与白昼的交替则关乎生理的节奏。在没有充足照明条件的时代,人们只能「日出而作,日入而息」,顺应自然并不是为了表现「帝力於我何有哉」的情怀。官方重视它,也自有官方的道理,因为对作息时间的管理,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对社会秩序的管理,大家步伐一致,各地时间一致,才会觉得像一个「民族」,一个「国家」。

这种时间的安排和分配,包括了每一年里的每季每月,这方面的文献,可以看《礼记》、《吕氏春秋》、《淮南子》中的月令类,最近在敦煌悬泉置发现书写在墙壁上,以皇太后名义发布的「月令诏条」,就是汉代朝廷给民众提醒时间规定的,诏条前面小序就说,古来的明智的帝王,「靡不躬天之历数,信执其中,钦敬阴阳,敬授民时」【3】;同时,它也包括每月里面的每一天,这包括现在考古发掘中屡屡发现的古代《日书》和后来发行极广的皇历通书;甚至还包括每一天早中晚,《国语·鲁语下》里引了敬姜的话说,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以及庶人以下,早上、中午、晚上各要做什麽事,在「昔圣王」的时代是有规定的,比如卿大夫要「朝考其职,昼讲其庶政,夕序其业,夜庀其家事,而后即安」,士就是读书人应当「朝受业,昼而讲贯,夕而习复,夜而计过而无憾,而后即安」,而普通民众即庶人以下,只能「明而动,晦而休,无日以怠」。据说,这些看法很受孔子的称赞和肯定【4】,所以,他的弟子宰予白天仍在睡觉,就被孔子批评是「朽木不可雕也,粪土之墙不可圬也」,因为白天是「动」而不是「休」的时候【5】。

那么,这种曾经被儒家认同,并且被普遍视为天经地义的时间安排背后,究竟有什麽思想史意味呢?下面是一个尝试性的分析。 

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传统的日常生活秩序

  昆曲《十五贯》第十六出〈乞命〉中,净付扮更夫唱道:

  星斗无光月弗明,衣寒似水欲成冰,人人尽说困便困个冬至夜,偏是我手不停敲到五更?【6】

  这里的「手不停敲」,说的是古代更夫寒冬值夜敲梆的事。这并不是戏曲家的凭空杜撰,中国自古代到近代,两千年来一直有「巡夜」的制度,据历史学者的研究,为防止盗贼,在很早的时代就有「夜禁」,《周礼》的编纂者就想像,古代有「司寤氏」这个职官,而司寤氏的职责之一就是根据星辰判断日夜时间,「禁宵行者、夜游者」【7】。

  前面我们提到《国语·鲁语》中敬姜的话,古代中国官方曾经期望民众日常生活总是「明而动,晦而休」,因为这是以自然的昼夜交替为基础,给民众生活安排的一个基本秩序;就是说,白天是劳动、交谊、买卖活动的时间,而夜晚是安居、休息的时间。毫无疑问,在灯火相对困难,需要凭藉日光的传统社会,本来这就是很自然的,因而是「天之经、地之义」,违背大家习惯的日夜秩序而「昼伏夜出」,常常需要非常特别的理由来解释,而在一切由官方控制的传统社会中,日夜的生活秩序不仅仅是一种习惯,它又与政治上的合法与非法、生活上的正常与非常联系起来,历代制度关於法律的规定,划出了关於生活秩序的合法与非法、正常与非常的界线。

  这种生活秩序的法律规定当然来源很早,到了唐宋时代,它已经被写入律文。按照《唐律疏议》和《宋刑统》的规定,昼漏尽为夜,夜漏尽为昼,一天被分为白天与黑夜两半,到了夜里,不可在城内随意行走,在闭门鼓后,除了「公事急速及吉凶疾病之类」,凡是夜行者都算是犯夜,「诸犯夜者,笞二十」。这里有不少例子,比如中唐元和时代,一个内廷中使郭里 仅仅是因为「酒醉犯夜」,就被「杖杀」,而负责夜禁而失职的金吾和巡使,也都被连累「贬逐」。中晚唐诗人温庭筠也曾经因为醉酒犯夜,几乎被处罚【8】。在宋代,这些值班守夜的官吏,如果有失职,还要被「笞三十」,至於真的发生了盗案而不察觉,那更要被「笞五十」。至於私人家宅,「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因为来者可能是盗贼。就算主人心里明白来者并不是有意侵犯,而有意地杀伤了来者,在法律上也要「减斗杀伤二等」【9】。当时曾经有人提出质疑,说既然主人事先知道外来人有图谋,反而故意等候他来而杀了他,是否也应当算是杀人有罪呢?据窦仪《宋刑统》的疏义解释说,这不能等同杀人罪,因为「夜入人家,理或难辩,纵令故犯,亦为罪人」【10】。同样,在元代虽然统治者换了民族,但规定却依然如故,《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五十一〈诸盗〉中规定:

  其夜禁之法,一更三点钟声绝,禁人行,五更三点钟声动,听人行者(下注:有公事急速丧病不在此限),违者笞二十七下,有官者笞一下,准赎元宝钞一贯。【11】

  在另一处更直接颁下圣旨,禁止那些「夜间聚首众人唱词的、祈神赛社的、立集场的」,因为「似这般聚众者,妄说大言语,做勾当的有啊」,所以严令「将为头的重要罪过也者,其馀唱词赛社立集场的每」,要「比常例加等」地进行处罚。【12】

  也许,这是针对城市生活秩序渐渐颠倒混乱的无奈之举,此后的明代对於日常生活秩序的控制就相当严厉。史料记载,明代与元代一样,城镇同样「以一更三点禁人行,五更三点放人行」,「除公务急速疾病生产死葬执有灯亮者不禁外」,无论何人均要拘留送问,但已不像元代那样,能以宝钞赎买;而夜行之禁更细,以「门前可缓,宅后为急」。集镇乡村则需有人值夜,每晚甲长关锁寨门,「即查本甲十家之内,今夜何人外出,有无容留面生之人」。据说,天启年间顺德府还规定每夜设保夫十人,「更班呜锣,绕村巡逻」【13】。依照唐宋的传统,《大明律》卷十八〈夜无故入人家〉也规定,夜间随意活动算犯罪,如果无故进入人家,更要受很重的笞刑【14】。

