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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敏志||明代的阴阳生与阴阳户
2019-04-28 19:00     (阅读: )
尹敏志 史学月刊

文章转载自史学月刊微信公众号



引言


明朝建立后,参考汉人王朝役法、元朝户役法,建立起一套复杂、多层次的户籍制度体系。其基本特点是以职业划分户口,佥拨特定人户承担特定差役。明代户籍种类庞杂,据王毓铨统计有八十多种。清修《明史》将它们分为三类:“曰民,曰军,曰匠。民有儒,有医,有阴阳。军有校尉,有力士,弓、铺兵。匠有厨役、裁缝、马船之类。濒海有盐灶。寺有僧,观有道士。毕以其业著籍。”正德年间编纂的《后湖志》则云:“夫洪武旧本,由木之根、水之源也。木有千条万干,总出一根;水有千支万派,总出一源。人有千门万户,总出于军、民、匠、灶之一籍。”《后湖志》作为记载明代黄册储藏制度的专书,史料优先性胜过《明史》,明代遗留性史料基本采纳前者之例,许多地方志又将军、民、匠、灶以外的各种户籍统称为“杂役户”。


明史学界大多认同军、民、匠、灶四分法,然而对如何理解后来出现的儒籍、商籍、官籍等看法不一。有学者直接将官籍、监籍、占籍与四大类并列,另有学者发明出“双重籍”“官绅等级、庶民等级”“基本户籍、次生户籍”等各种概念并对之加以解释。出现上述众多看法的原因,是明代各时期的户籍制度有所不同,最大的变化是各种杂役户的衍生。换言之,明廷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户籍制度加以变通,但总体仍有规律可循。


在明代各种户籍中,以往的研究集中于军户、匠户、灶户以及铺户、乐户、渔户、马户等,大多是时人眼中的重役或苦役,对民户和民户大类下诸多杂役户的讨论较少。值得注意的是,明朝对军、匠、灶户的管理与民户存在区别。比如在大造黄册之年,除了攒造黄册这一基本户籍册外,军、灶、匠户等还要被单独摘出编造户籍册,军户有军黄册、兜底册、类卫册、类姓册,匠户有匠册,灶户有灶册。军、匠、灶户与民户的区别还体现在能否自由分户上,万历《杭州府志》云,“占籍有民户、军户、匠户、灶户之异,惟民听分析”,即对民户的管理相对宽松,允许它们分户。


明朝对军、匠、灶户的管理固然是户籍制度的重要方面,但这不等同于户籍制度的全部,更不能以其特有的人身强制性去套用民户。民户如何衍生出各种杂役户,它们的差役、免役、继承顺序等是如何确定下来的,大部分仍不明了。研究的困难之处在于杂役户的种类繁多、史料零散,且大部分有很强的地域性,如海户、藕户只存在于北京,庙户、坛户只存在于北京和南京,陵户只存在于泗州,菜户仅设于嘉蔬署、国子监和王府。从地方志来看,两京到府、州、县普遍存在的杂役户只有医户、阴阳户和儒户等几种,其中又以阴阳户的性质最为众说纷纭。本文将以此为研究对象,希望借此深化我们对明代户籍制度的理解。

阴阳户的差役与阴阳生的生计


明代最小应役单位为“户”,承担具体差役的是户下之“正丁”,原则上正丁以外的“余丁”可自由从事其他职业。此为基本制度,阴阳户也不例外。和田清等学者曾对明代“阴阳户”一词做如下定义:“明朝钦天监所管辖的天文生、阴阳人户,世代从事天文历算工作。”然而这种解释既未注意到地方府、州、县的阴阳户实际受阴阳学管辖,同时又将阴阳生、天文生的差役混为一谈。


明代全国性阴阳学体系的建立始于洪武十七年(1384年),“置府州县医学、阴阳学。府置医学正科一人,阴阳正术一人,秩从九品;州置医学典科一人,阴阳典术一人;县置医学训科一人,阴阳训术一人。皆杂职”。阴阳学是地方阴阳生的培养与管理机构,阴阳生在阴阳官的指导下服差役。正德《新城县志》记载,阴阳训术的工作是“领阴阳生推测阴阳,以授民事,及掌铜壶刻漏,以定昏晓。有缺,则推举本学生通阴阳者为之”。嘉靖《曲沃县志》云阴阳生“所以授人时”。出于工作需要,府、州、县一般会在治所内建造谯楼或鼓楼,配备相关器械以供日常使用。


