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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治:中国古代审理案件是公开的吗?
2019-08-19 19:32     (阅读: )


王宏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中心教授

法史答问录:

问曰:请教老师一个问题:中国古代审理案件是公开的吗?在哪些古籍材料中可以查阅到相关资料?

(王宏治教授)答曰:应该说中国古代审理案件具有一定的公开性。据《周礼•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于旬,乃弊之。读书则用法。”是说对百姓的狱讼,应依照刑律,根据案情加以审讯。一旬之后再判。宣读判决书要依法判处犯罪者应得之刑罚。郑司农注:“读书则用法,如今时读鞫已,乃论之。”读鞫,就是公开宣读判决书,又称为“读告”。审讯时必须“两造具备,师听五辞”。原被告“对坐”。对疑难案件,“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可以说这是公开审理的形式。

西晋的《狱官令》:“狱结竟,呼囚鞫语罪状。囚若称枉乞鞫,许之也。”案件审理完毕,要当面向囚犯宣读罪状。若囚犯不服,要求上诉,允许之。

晋令的基本精神被唐律吸收,《唐律疏议•狱官律》:“诸狱结竟,徒以上,各呼囚及其家属,具告罪名,仍取囚伏辩。若不服者,听其自理,更为审详。”

明清律继承了这一传统,《大清律例•刑律•断狱》:“凡狱囚有犯徒、流、死罪,各唤本囚及其家属到官,具告所断罪名,仍责取囚伏辩文状。若不服者,听其文状中自行辩理,更为详审。”这些还不能说明古代就是公开审理案件,但也可看出一定的公开性。

从案件审理的地点看,一般是在官府的内廷或厅堂之中,允许旁人听讼,具有公开审理的性质。但对涉及阴私的案件,也可以采取不公开的方式审理。如唐贞观年间,“左丞李行廉弟行诠前妻子忠,烝其后母”,“县尉王璥引就房内推问”(《朝野佥载》卷五)。

你问哪些古籍资料可以查阅,因资料比较分散,对此难以回答,不妨先看前人的专著,如:张晋藩主编的《中国司法制度史》;陈光中著《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李交发著《中国诉讼法史》等。此外,张晋藩主编的《中国司法文明史》也即将出版。都可以参阅。

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法史人生》2019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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