  通过这种严厉的「夜禁」,官方试图恢复传统「日入而息」的生活秩序。不过到了明代中叶以后,随着商业的发达,这种传统的生活秩序在城市生活新方式的影响下渐渐瓦解,因此,仍然坚持乡村生活传统的地方官员,怀着恢复古代生活的理想,常常要为这种时间秩序制定种种措施,清代的于成龙曾经提到,除了要在乡间建立保甲制度外,还要「立禁止夜行木牌,时刻叮咛各处甲长,大家堤防,看明这一村的出路去路。於要津路囗埋伏乡夫,如遇此村人黑夜行走,即行绑锁,次日禀官严审。如无谋劫实迹,治以夜行之罪。如此防闲日久,彼不得动手,或稍敛盗心亦未可定。此『蓬生麻中,不扶自直』之谓也」【15】。

  似乎每一个官员都要懂得如何规范地方民众的这种日常生活秩序,教给官员基本知识的《学仕录》卷七,就引用了田文镜《弭盗要法》,对监狱仓库、大街小巷的夜间安全相当警惕,「於夜长寒冷之时,多置草荐,捐给油灯,令其彻夜防护」,「夜则拨夫五名,击梆看守,以司启闭」,特别规定官方的安全官员「印捕汛官」要懂得夜巡之法,「勿庸虚应故事,自三更至五更,此其时矣」,特别是「月暗天昏,风寒雨雪之夜,更为紧要」【16】。

对於人们生活秩序的严厉规定,在宋元明清一千多年的法律上一直存在,显示了传统社会日常生活方式的漫长延续【17】。也显示了传统社会对乡村生活秩序的顽强维护,其中特别是在明代前期,这种规定的执行和监督,到了极其严格的程度,也逐渐形成了一般人的常识【18】。人们普遍认同这样的看法,白天活动而晚上休息是正常,至於「昼伏夜出」或「夜聚晓散」则都是非正常,官方任命的地方官有责任维持这种生活秩序。因此在各个城镇,都有巡夜的制度,而有的官员则以鼓楼来控制和指示夜晚的时辰和生活,明代人李贤〈大同鼓楼记〉曾经说到,谯楼之鼓的意义,不仅仅是「入夜之际,非更鼓以示之,则茫然无从而知」这种「代人之耳目者」的作用,而且,它也是秩序的象徵,所以是「有司为政之一端,而其所关则甚要」【19】 

二、月黑风高与杀人放火

  针对夜晚的管理很严格,关於夜晚混乱的传说也很多。由於这些传说都发生在夜晚,又更加使人相信夜晚与罪恶的关连。在古代囗耳相传的故事和文字传播的传说里面,很多破坏秩序的事情,确实常常发生在黑夜。「月黑风高」,让人联想到的就是「杀人放火」。

  这里以明代为例。明代的这类故事很多很多,我们从小说与历史中找一些可资对照的例子。《警世通言》第十一卷〈苏知县罗衫再合〉里记载,永乐年间仪真县专门在水路上半夜劫财的一夥强盗,以徐能为首,「合着一班水手,叫做赵三、翁鼻涕、杨辣嘴、范剥皮、沈胡子,这一班都不是个良善之辈,又有一房家人,叫做姚大,时常揽了载,约莫有些油水看得入眼时,半夜三更,悄地将船移动到僻静去处,把客人谋害,劫了财帛」,结果为劫财色,把乘船赴任的候补知县苏云「棕缆捆作一团,如一只馄饨相似,向水面扑通地撺将下去」,几乎把一家人全害了,幸好其夫人逃生,最后到操江林御史那里告了状,报仇雪恨【20】。

  虽然这是小说,却有真实的背景,明正德十四年(1519)唐龙〈停差烧造太监疏〉曾经提到,「今鄱阳湖贼船数百,往来劫杀。各府州县,非告白昼杀人,则诉黑夜劫夺,盗贼无处无之。」【21】而嘉靖八年(1529)黄绾〈弭江盗疏〉里也提到,长江上半段从九江到太平,下半段从镇江到苏松,这本是「东南襟喉之地,舟航往来之途」,但是却常常不安全,「盗贼乘时出入,肆无忌惮,劫掠商贾,拒捕官军,急则窜匿莫寻,缓则啸聚如故」【22】,常常发生类似抢劫杀人如〈苏知县罗衫再合〉这样的故事,如成化年间的陈炜(1430~1484)在江西布政司任上就处理过一个案子,上杭富商林春遣其妾王氏回老家,「至番易(鄱阳)湖,同舟人夜投十馀人於水,而取其货」,这是在夜色掩护下的杀人越货,但是,被撺下水的王氏幸运地没有沈溺,漂了三十里后得到援助,「出诉於公,乃戒逻吏物色之,至抚州掩捕焉,赃俱获,盗无一人免者」【23】,真正上演了一出苏知县的故事。又如《隔帘花影》第二回〈寡妇避兵抛弃城居投野处,恶奴欺主勾通外贼劫家财〉中说全福和李小溪专等三更时分去打劫,「来到刘家庄,先把场围一垛杆草点起,跳过墙去,烧起后面屋檐来」,这种半夜杀人放火的事情在明代也是很常见的。正德三年(1508)三月在饶州馀干县,夜里有贼打劫富裕的商人段氏,殃及正好住在段家的邻居康万钦的妻子彭氏,在焚火烧屋中被搜出,结果彭氏为避免受辱,被「系之行过祝家桥」时,投水自尽,三天以后丈夫寻找到妻子的尸体,据说「其面如生」,於是官方宣布表彰她的节烈【24】。再举一个例子,在《水浒》第三十八回〈浔阳楼宋江吟反诗,梁山泊戴宗传假信〉中,被打入死牢的宋江和押牢节级戴宗商量好,「披散头发,倒在尿屎坑里滚」,装作失心疯的样子,要逃出牢笼,但是却没有瞒过黄文炳的眼睛。而万历三十四年(1606)的一桩越狱案却是成功的,正月初一的夜里,安徽宁国府犯人胡以华得到外应,偷偷地得到铁凿,「假装肚疼,哭告陈六(禁卒),求放钮镣,以便撒粪」,因为陈六已经喝醉,而民壮方顺等巡夜人也喝多了酒,刑房吏石元嘉「不行上宿」,负责的全介也「不行躬亲点视」,结果凿开了墙壁的犯人全部逃走,而陈六在酒醒以后,也吓得自杀身亡【25】。