谯楼一般为瞭望而建,或设于府、州、县衙署前,或设于城墙边角,通常为治所内的最高建筑,此处登高可望远,打鼓、鸣钟易被全城听到。袁州府谯楼上“置铜壶一座,并夜天池、日天池、平壶、万水壶、水海、影表、定南针、添水桶、更筹、漏箭、铁枝鼓。角设阴阳生轮值、候筹、报时”。徽州府谯楼配置与之类似。松江府谯楼,“旧有铜壶、滴漏,设官掌其事”,成化年间增设夜天池、平壶、水壶、更筹等,“以契壶氏之职出人,作息皆有恒度,奸民敛手以避”,即日常作息皆由谯楼调度。“契壶氏”出自《周礼》,原指军中负责报时的官职。元代类书《纂图增新群书类要事林广记》中保存有不少谯楼内器材的图片,可知它们基本是日时计、水时计的相关部件,亦可进行简单的天文观测。


弘治以后,许多府、州、县将阴阳学移置谯楼里,如福建建阳县、崇安县、连城县、沙县皆如此。再如,延平府阴阳学,“宋治州谯楼中,元因之”。明洪武四年(1371年)楼圮,“知府唐铎重建。永乐七年毁,学无定居。弘治元年,知府陈廷琏复谯楼,(阴阳)学复寄焉”。浙江金华府阴阳学原位于府治前明远楼内,万历年间“署事于谯楼”。也有阴阳学紧挨谯楼的,如徽州府阴阳学“本朝置在东谯楼之东,厅三间,阴阳正术廨舍三楹”;漳州府阴阳学“在谯楼下左,偏急递铺之西”。类似的安排应是为便利阴阳官、阴阳生在谯楼进行计时、报时等工作。


阴阳户的差役尚不限于此。《皇明条法事类纂》中有成化十三年(1477年)五月二十日陕西行都司所呈当地阴阳生魏果的记录,其中有“四月初一日申时四刻,忽从西北方起天鼓鸣,地震四次,至酉时三刻止。往东南而去,声如雷响”。同日宁夏阴阳生丘真所呈报告中称,地震有声如雷,“据宁夏等四卫呈称,沿城城墙、垛口……崩裂共八十三处”。《明宪宗实录》也记载当天“陕西、甘肃天鼓鸣,地震有声……宁夏地震,声如雷,城垣崩坏者八十三处”。比对两处记载,“天鼓鸣”“崩坏八十三处”等细节皆相同,可知明代阴阳生还是全国观测地震的基层人员,他们的记录能层层上达,直至中央,修纂实录时也会采用。嘉靖《定海县志》记载当地有阴阳训术一人,“凡昼夜漏刻之事,境有灾祥,则以申于县而递上之”,可见不止地震,其他灾异祥瑞都在阴阳生观测、呈报的职责范围之内。


除了承担阴阳学、鼓楼、谯楼的差役外,明中后期阴阳生还在府、州、县衙门从事各种杂役,黄六鸿《福惠全书》记载:


示谕阴阳生知悉:宾馆系尊客光临之地,每日打扫洁净,陈设座椅,不许闲人混人,污秽作贱。


本治乡绅投书,多是说情,阴阳生不得传进。著候堂事毕,阴阳生先禀著来使,当堂亲投。


至期,官升大堂,先备烧金、银花、红绸、酒榼、鼓乐,命约地等伴领新保长,由东角门进,至滴水檐下排立。鼓吹举乐,阴阳生为之簪花披红……礼毕,阴阳生执壶、把盏、捧榼,县官亲为递酒。


《福惠全书》虽刊于康熙初年,但也反映了明末基层运作的情况。明代史料亦可见阴阳生不务本业的记载。弘治七年(1494年)条例云:“各处司、府、州、县、卫所遇有司勾摄公事,捉提犯人,不行依律置立信牌,辄差官吏、舍人、阴阳、医生、皂隶、机兵、军牢人等下属,坐提其守差之人。”此处“阴阳”当即阴阳生。成化三年(1467年)一件题本显示,湖南辰州府阴阳生何方伪造文书,与铜鼓卫中左所士兵陈聪串通骗取崇盈仓的粮米,何方能上下其手,显然是因为经常负责此类工作。另外,山东还有阴阳官借职务之便“侵欺”公费的情况。