  聚众赌博,入室偷盗,越轨淫乱,越狱逃逸,这些并非光天化日之下良民可以公开从事的活动,当然都是在黑夜中坏人做的勾当。明代的张宁在管理汀州府的时候,曾经发布榜文,周知乡里,其中就痛斥当地所谓的「十兄弟」,说这些「游手好闲,不务生业,专一结交无赖之徒」,「日逐轮办饮食,在於街坊,恣肆沈酣」,特别是到了夜里,仍然不散,「因为奸淫、赌博,哄骗钱财,衷恶怀奸,不可胜道」【26】。同时对於夜里乡里人士群聚,更是需要严加管理。万历年间,一个叫张维枢的地方官看到一些恶少凶徒,「呼朋引类,暮夜群聚,或称便作盗,抢夺衣物,或潜伏赌博,肆横为非」,就颁布示令,「以一鼓三点为期,不许擅自行走」,特别是民间婚丧嫁娶的宴会,更不许妇女夜半宴饮不归,因为他觉得夜里容易使盗贼生心,也容易导致男女混杂,所谓「酒席夜酣,岂止绝缨之戏;履舄交错,宁无桑濮之声」【27】。到了明末,着名的学者刘宗周更是向地方官建议,连那些唱戏的梨园也关闭起来,因为「斗大一城,屯拥数千人,夜聚晓散,日耗千金」,更麻烦的不仅仅是他们破坏了平静而有规律的日夜作息,而且还「养奸诲盗,甚至挟宦家之势,以陵齐民」【28】。

不过,夜间聚众当然不是在明代才特有的事情。以赌博为例,明代之前的宋代,像《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四「惩诫门」中,有潘司理拟〈因赌博自缢〉中说,支乙和他的妻子阿王,在衢州南市开茶肆,「以妻为饵」,并且开了赌局,「皆与逾滥,与以钱物,群聚赌博,实为欺骗渊薮,水寒冰生,醯酸蚋聚」,在今年闰月十六日晚,设了骗局,把陆震龙骗来赌钱,最后因为还不出钱而自杀【29】。之后的清代同样如此,清乾隆年间钱肇然《续外冈志》,其卷二「俗蠹」条就记载,自明末的崇祯以来到清代中期的乾隆年间,都盛行赌博之风,而且大抵是在夜晚,避开官府的管控,「近有无赖,率尚赌博,始犹宵聚晓散,今则沿街设局,名曰宝场」【30】,据乾隆十一年三月浙江巡抚常安的题报,绍兴府山阴县,就有同样因为赌博导致的人命案,当地人沈阿信与沈阿四等,以竹牌赌东道,「夤夜聚赌酿成人命」,沈阿信等将无力还钱的阿四殴打致死【31】。

顺便在这里再提一点,在古代中国人的观念中,夜里不仅是恶人犯案的时间,是伤风败俗的机会,也是狐鬼惑人的时候,而且还变怪百出,让人畏惧。因为人鬼殊途,阴阳悬隔,所以人们在白天活动,而鬼怪在夜间出没。这种对黑夜的恐惧观念来历悠久,自古就有种种传说。不必远溯汉魏隋唐,即以宋代为例,《夷坚志》甲志卷二〈张夫人〉中记载郑氏死后,「至夜半,尸忽长叹,自揭面帛,蹶然而坐」,实在是很恐怖。卷三〈段宰妾〉中说到段宰的小妾莺莺之亡夫,一个死鬼来寻妻,段宰「疑其窜,自篝火追至厅厢,但闻有声极响,灯即灭,妾遣婢出视,七窍皆流血,外户钥戽如故,竟不知何怪」。这种上自士大夫下到民间都流传的故事,如果主角是狐仙物怪、亡魂阴鬼,那么舞台往往在荒郊坟茔,而时间则一定是在半夜三更,「月色已满窗矣,移时,万籁俱寂,忽闻风声隆隆,山门豁然作响」,看到这里人们一定会预期到下面的阴森森的故事,而「夜色迷闷,误入涧谷,狼奔鸱叫,竖毛寒心,踟蹰四顾,并不知其何所,遥望苍林中,灯火明灭」,这个时候,人那里还能有安全感和轻松感?

所以,传统社会中的人普遍相信,正确的生活秩序是「明而动,晦而休」或者「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可是,在古代偏偏有人还是要「昼伏夜出」甚至「夜聚晓散」。 

三、夜聚晓散与图谋不轨

  应该说,个别民众违反规定的时间分配和生活异常,还不算是官方的肘腋之患,最多它只是违背了儒学或理学家想像中的理想秩序,使得社会总存在一些不安定的因素。在这一点上,人们相信,在外在方面,以传统的礼法包括官方的律令制度,以及地方官员的惩戒和劝谕,加上乡约族规的约束,大概可以钳制这种反常的行为;而在内心方面,传统观念上对正常时间分配的认同,以及对日常生活伦理的自觉,也足以使这种异常生活方式受到谴责和鄙夷。

  但是,对於并非个别而是集体的违反时间分配行为,古代中国的官方和民间却相当紧张和警惕。因为这并不是外在制度和内在自觉可以约束的,一些被迫私密化、边缘化的集体行为,本来就是被长期的正统权力驱赶到黑夜进行的,而这些在黑夜还有那么多人热情从事的行为,一定源於热烈的信仰,而一旦它是一种秘密而热烈的信仰,其诱惑力和煽动力就非同小可。

  民间社会也好,官方政权也好,都相当害怕这种不在视线范围内的集体私密行为,尽管他们担心的出发点不同,但是都来源於关於正常生活秩序的传统认同。太长久的传统会养成习惯,而太长久的习惯也会形成一种相当顽固的观念,在古代人的想像世界中,在风高月黑之际出来的,非抢即盗,非嫖即娼,更不消说还好多人聚在一处。夜幕下不仅是黑暗,而且是阴谋、混乱、肮脏和反叛。这一连串的联想是传统生活习惯的产物,也是传统秩序中建构的观念。