阴阳生有时还会被调往他处,如万历年间杭州南关配备阴阳生十二名,每日须有一名守在二门外,商贩通关时“挨次登记”,另有一名“领门簿,于大门外接记士大夫拜帖,并报时辰,司宾馆启闭”。阴阳生趁机中饱私囊的现象恐怕不少,故堵胤锡有“如阴阳生得受门包,擅将封函,并干碍税课朦混投入,重责不贷”之提议。


嘉靖十四年(1535年)刊行的《官箴集要》强调:


阴阳、医生、教读人等,官府多视为在官人数,一概差用,不能专务本业,是岂朝廷设立之本意。须着阴阳生轮流日守日晷、时牌,夜守更漏。医生亦轮流日守惠民药局……庶使此等不为虚设。


可见阴阳生在计时、报时、呈报灾异祥瑞以外还承担着各种杂役,这既有悖于明代的法律规定,也偏离了明廷设立阴阳户的初衷。据明末小说反映,有些阴阳生私下还从事民间风水、择日、占卜等工作,为动土、就职、婚嫁、丧仪等活动提供服务。受此影响旧本江户时代学者荻生徂徕在解释《问刑条例》中“阴阳生”一词时,认为他们的主要工作是“择日取方角”,此外“于州县亦主漏刻”,未提及历算。这种解释基本符合事实,但未分清先后与主次。


在讨论阴阳户时,首先应区分阴阳户的差役与阴阳生的生计。阴阳生负责的计时、报时、记录灾异和祥瑞等工作,是阴阳户在府、州、县的基本差役;他们在衙门或税关从事的司法、行政、税收等事务属于后来的附加差役,虽然很普遍,但严格来说不符合法律规定。至于阴阳生在民间从事的风水、择日、占卜等工作,则是他们的日常生计。上述基本差役与生计之间有相通之处,属于同一大类的知识范畴与实践,且往往在阴阳户家族中同时传授,这也与地方阴阳生可通过选拔考试进入两京钦天监有关。下面将进一步以时间为主轴,详细考察阴阳户的起源、演变及性质。

明初阴阳户的来源


明朝以职业划分户籍的做法袭自前朝。元代将全国户口分为“诸色人户”,包括回回户、畏吾儿户、儒人户等门类。黄清连认为,其中有些根据宗教、民族划分,有些根据职业分工,元朝阴阳户属于以职业划分的户计。李治安以江浙行省为例,分析了北方诸色户计与江南固有户籍交融,形成族群户计、职业户计两种结构复合的过程,认为阴阳户也是元前期北方南移户籍的一种。此说有待斟酌。《元史》载,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六月“始置诸路阴阳学,其在腹里、江南,若有通晓阴阳之人,各路官司详加取勘,依儒学、医学之例,每路设教授以训诲之”。《元典章》载,元贞元年(1295年)二月,令“汉儿、蛮子田地里,有理会得阴阳人的数目……每路分里委付教授好生教者……各路公选老成厚重、艺术精明、为众推服一名,于三元经书内出题,行移廉访司体覆相同举用,从集贤院定夺。取到阴阳人所指科目”。根据以上资料,选拔当地人任阴阳教授、阴阳人的情况才是主流。


元代阴阳学又名阴阳教授司,“凡阴阳、历数、巫术、铜壶之事咸肆焉”,与明代阴阳学的功能有一定的区别。元代路一级阴阳学基本能覆盖全国,如庆元路阴阳教授司,系“至大二年十二月教授朱道宁赍印到路置立,未有公宇。至顺二年,本路将西南隅仓桥东旧蒙古学废屋三间、披一间、门楼一座开设教授司”。辽阳行省故地出土的至正二年(1342年)《御香碑记》中,与祭官吏中有广宁府路阴阳教授王显;至正七年(1347年)的《御香代祀记》中,与祭官吏中亦有阴阳教授薛士仪。俄藏黑水城出土文书也显示阴阳学教育在西北的亦集乃路深人发展,其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相当完整。但是,路以下的府、州、县虽有设置阴阳学的,但总体而言不宜夸大。


元代直接提及阴阳户数字的史料极为稀少,这与元代地方志仅存十几种,有些还残缺不全有很大的关系。现存记录仅有两处:一是至顺《镇江志》记载镇江府有一户阴阳户,为北人侨寓。该府共有“直谯楼阴阳人三名。总府,丹阳、金坛两县各一名”。考虑到一户出三名阴阳人并分派三县服差役的可能性不大,该志卷三《户口》的缺文中还可能有其他来源的阴阳户。二是至正《金陵新志》记载溧水州有一户阴阳户,且为南人土著,此例足以证明元代阴阳户并非如李治安所说的全是客户或侨寓户,同时也说明元代地方上存在一定数量的阴阳户。


朱元璋率军攻城略地时,广泛接收包括阴阳户在内的“诸色人户”。洪武元年(1368年)所颁《大明令》云:“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户计,各以原报抄籍为定,不得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栾成显分析这条材料时指出,所谓“原报抄籍”即是“据元朝旧有的册籍而抄报的各色户籍”。韦庆远也认为,此命令显示元朝以职业作为区分标准的户类在明朝一般仍然有效。


笔者同意上述意见。另外,从明代常州府阴阳学就是原元代阴阳教授司所在地、洪武《苏州府志》记载当地沿用位于谯楼东的阴阳教授司等情况看,明初有些府、州、县保留并沿用了元代阴阳学的校舍。


综上可知,明初的阴阳户、阴阳学制度皆袭自元代,但加大了推广力度,使之进一步向下渗透,洪武十七年以后大部分州、县已设立阴阳学。另据《大越史记本纪全书》记载,永乐十二年(1414年)的安南之役中,明军占领一地便“开设学校,及札访求儒、医、阴阳、僧、道,令府、州、县以礼敦请”。次年九月,“明黄福差官押路,送府州县儒、医、阴阳、僧、道正身赴燕京,除授官职,回本衙门管事”。即明军在占领区搜求通达阴阳之人,送到北京除授阴阳官后派回原地任职。支大纶曾云:“看得国家设县,三学并建,儒学与阴阳、医学皆制额。”可见明初在有行政机构的地方通常都会设立阴阳学,任命阴阳官,而阴阳学的日常运营离不开一定数量的阴阳户。


总之,明初阴阳户有两个主要来源:一是接收元代既有的阴阳户,同时沿用的还有阴阳教授司,后来改称阴阳学。阴阳教授司的阴阳教授分别被府正术、州训术、县训术所取代。二是在原本没有阴阳教授司的地方新设阴阳学,任命阴阳官,并佥拨特定人户承担相关差役。

明中期阴阳户的优免与营充


无论元代的旧阴阳户还是明初新佥拨的阴阳户,都需要编入明代的户籍制度体系。栾成显指出,洪武三年(1370年)先在浙北、江南等地实行小黄册制度,同年下令在全国范围内调查户口,推行户帖制度;洪武十四年(1381年)正式推行的黄册制度,是对小黄册、户帖制度的继承与发展。此论甚确。惜乎明代黄册存世不多,只能从地方志管窥当时阴阳户的情况。


以弘治《徽州府志》为例,洪武四年(1371年)徽州府“分军、匠、民、医、儒、僧尼、道士等户”,五年之后“再取勘,得军、匠、民、医、儒、僧尼、道士等户,内医、儒、僧尼、道士与民一体差役,故总类于民户”。即此知所有户籍可归为军、匠、民三大类,徽州无盐场,故无灶户。此后户口信息不全,弘治五年(1492年)原来的七类户口中少了儒户,多出官户、阴阳户、校尉力士户、勇士户、捕户、寄庄户、厨役户等七种。考虑到阴阳户也被编入里甲,曾与民一体差役(见下文),当与医、儒、僧尼、道士一样总类于民户。


高寿仙认为,明代只有军、民、匠、灶为基本户籍,其他户籍都是这四大类之下的次生户籍:“基本户籍的特点是,它们彼此之间不能兼容并存,但可在其上叠加次生户籍;次生户籍的特点是,它们都是因适应某种需要而在基本户籍的基础上编定的,因此可与基本户籍兼容并存。”从弘治《徽州府志》的记录来看,这种解释是有说服力的:徽州府的阴阳户即是在民户的基础上编定的次生户籍,既可与民户并列,又可归入民户大类。前引《明史·食货志》所云“民有儒,有医,有阴阳”,是阴阳户从属于民户大类的旁证;韦庆远亦认为,阴阳户从属于民户。