古代人没有想到现代都市的夜以继日,也没有想到现代社会的「昼伏夜出」,当时人对於夜间行为,似乎都有一种想像,就是凡在夜间所为的,都是鸡呜狗盗、奸淫邪妄之事。因为在传统社会中,生活时间的反常,就是伦理秩序的颠倒。所以,《警世通言》卷十二〈范秋儿双镜重圆〉说到群盗,就用了两句「风高放火,月黑杀人」来形容【32】。

在所有昼夜颠倒的生活现象中,从过去的法律文书、历史记载、戏曲小说中看来,令官方最紧张的也是最不能容忍的,是带有宗教信仰的人在夜间的聚会。后唐天成二年(927)六月七日敕令说,这种聚会常常是:

或僧俗不辨,或男女混居,合党连群,夜聚明散,托宣传於法会,潜恣纵於淫风,若不去除,实为弊恶,此后委所在州县镇及地界所由巡司节级,严加壁刺,有此色之人,便仰收捉勘寻据关连徒党,并决重杖处死。【33】

  这里的「夜聚明散」就是一种反常与非法的行为,而从宋代的文献来看,这一类规定在宋代以后越来越多,并正式着为律文。《宋史》卷一九九〈刑法一〉中说,「左道乱法,妖言惑众,先王之所不赦,至宋尤重其禁,凡传习妖教,夜聚晓散,与夫杀人祭祀之类,皆着於法,课察甚严,故奸轨不逞之民,无以动摇愚俗」【34】,在北宋的天圣五年(1027),右司谏刘随就向宋仁宗上疏,建议禁止「夜聚晓散」和「造仪仗事神」,因为他自己在地方上任职,深知「闾阎之中似此多矣,不食荤血,迷谬相传,诱之以天堂,怖之以地狱」,而且「夜聚晓散,谓之修善」,这种聚众的结果,就是可能动乱闹事,何况又有作为仪仗的兵器在手,他建议要在「乡村要路,粉壁书写,重新晓谕,使民知禁,不陷刑章」【35】,他特别提到,这种妖术惑众的危害极大,很容易扰乱秩序,像天禧年间(1017~1021)「西京河阳妖怪大起,不经旬日,已到京师。或云变化多般,或云形状怪异,递相惊恐,街坊不宁」,幸好官方及时出了榜文,「捉到夜聚晓散人张子元数百人」,由吕夷简执法,数月后才得到安定。他认为现在妄称自己有几百岁的张惠真,就是当年那种「夜聚晓散妖妄之人」,他夜聚民众一定会引起社会秩序的动荡不安。至和元年(1054),殿中侍御史赵 又上书仁宗,激烈批评道士传授符惑众,说信州龙虎山道士王守和,在开封寿星观内纠集京师官员百姓妇女等一二百人,「以授符 神兵为名,夜聚晓散」,而且要在十五日夜间,「登坛聚众作法,希求金帛,惑乱风俗」,他对此深表警惕【36】,建议由开封府「捉搦勘断,押回本乡,免致动民生事」。

  从此,「夜聚晓散」成了一种妖淫谋逆的代名词。《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四「惩诫门」中,吴雨岩的〈痛治传习事魔等人〉就说,「饶信之间,小民无知,为一等妖人所惑,往往传习事魔,男女混杂,夜聚晓散」【37】,这种「传习妖教,夜聚晓散」成了从北宋到南宋的官员向朝廷报告中最常见的社会问题之一【38】。

对於政府来说,这确实是最感焦虑和紧张的一件事,因为这不仅仅是扰乱社会生活秩序,而且要威胁到政权的存在,甚至可以说影响到主流文化的指导权力,所以,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官员,都要严肃地面对这一事情,《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七记载,朝廷曾经下令,「禁益梓利夔路民,夜聚晓散,传习妖教,徒中能自纠摘及他人告者,皆赏钱三万」【39】,而地方官有时还要临时颁布地方性的严厉规定,如宋张守〈措置魔贼札子〉就向朝廷报告,「近年乡村有昏夜聚首素食,名曰夜斋。契勘僧俗斋饭,当在晨朝,今以夜半,则与夜聚晓散不甚相远。臣已散榜行下本路州县乡村,禁止外更,乞朝廷即下诸路施行」【40】。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四「惩诫门」蔡久轩〈莲堂传习妖教〉中就更规定,「诸夜聚晓散,以诵经行道为名,男女杂处者,徒三年」【41】。入元以后仍然如此,在《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五十七中专门有一节是〈禁聚众〉,其中引到至元十一年(1274)五月十六日的中书兵刑部禁令:

  大都街上多有泼皮撕打底,跳神师婆并夜聚晓散底,仰本部行文字禁断如是,依前违纪,除将跳神师人并夜聚晓散人等治罪外,泼皮厮打的,发付着役……【42】

延佑四年(1317)五月,又下令重申禁止「祈赛神社,扶鸾祷圣,夜聚明散」,因为这种煽动性很强的宗教信仰,是很有可能引起大规模骚乱的,而夜间带有犯禁的聚会,其冒险意味更是容易刺激人们的越轨之心,宋代的食菜事魔就是一例,白莲社、白云宗也是这样。

元成宗大德七年(1303)郑介夫奏疏中提到,「有白云宗一派,尤为妖妄。其初未尝有法门,止是在家念佛,不茹荤,不饮酒,不废耕桑,不缺赋税。前宋时谓其『夜聚晓散』,恐生不虞,犹加禁绝,然亦不过数家而已。今皆不守戒律,狼藉荤酒,但假名以规避差役,动至万计,均为诵经礼拜也,既自别於俗人,又自异於僧道」【43】,因此,明代《大明律》便规定,「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一应左道乱政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扇惑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军民装扮神像,呜锣击鼓,迎神赛社者,杖一百。罪坐为首之人,里长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只有「民间春秋义社不在禁限」【44】。之所以要如此禁止夜聚,古代人自有他们的想法,《明会典》卷十中特意说到:

  民有常产则有常心,士农工商各居一业,则自不为非。【45】

这样有常产有常心的人,很容易认同现实的政治,遵循传统的秩序,但是,那些游手好闲、不务生理、邪术左道、扶鸾祷圣、烧香结社、好饮赌博的人,则因为行为受到制度的压迫,不得不「夜聚晓散」,所以他说,官方应当「采访姓名,注於簿籍,以示惩戒。其人畏惧更改则止,若仍前不悛则治之以法,毋得纵令吏典人等指此为名,汶行取勘,以致扰民」。