阴阳户在承担特定差役时,当部分或全部免除普通民户的差役,但洪武、永乐年间皆未见相关条文,免役的最早规定出现在宣德三年(1428年)。当年十月,吏部侍郎王让、兵部侍郎曹本等“分督直隶、浙江、江西秋租……时因天文生、阴阳生有司概编里甲,始命天文生免二丁,阴阳生免本身差役”,由此可反推洪武、永乐年间阴阳户被编入里甲,与民户一体差役。宣德七年(1432年)行在钦天监奏:“大兴县民刘溥等充天文生及阴阳生,而有司一概编充里甲。旧制凡习学天文、阴阳者,子孙亦习其业,乞免其里甲之役。”可见免役令未得到完全执行,明廷不得不重申:“天文历数,非世业不精。天文生可免两丁,阴阳生免本身之役。三年后考试,不精者罚之。”又过了10年,正统七年(1442年)事例云:“令天文生、阴阳生,俱免差役一丁。”嘉靖《河间府志》亦记载:“正统七年,令阴阳生免差役一丁。”至此,阴阳户的免役权得到正式确立。


正统七年事例颁布后,当年二月应天府府尹李敏奏曰:“本府上元、江宁二县富实丁多之家,往往营充钦天监、太医院阴阳、医生、各公主府坟户,太常、光禄二寺厨役及女户者。一户多至一二十丁,俱避差役,负累小民。”户部复议:“天文、阴阳生,旧准户存一丁习业,不当差役,女户旧免正身,其余俱无优免事例。”由此可知,在个别州、县阴阳户实际的免役人数远不止阴阳生一丁。府、州、县衙门的吏典亦试图通过营充阴阳生以逃避差役,如成化二十年(1484年)题本《役满吏典不行赴部营充老人阴阳医生害民》云:


切照各府州县原额阴阳、医生、教读、老人各有名数,已是旧制。近年以来,各州县往往额外滥设数多,未免营求差遣,百端害人。其营充之人,亦系犯法有碍,不通经书多……先该钦天监办事吏武听建言前事,已经通行禁约去后,今又该前因案呈参。看得办事官何现所言,山西两考吏典役满在家潜住,不行赴部,阴阳、医生等役数多,百端害人。


吏典又称胥吏或吏胥,最初是在官府中负责文案的本地民户,任职有时间限制,两考后发为民。明代的吏典“大抵须要读书人”,府、州、县“大小衙门,张官置吏,而官不可缺,吏不可无也。无吏,文卷则不能办也”。他们渐渐把持官府,以公谋私。成化十七年(1481年)题本《吏典犯罪抄招年终造册缴部》显示,山东布政司曾对大量“还役吏典”加以清理,将他们的罪名、供词、徒杖等信息“俱于民情册内造缴,以凭查考”。但从上引题本来看,很多吏典之后仍借用阴阳生、医生的头衔从事原职,且屡禁不止。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可能是地方上“少有识字者”,出于日常工作需要,地方官对还役吏典冒用阴阳户、医户免役权的做法采取了容忍的态度。


钦天监试图扩大阴阳生、天文生的免役权。弘治二年(1489年)十月,监正吴昊上疏言五事,第五条云,“天文生及阴阳人徭役欲乞优免”。礼部回复:“天文生本身外免一丁,阴阳生止免本身。”可知此时阴阳生免役一丁的待遇维持不变,而天文生的优免恢复为宣德三年的免两丁。又如万历十七年(1589年),宛平县共优免三百零一丁,其中包括天文生四丁、阴阳生一丁,显然此一丁即阴阳生本人。由上可知,从宣德至万历朝,阴阳生的优免待遇始终是固定的。


由上述内容知,明中期即正统至成化年间,阴阳户内部发生了分化:一部分是继续承担计时、报时等差役的阴阳户,另一部分是被富实之家人丁或考满吏典营充的阴阳户,后者似乎更为普遍。而阴阳生吏典化的结果,就是前文所述的阴阳生广泛介入行政、司法、税收等工作。弘治六年(1493年)题准,今后州、县衙门在上缴岁价银两时,“差吏典或阴阳生一人,转给批文”,管送付部交割。这种“吏典”与“阴阳生”并举的情况值得注意,说明某些情况下阴阳生和吏典的界限正趋于模糊。

阴阳户的数量与流动


明代每隔十年重新编制黄册,填写人丁、事产等信息,按县或州、府、布政司、户部的顺序逐级汇总上交。但后来虚报、漏报现象严重,如叶春及曾云:“户口既登于册,今惟具其大数,如里甲户若干、户内丁有几,不成有几,女口有几。”在这种情况下,想了解某一户籍的确切数字非常困难。受黄册制度形式化的影响,绝大多数明代地方志仅记载总人户、民户、军户的数据,几百种常见方志中仅见的阴阳户信息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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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中各州、县阴阳户多者49户,少者1户(很可能就是阴阳训术家)。没有阴阳户的县份,除了表中的龙游县外,还有弘治五年的歙、休宁、婺源和绩溪等4县。值得注意的是,衢州府所辖五县的阴阳户数量在同一年代亦有悬殊,可见阴阳户的分布极不均衡,无规律可循。从表中数据看,10户以下的情况居多。因受地方志资料的制约,表中数据多来自南方省区,北方仅河南临漳县一例。为此,笔者又从地方志中寻找关于北方州、县阴阳生的数据,知顺天府固安县有阴阳生6名,通州有阴阳生16名,蓟州有阴阳生10名。考虑到配户当差制的规定,阴阳户的户数当小于或等于阴阳生数,故可推知弘治以后州、县登记在册的阴阳户通常不超过10户。


这些阴阳户大部分在当地服差役。根据明代配户当差制的规定,每户由正丁服该户差役即可,具体是谁,政府不加干涉。军户、灶户内部通常相互推诿,避之唯恐不及,阴阳户的情况却比较特殊。洪武年间句容县人高冕,“以从兄任本邑阴阳训术,从制举选人钦天监为天文生”,后升任钦天监监正。有子六人:长子高輗任句容县阴阳训术,第三子高辅任钦天监五官司辰,第六子高轩“继承先业”,其他三子或是儒学生员,或在传记完成时尚未中举。此例显示地方阴阳户在有正丁服差役后,余丁仍然愿意前往钦天监任职。


不过两京钦天监的职位有限,即使成为等级最低的阴阳生(又称阴阳人)也不容易。成化年间进士李昊曾任太平府知府,他在致仕前特意安排长子李勋为南京钦天监阴阳人,就是个典型的例子。因竞争激烈,有阴阳户下人员不惜通过行贿进入钦天监的。成化十四年(1478年),刑部调查北京钦天监一起违法事件,经审讯,钦天监监副宋徽招供:


成化九年二月内,有民人贾和、匠人臧澄各不合冒籍朦胧告充本监阴阳生。臧澄将银十两,送与春官正臧名。又将绿罗一匹,并贾和将银五两,送与秋官正潘泰作谢。及有余丁周昂、张谨、张鼎、杨鼎各亦投托中官正周纶及臧名,教习阴阳气朔等书、大统历法。成化十年十月内,臧名等各又不合擅将张谨等收充阴阳生。张鼎将银十两、各色纱三匹、手帕四方,张谨将银三两、罗缎三匹,杨鼎将银十两,俱凭天文生董清送与臧名。周昂将银十两,凭天文生陈受送与周纶。


处理结果是涉事的宋徽、名、周纶、潘泰等四名官员皆下锦衣卫狱,按律例他们应发原籍为民,因明宪宗的介入而改充钦天监天文生。此案中的“余丁”全称应是“阴阳余丁”,即属于阴阳户但没机会任地方阴阳官、阴阳生的人。据载,钦天监“天文生月支七斗,阴阳人月支四斗”,无疑比阴阳官、阴阳生皆无俸的阴阳学更具吸引力,此案中的民户贾和、匠户臧澄试图营充钦天监的阴阳生也说明了这一点。此案之后蒙混进人钦天监的情况依然普遍,导致阴阳生、天文生人数长期超额。据载,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南京吏部尚书陈俊等言,“南京钦天监天文生、阴阳人,太医院医士、医生,近多冒滥。宜视旧额量减二分,尽革其冒滥者,以还原籍差役”。弘治十一年(1498年)规定,钦天监天文生、阴阳生每三年考核一次,同时清查户籍,将考试不合格者、冒籍者予以黜退。