为什麽措施如此严厉?因为这种带有宗教色彩、而且人数众多的夜间集会,确实是一种对「秩序」的逃逸,是一种对「控制」的反叛,它激起长期单调生活中的人对於越轨行为的好奇。法国学者Yves-Marie Berce在讨论宗教集会时说,「祭祀典礼与叛乱骚动的相伴相生,在历史上是常见的事情,……冲动与欢乐互相置换的事件屡见不鲜,这是民俗、社会与历史学家们应当研究的事情。持续的平凡生活,产生了欲求难以满足与精神压抑的倾向,於是就有人说,典礼和叛乱的结合是寻求宣泄,在这种场合,这两者的结合是由於偶然的契机;也有人说,这是瞬间的本能性的欢悦中产生的『再生行为』。总之在这一瞬间,社会处於它的休息状态,度着它的假期」。【46】

这种叛乱或者骚乱在历史上屡见不鲜。所以,从宋到清,一千多年来对於宗教性的夜间聚会有相当严厉的管制,明代中期的魏校在嘉靖初年(1522~1523)任广东提学副使的时候曾发布〈谕民文〉,其中严厉批评「今有等愚民,自称师长、火居道士及师公师婆圣子之类,大开坛场,假画地狱,私造科书,伪传佛曲,摇惑四民,交通妇女」【47】,而后来的士人面对各种民间宗教和外来宗教时,只要想把他们一言定罪,就总是说他们「祖宗神主不祀,男女混杂无分……呼群引类,夜聚晓散,觊觎非分之福,懒惰生业之营,卒至妄萌鼓乱,名陷逆党,身弃法场」【48】。就连对付外来宗教也是一样,《明史》卷三二六就记载,礼部郎中徐如珂极为讨厌天主教,在万历四十四年(1616)与几个大臣联名上书,指责天主教「煽惑群众,不下万人,朔望朝拜,动以千计」,他们能够想像天主教徒的罪名,就是「公然夜聚晓散一如白莲、无为诸教」【49】。因此对於异端宗教,官方和士人历数它的罪名,常常就是「夜聚晓散」【50】。  

四、文武之道,一张一弛:元夜观灯的意义

不过,前面我们说到,夜间的聚会「是一种对『秩序』的逃逸,是一种对『控制』的反叛,它激起长期单调生活中的人对於越轨行为的好奇」。如果生活确实始终是那么平凡而且刻板到只有一种节奏而没有变化,人们会觉得需要调剂,而古代中国法律规定的几天节令不宵禁,就是对这种刻板生活的一种补充。

《水浒》第五十一回〈插翅虎枷打白秀英,美髯公误失小衙内〉里说到,七月十五「盂兰盆大斋之日,年例各处点放河灯,修设好事」,当晚戴罪的朱仝就携带小衙内四处游览,在初更时分,「绕(地藏)寺看了一遭,却来水陆堂放生池看放河灯」【51】,这里需要注意「年例」二字,说明盂兰盆节是官方的规定假日,可以解除犯夜之禁,任从人们夜里往来游玩。但是最有名的不眠夜,却是上元,在第六十六回〈时迁火烧翠云楼,吴用智取大名府〉中又说到大名府的上元之夜:

未到黄昏,一轮明月却涌上来,照得六市三街,熔作金银一片,士女亚肩叠背,烟火花炮比前越添得盛了

  这一风俗来源很早,据陈熙远《中国不眠夜——明清时代的元宵、夜禁与狂欢》的研究【52】,最晚到隋文帝时代(581~605在位),京城与各州已普遍有於正月望日「燎炬照地」的作法,并在夜里进行各种庆祝活动。这种节日的意义,从大的方面说,是给一年辛苦的人一些放松的时间,使日常生活变换节奏;从小的方面说,是给日夜周期作息的人一些变化的感觉,把黑夜变成白昼。陈熙远的研究指出,隋文帝时代的御史柳 ,在开皇十七年(597)上奏指出:古代「明王训民治国,率履法度,动由礼典,非法不服,非道不行。」并且指斥当时民间庆祝元夕时种种逾越法律秩序与礼教规范的活动,违背了「非法不服,非道不行,道路不同,男女有别」的传统:

窃见京邑,爰及外州,每以正月望夜,充街塞陌,聚戏朋游,呜鼓聒天,燎炬照地,人戴兽面,男为女服,倡优杂技,诡状异形,以秽 为欢娱,用鄙亵为笑乐。内外共观,曾不相避。高棚跨路,广幕陵云, 服靓妆,车马填噎,肴醑肆陈,丝竹繁会。竭赀破产,竞此一时,尽室并孥,无问贵贱。男女混杂,缁素不分。【53】

但是,这种造成「无问贵贱,男女混杂,缁素不分」,甚至「秽行因此而生,盗贼由斯而起」的节日之夜,尽管在当时「诏可其奏」,好像得到了皇帝的认可,但是实际上仍然被官方允许和宽容。到唐代,上元观灯,已经有三日之规,据陈熙远的研究,唐玄宗时灯节乃从十四日起至十六日,连续三天。宋太祖时追加十七、十八两日,成「五夜灯」。不过,很多地方或许仍执行旧规矩,南宋陆游(1125~1210)《老学庵笔记》有一个有名的故事,记载某郡守田登「自讳其名」,属下常常因为言词不慎冒犯,甚至遭到笞杖之刑。由於「灯」、「登」两字谐音,因此只好指「灯」为「火」。在上元节,依例庆祝,准允百姓进入州治游观,书写的榜文竟然是「本州依例『放火』三日」【54】。5当然是趣谈,可见当时上元节观灯大概还是三天。在这三天里面,人们可以尽情玩耍,平时需要收敛的不需要收敛,平时需要掩饰的不需要掩饰,据一些文献记载,在这个不眠之夜里,官府还会出钱犒劳助兴舞队和商贾买卖,「妓女群坐喧哗,勾引风流子弟买笑追欢」,而「公子王孙、五陵年少,更以纱笼喝道,将带佳人美女,遍地游赏」【55】,当然,这样的不宵禁夜,除了上元还有中秋,「此夜天街买卖,直至五鼓,玩月游人,婆娑於市,至晓不绝。盖金吾不禁故也」【56】。