阴阳生原本还有科举出仕一途,但为杜绝阴阳生不务本业,弘治五年禁止阴阳生参加科举考试:“天文生、阴阳人,例不许习它业者,皆不许入试。”弘治十五年(1502年)钦天监监正吴昊为之求情:“至天顺初,天文生、阴阳生奏比医士、(医)生等科举,历四十余年,科不乏人……乞敕礼部从公会议,仍照太医院例,复其科举以激励之。纵未能中式,亦可以为占步之助。”事下礼部,仍不许。然而此禁令仅限阴阳生,阴阳余丁不受影响。如弘治六年进士杨仪,系陕西西安府永寿县人,“阴阳籍,国子生”。其曾祖杨祖庸、父杨振皆任阴阳训术,家中男丁依次为杨庆、杨寿、杨威、杨仪,其中杨威、杨仪都是国子监监生。考虑到前一年颁布的禁令,再加上国子监生的应考身份,杨仪当是阴阳余丁。但这类例子极为罕见,现存明代登科录中仅此一例。由于通过科举出仕的概率极低,阴阳生和阴阳户余丁的升迁途径已被限制在阴阳学钦天监的封闭体系之内。

结论


明代阴阳户或继承于元代,或系建国后佥拨而来,属于民户大类之下众多杂役户中的一种。洪武、永乐年间阴阳户和民户一样被编入里甲,一体差役,宣德三年始免阴阳生本身,并维持此规定至明末。从明中期开始,除了富实之家外,府州县少数识字、掌文案的吏典也试图营充阴阳生以获得免役权。此现象屡禁不止,背后可能存在着中央政府派遣的流官与地方底层识字阶层间的利益交换,这对于阴阳户的长远影响不容忽视。


随着阴阳生的吏典化,阴阳户的差役内容渐渐发生改变。明初阴阳户的基本差役是在府州县负责计时、报时、呈报灾异祥瑞等,但后来越来越多地介入司法、行政、财税等方面的工作,并从这些附加差役中牟利。该现象引起了明廷的注意,但未能有效遏制,导致个别县的阴阳学丧失功能,如万历年间江西新建县的土豪廖富九等人“阴馈县官两百金,折充谢礼”,将位于繁华地段的阴阳、医学夷平,在故址上建造房屋出租。发展到清初,从官箴书的记载中几乎看不出阴阳生的本业为何。明代阴阳户家族通常兼习阴阳历数,阴阳生为了个人生计,还为民间提供风水、占卜、择日等服务。部分优秀的地方阴阳生被选拔到两京钦天监,或通过科举出仕,只是成功的例子极少。


阴阳户的待遇和发展前景不但明显地高于军、匠、灶户,也优于一般民户。由于愿递补者众,政府无须担心其逃亡,故明代有逃军、逃匠、逃灶,但未见逃阴阳。而且主动营充阴阳生的情况从明中期便广泛存在,虽然州、县登记在册的阴阳户大多不超过十户,但实际数量很可能不止。总体而言,阴阳户更像是一种世袭特权、世袭职业,而非一种世袭负担、世袭义务。


若将阴阳户放在户籍制度中考察,可见明代户籍具有职、役双重性。军户、匠户、灶户等基本是有役无职,阴阳户、医户等则有役有职,后者受到的管理较为宽松,还享有很多隐性利益。如顺天府下属州、县事务繁杂,嘉靖元年(1522年)知州、知县告病时,“署印半是佐贰、教官,甚则阴、医、巡检”。可见在极端情况下,阴阳官或阴阳生可署理衙门。又如嘉靖年间湖广各地在征收夏税秋粮时,常见“滥差阴、医、吏典等项人员”的现象,他们“串同粮长,任意花费”,显然不是任何杂役户都有此机会。但有职有役的户籍种类偏少,往往被研究者忽略。此外,阴阳户群体明初即存在,但有些州、县阴阳户的户数长期为零,有些较晚才出现阴阳户,可见在洪武初年整理元代遗留的诸色人户,确定军、民、匠、灶四大基本户籍体系之后,各地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叠加或取消各类次生户籍,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



作者为日本京都大学文学研究科博士研究生;

原文载《史学月刊》2019年第3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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