这已经成为一种固定的习俗,但在元代前期,曾经因为新占领地区的缘故,一度严厉禁止节日观灯,特别是对於最后占领的江南,但到了至元二十九年(1292)的闰六月,湖广等处行中书省向礼部建议开放灯禁,报告中说,「江南初定之时,为恐人心未定,因此防禁(观灯)」,但是最近因为「集耆老儒人等讲究得,今江南归附已后,一十八年,人心宁一」,所以「灯火之禁,似宜宽弛」【57】。到了明代初期,更曾经一度延长为前所未有的「十夜」【58】,永乐七年(1409)永乐皇帝便下令从正月十一日开始,赐百官元宵节假十天,并且谕令礼部「百官朝叁不奏事,有急务具本封进处分,听军民张灯饮酒为乐,五城兵马弛夜禁,着为令」【59】。

一向注重秩序而畏惧混乱的朝廷,一直严厉区分「贵贱」、「男女」、「缁素」的界限,格外担心昼夜不分会引起淆乱,竟然要在这特别的时间里允许混乱,这是为什麽呢?简单地说,就是因为这一界限一直过於严厉和分明,白天和黑夜、上层和下层、男人和女人、世外和世内,常常是在一个单调刻板的节奏下重复,於是,不得不提供一个变化的机会,让这种生活紧张松弛下来。这一点在孔子时代就已经有明确的知识,《礼记·杂记》里,孔子便曾与弟子子贡讨论如何面对国人年节蜡祭活动的态度,他说:

子贡观於蜡。孔子曰:「赐也,乐乎?」对曰:「一国之人皆若狂,赐未知其乐也。」子曰:「百日之蜡,一日之泽,非尔所知也。张而不弛,文武弗能也;弛而不张,文武弗为也。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60】  

五、城市生活与乡村秩序之间:传统日夜秩序的瓦解

  按照古代中国人的想法,日出而作,日入而息是天经地义的秩序,之所以说它天经地义,是因为它符合古代民众自然劳作的实际需要,符合人的自然生理节奏,而且「夫人体天地之阴阳,昼明夜晦,理之常也」【61】,这种大道理也得到经典文本的支援。前面我们提到,在《周礼·秋官司寇·司寤氏》中,古代人曾经想像,周代即有司寤氏这样的官员「掌夜时,以星分夜,以诏夜士夜禁,御晨行者,禁宵行者、夜游者」【62】,并根据「日出而作,日入而息」这样的传统作息时间表安排生活秩序。他们解释经典的话说,「日出而作,不得不勤,日入而息,不得不止,所以顺天之道,养育大众也,故以星见为夜时,星没为晓时,而诏守夜之士行夜禁」【63】。元代郑介夫就说,对於普通百姓:

   上之人养之爱之,使之无失其时,自然各安生理,不废农业【64】。

这个「时」,包括四季十二月二十四节气,也包括「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因为这既是来自经典的说法,也是被普遍认同的常识。反过来说,如果违背这一秩序,经典的权威和普遍的常识都会告诉人们,这是非法的行为,所以,官方应当对不按正常时间生活的人进行严厉管理,因为这可能会导致混乱。宋代的易祓在《周官总义》卷第二十三中解释「司寤氏」的时候就说,「此谓施於国中者,日出而作,群动皆起,日入而息,群动皆止。掌夜时以星分夜,亦人事作息之节,而於国中则尤所当急也。……以是诏夜守之士,严夜禁之法则,有晨侵於夜而行者,暮侵於宵而行者,或夜游不止,皆奸伪之所集,故皆禁之」【65】。而另一个宋代人陈友仁在解释为何要有「司寤氏」的时候,也引刘氏说「其晨侵於夜而行者,暮侵於宵而行者,不可测其奸非也,夜而游者,妨众息也,皆禁之焉」【66】。同时,按照他们对古代历史的理解,他们认为商周王朝导致政治腐败和生活淫乱的一个原因,就是夜不寐日不作,在解释殷商人群聚饮酒的历史时,他们说,古代之所以禁止群聚饮酒,是因为有「谋大奸者」,所以一定要禁止「夜聚晓散」,因为,夜聚晓散很可能是「聚而为妖逆者」或者导致「荒逸淫乱」【67】。

但是,这毕竟是传统农业社会的生活秩序,宋代以后尤其是到了明清时代,商业城市的出现和都市生活习惯,开始渐渐瓦解人们这种关於日夜分配的观念和习惯。北宋时孙升已经说到,「城郭之民,日夜经营不息,以售百物,以养乡村」【68】,而在南宋的杭州,更是商业买卖「昼夜不绝,夜交三四鼓,游人始稀,五鼓锺呜,卖早市者又开店矣」【69】,耐得翁的《都城纪胜》里说杭州的夜市,除了大内附近的少量地区外,都热闹非凡:

坊巷市井,买卖关扑,酒楼歌馆,直至四鼓后方静,而五鼓朝马将动,其有趁卖早市者,复起开张,无论四时皆然,如遇元宵尤盛【70】。8商业城市的这种颠倒的生活节奏,日益瓦解着各种官方的规矩,使得「夜禁」常常成为一纸空文。而元代的郑介夫在描述大都的市民生活时更说,「今街市之间,设肆卖酒,纵妻求淫,暗为娼妓。……三四群聚,扇诱客官,日饮夜宿,……都城之下,十室而九,各路郡邑,争相效仿」,可见这种大异於乡村秩序的都市生活风气已经广泛传播,这种风气在严重地侵蚀着传统社会的基础【71】。尽管明代可能是最严厉地依照传统生活制定制度,以维护秩序,但到了明清之际,江南的都市同样因为商业和消费,渐渐出现所谓不夜城,很多夜间的活动越来越频繁,像夜航船,「吴中乡镇四布,往返郡城,商贩必觅航船以代步,日夜更番,叠相来往。夜航之设,固四时皆有之」【72】,这种日夜不息的运作和夜不归宿的生活开始使都市与乡村的生活秩序背离。至於近代以来电灯的发明与引进,更使得这种来自乡村的生活秩序在城市土崩瓦解,同时也造成了传统生活中的时间观念在现代城市市民中的渐渐消失,这当然已经是后话了【73】。

注释:

   1 杨联升,〈帝制中国的作息时间表〉,载《国史探微》(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1)。

   2 近来已有论文讨论到这一问题,如邱仲麟,〈点名与签到:明代京官上班、公座文化的探索〉,《新史学》9 卷2 期(1998,台北),1~43。这一点承蒙匿名评审者提示。

   3 见中国文物研究所、甘肃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敦煌悬泉月令诏条》(北京:中华书局,2001),4。

   4 徐元诰,《国语集解·鲁语下第五》(北京:中华书局,2002),196。

   5 《论语·公冶长》,《十三经注疏》影印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2474。关於「昼寝」有很多种解释,但皇侃和邢 都认为是宰予白天睡觉。

   6 张燕瑾、弥松颐校注本,《十五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此处转引自王起等编,《中国戏曲选》下册(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8),905。

   7 《周礼·秋官司寇》,《十三经注疏》影印本《周礼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79),卷36,页885。

   8 《旧唐书·宪宗纪》(北京:中华书局,1991),卷14 记元和三年事,425;又卷190,〈文苑·温庭筠传〉,5078。

   9 《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1993),卷18,346;卷26,489~490。窦仪编,《宋刑统》(北京:中华书局,1984),卷26,418;卷18,290~291。

   10 《宋刑统》,卷18,290~291。

   11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51,〈刑部〉,卷13,收入续修四库全书影印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787册,页493。《通制条格·杂令》,卷27,记载至元七年太原路禁止嫁女娶妻时夜晚宴饮,「今后会亲,止许白日至禁钟」,原因是「其中引惹斗讼,不惟耗费」。方龄贵,《通制条格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1),634。

   12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57,〈刑部〉,卷19,页554。

   13 徐栋,《保甲书辑要》,卷2,〈明吕司寇弭盗条约十二条〉、吕坤,〈条陈利弊状〉,见郑涵,《吕坤年谱》(万历三十五年条)、《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卷117,〈顺德府〉;均叁看陈宝良,〈明代的保甲与火灾〉,载《明史研究》(合肥:黄山书社,1993),第3辑,63。

   14 怀效锋点校本,《大明律》,(沈阳:辽沈书社,1990),145。

   15 清·于成龙,《于清端政书》(四库全书影印本第1318册,上海古籍出版社),卷5,〈续增条约〉,又叁看〈弭盗条约〉,页707~708。

   16 清·戴肇辰,《学仕录》(北京:北京出版社影印《四库未收书辑刊》2辑26册),卷7,页573~574。

   17 叁看《大明律》,卷18,「夜无故入人家」,145。又,同上书附录〈弘治十年奏定「真犯杂犯死罪」〉中也有对於「犯夜拒捕及打夺」的严厉规定,290。

   18 清·袁学澜,《吴郡岁华纪丽·巡夜吏》(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吴郡五方杂处,人烟稠密,严冬事集,草窃易生,官吏巡途,稽察尤严。每当漏滴三更,尘消万户,城门钥上,巷柝传更,冰冷街衢,几星炬火,贤老鞅掌,宵梦无温。此亦见民社身膺职司禁暴,有不若编氓拥被彻夜安眠者矣」,卷11,329。

   19 李贤,《古穰集·大同鼓楼记》(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四库全书》本1244册),卷5,页536。

   20 《警世通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名家绘图珍藏全本三言二拍本,1997),第11卷,125。

   21 见《御选明臣奏议》(影印四库全书本,第445册),卷16,页257。

   22 《皇明疏钞》(续修四库全书影印本,第464册),卷63,页679。

   23 明·彭韶,《彭惠安集·陈文耀方伯公墓志铭》(影印四库全书本,第1247册),卷4,页67。按:陈炜字文耀,福州人,景泰五年(1454)进士,官至江西右布政司。看来,明代这种打劫乘客的事情很多,陆深,《俨山集·监察御史郑公墓志铭》(影印四库全书本,第1268册),也记载郑洛书处理过的一个案子,「有怀金渡海者,舟人沈之,其家不知也,旬日告发,(郑洛书)乃尽呼舟人,其一已移之他渡,即令解其首帕,密遣示其妻问金,妻果以金至,因乃伏」,卷74,页4。

   24 明·李梦阳,《空同集·请表节义本》(影印四库全书本,第1262册),卷40。

   25 明·周孔教,《周中丞疏稿·江南疏稿》(四库存目丛书影印本,史部64册),卷5,〈盗犯越狱查叁疏虞有司疏〉,页289。明代可能常常发生这样的事情,嘉靖二年(1523)十月癸丑浙江道监察御史陈逅上书中说,「比及行刑,多在深夜,万一奸党乘藉昏黑,意外求生,虽罪坐临监,亦重损国威矣」,经他建议,行刑改在未刻前行事。见《明世宗实录》(台北缩印本《明实录》第8册,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卷32,页840。

   26 张宁,《方洲集·汀州府行六县榜》(影印四库全书本,第1247册),卷2,页208。

   27 明·张维枢,《澹然斋小草》(海南出版社影印本《故宫珍本丛刊》,541册),卷6,〈严禁棍徒夜游示〉,页398~399。

   28 明·刘宗周,《刘蕺山集·与张太符太守》(影印四库全书本,第1294册),卷6,页403。

   29 《名公书判清明集》(北京:中华书局,1987,2002),卷14,「惩诫门」,531。

   30 清·钱肇然,《续外冈志》,卷2,「俗蠹」条,转引自川守胜,《明清江南市镇社会史研究??空间

   31 台北藏《明清档案》,A141~040,档案登录号:048122。

   32 《警世通言》,卷12,149。

   33 窦仪等编,《宋刑统》,卷18引,289~290。

   34 元·脱脱等,《宋史》(北京:中华书局,1990),卷199,4974、4981。

   35 刘随,〈上仁宗乞禁夜聚晓散及造仪仗祀神〉、〈上仁宗乞逐去妖人张惠真〉,收入宋·赵汝愚编,北京大学中古史中心点校,《宋朝诸臣奏议》(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卷98,1057~1058。

   36 宋·赵 ,《清献集·乞勘断道士王守和授 惑众》(影印四库全书本,第1094册),卷6。又,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卷84,作〈上仁宗论道士传授符 惑众〉,905。又,赵 ,《清献集·奏状乞禁断李清等经社》,卷6,其中说到「臣窃闻近日京城中,有游惰不逞之辈,百姓李清等私自结集,至二三百人。夜聚晓散,以诵佛为名,民间号曰经社。此风既盛,则惑众生事」,830、841。

   37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4,537。

   38 例如景佑二年(1035)对益、梓、利、夔「夜聚晓散,传习妖法」的禁令,元佑七年(1092)刑部请禁止「夜聚晓散,传习妖法」,大观二年(1108)信阳军上奏请禁「夜聚晓散,传习妖法及集社香会」,淳熙八年(1181)大臣上疏建议禁止「吃菜事魔,夜聚晓散」,叁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中华书局影印本),第165~166册,6506、6514、6519、6555。

   39 又,请叁看《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77,《建炎以来纪年要录》,卷91等各种记载。

   40 张守,《毗陵集·措置魔贼札子》(影印四库全书本,第1127册),卷7,页473。不过,这种过分严厉的措施有时也破坏了生活秩序,而那些害怕连累自己的官员的刻意求索,也使得人人自危,所以,有人也建议,「必夜聚晓散十人以上逾旬不罢者」才算犯罪,才使得民众稍稍安定,见李之仪,《姑溪居士后集》(影印四库全书本,第1120册),卷19,〈故朝请郎直秘阁淮南江浙荆湖制置发运副使赠徽猷阁待制胡公行状〉。

   41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4,535。

   42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影印续修四库全书,787册),卷57,〈刑部〉,卷19,页553。方龄贵校注,《通制条格校注·杂令》,卷28,记载至元十六年中书省、御史台对於汉族地区「祈仙、祷圣、赛神、赛社」活动,要一概禁止,原因是容易造成混乱,尤其是这些活动置「神案、旗牌、锣鼓、伞盖、交椅、仪从等物,若不拘收,且恐因而别生事端」,674。

   43 明·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影印四库全书本,第434册),卷67,页802。

   44 明·徐溥编,《明会典》(影印四库全书本,第618册),卷129,「禁止师巫邪术」条,页309;又叁看明·倪岳,《青溪漫稿·奏议·祀典三》(影印四库全书本,第1251册),卷11,页119。

   45 明·徐溥编,《明会典》(影印四库全书本,第617册),卷10,页96。

   46 贝尔赛(Yves-Marie Berce),《祭祀与叛乱》,原文为法文,此据日文译本,井上幸治监译。

   47 (台大原文件就缺)

   48 (台大原文件就缺)

   49 《明史·外国传七》(北京:中华书局,1984),卷326,8460。

   50 清·黄育梗着,泽田瑞穗校注本,《破邪详辩》(东京:道教刊行会,1972),卷首引律例「禁止师巫邪术」条,即引《礼律·祭祀》称左道异端之术,「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又,引嘉庆六年修并道光元年修改之律文,「各处官吏、军民、僧道人等,妄称谙晓扶鸾祷圣,书符咒水,或烧香集徒,夜聚晓散,并捏造经咒邪术,传徒敛钱,一切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从者,改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

   51 《水浒》(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第46回,663。

   52 陈熙远,〈中国不眠夜——明清时代的元宵、夜禁与狂欢〉,「中国日常生活的论述与实践」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东亚系, 2002 ) , 见http://www.ihp.sinica.edu.tw。

   53 《隋书·柳 传》(北京:中华书局,1984),卷62,1483~1484。

   54 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北京:中华书局,1979,1997),卷5,61。

   55 宋·吴自牧,《梦粱录》,收入《梦粱录·武林旧事》合刊本(济南:山东友谊出版社,2001),卷1,「元宵」,7。宋·周密,《武林旧事》(同上),卷2,36。

   56 吴自牧,《梦粱录》,卷4,44。

   57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续修四库全书,787册),卷57,〈刑部〉,卷19,〈禁夜〉,页547。

   58 叁见刘侗、于奕正,《帝京景物略》(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3),57~58。

   59 《明太宗实录》(缩印本《明实录》第二册),卷87,永乐七年(1409)条,页1153~1154。

   60 《礼记正义》,卷43,《十三经注疏》影印本,页1567。

   61 明·王肯堂,《证治准绳》(影印四库全书本,第767册),卷16,页469。

   62 《十三经注疏》,页885。

   63 宋代的朱熹也说,按照正常的秩序,「饥而食,渴而饮,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其所以饮食作息者,皆道之所在也」,《朱子语类》(北京:中华书局,1992),卷62,1496~1497。

   64 陈得芝、邱树森等辑点,《元代奏议集录》(浙江: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下册,101。

   65 宋·易祓,《周官总义》(影印四库全书本,第92册),卷23,页594。

   66 宋·陈友仁,《周礼集说》(影印四库全书本,第95册),卷9上,引刘氏语,页676。

   67 明人所编《书经大全·梓材》(影印四库全书本),「亦当时之法,有群聚饮酒谋为大奸者,其详不可得而闻矣。如今之法有曰:夜聚晓散者皆死罪,盖聚而为妖逆者也。使后世不知其详而徒闻其名,凡民夜相过者辄杀之可乎?」

   68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北京:中华书局,1987),卷394,元佑二年(1087)正月辛卯。

   69 宋·吴自牧,《梦粱录》,卷13,180。

   70 宋·耐得翁,《都城纪胜》,收入《东京梦华录·都城纪胜等》五种合刊本(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82),3。

   71 明·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影印四库全书本,第434册),卷67,页854。

   72 清·袁学澜,《吴郡岁华纪丽·夜航船》(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卷11,329。

   73 关於近代电灯的发明和引进对城市生活的影响,可以叁看熊月之,〈灯烛之情:从油灯、蜡烛当电灯〉,收入熊秉真编,《睹物思人》(台北:麦田出版,2003),183~206。这一点承蒙匿名评审者提示,特此致谢。

上一条:茆巍 | 医疗、法律与文化——关于传统中国疯癫问题的学术史研究
下一条:李金铮、高雨桐 | ​冲突与和解:一九四八年沂蒙解放区的抗旱救灾与祈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