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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天挺:读《明史·食货志》札记
2019-01-03 17:37     (阅读: )

我在指导研究生读《明史·食货志》时,对其中涉及到明代土地、赋役制度的内容作些一点说明,兹条列如下。


食货与平准


读《食货志》,首先要明了其卷目之含义。《史记》有八书,其第八为《平淮书》;《汉书》有十志,其一为《食货志》。后世史书所云《食货志》,其词源出于《汉书》,其以叙经济制度之内容为一卷目,实承于《史记》之《平准书》。

平准,原为官名。西汉大司农下属官有平准令丞(《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其职责是“以均天下郡国转贩,贵则卖之,贱则买之,贵贱相权输,归于京都”,故之曰“平准"(《史记》卷30《平准书》司马贞索隐)。因此,《平准书》是讲财政,讲收支平衡的。

食货,班固说“食谓农殖嘉谷可食之物,货谓布帛可衣,及金刀龟贝,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也”。又说食与货“二者,生民之本","食足货通,然后国实民富,而教化成,(《汉书》卷24上《食货志叙》)。可见班固叙食货,是讲农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以及商品贸易。

食货,平准,用词不同,其叙述经济制度、生活和贸易状况则一。二十四史的《食货志》为我们研究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史,保存了大量的资料。


土地、地亩、田土


《明史·食货志》:“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

土田,就是土地,耕地;农田,包括官田和民田,也就是地亩。

明人沈榜在《宛署杂记》第六卷《地亩》条,内云“嘉、隆前,地亩无可考”(北京出版社,1961年版第44页)。用地亩说明耕地,非常准确,又很通俗,但是一般文人不爱用它。

土田,明人也有称为“田土”的。隆庆时,沈思孝著《晋录》说“山西田土,兰十六万八千三十顷二十七亩零“云云,即称土田为田土。


官田与民田


《食货志一》说:“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壖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其余为民田”。

还官田。原为官田,后变为民田,再归为官田。

没官田。原为民田,由政府没收变为官田。

断入官田。原来田地归属不明确,经过政府判断,属于国家。

学田。由学校经管、使用的公田。

皇庄。由皇室直接经管和收益的公田。

牧马草场。收入归政府养马支出的土地。

城壖首蓿地。京城九门外缘的土地,亦有用作牧场者。

牲地。上林苑良牧署养育牲畜之地。

园陵坟地。皇帝和后妃、诸王、公主的坟地。

公占隙地。属于政府掌管的空闲土地。

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皇帝主动将官地赏赐给诸王、公主、勋戚、大臣等所形成的庄田;也有他们向皇帝乞请而得赐予的。

百官职田。由皇帝赐百官田,以其收入充其俸禄。

边臣养廉田。给地方官以公田,以补助其生活,而不使之肆意贪污。到清朝,把它发展为养廉银。

军、民、商屯田。军屯田,卫所士兵屯种之田,以充士卒之军粮和军官的俸粮;民屯田,移民屯垦之田;商屯田,盐商于边地开垦公田,交国家为军粮,以取得盐引。

《食货志》说以上这些田,“通谓之官田,其余为民田”,换句话说,“官田”就是这些田。这种说法,不符合明朝制度。因为这里说的官田内容并没有包括明代全部官田,如沙田(海边汙出之地),坍江(江边滩坍而出之地),无主荒地,绝户遗留地,逃户的空田,等等,都是官田,都没有被算在官田内。所以,正确的说法应该是“民田之外,皆为公田”。

以上仅是就官田的来源及各种使用形式而讲的。但是究竟如何给官田以一个准确的概念呢?嘉靖时给事中徐俊民说:“今之田赋,有受地于官,岁供租税者,谓之官田”。《食货志二》是则所谓官田,就其主要内容讲,是封建国家的土地,出租给农民耕种,而收取租税。

在那些官田当中,名义上同为国家所有,但实质上有着差别。清人修《续文献通考》就指出:“《明史·食货志》所列官田之目如此,其云没官田,实民田耳。东南财赋重地,沃壤厚敛,皆出于此,未可与皇庄、牧地诸在官之田并论也”(卷6《田赋》)。就是说皇庄、牧马草场之类才是真正的官田,而没官田等,只在苏松嘉湖个别地区才有,实质上还是民田。正因此,嘉兴知府赵瀛建议:“田不分官、民,税不分等则,切以三斗起征”(《食货志二》)。


随粮定区


《食货志一》:“洪武二十年命国子生武淳等分行州县,随粮定区。区设粮长四人……”

区是纳税区划,粮税重的地方区小些,轻的地方区大些。随粮定区,就是根据纳税多寡而确定税区的大小,找出管理税粮的负责人。祝允明《野记》叙此事甚明。


鱼鳞册和黄册


《食货志一》:“区设粮长四人,量度田亩方圆,次以字号,悉书主名及田之丈尺,编类为册,状如鱼鳞,号曰‘鱼鳞图册’。先是,诏天下编黄册,以户为主,详具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之数为四柱式”。

四柱式,是说黄册的登记内容包括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项,因此又叫四柱清册。旧管指该户原有人丁、产业;新收是新增人丁、产业;开除是减少的人丁、产业;实在是现有人丁、产业。明朝政府根据四柱清册向民户征收赋役。这种制度,一直沿用到解放前。

鱼鳞册以土田为主,反映明初土地占有情况。鱼鳞册有保存至今的,从中可以看出土地占有是比较分散的。朱元璋建国初期,移民垦荒,计口授田,使小农有所增加。如果朱元璋没有实行一些必要的措施,使农民与土地结合起来,人民是不会答应他的,明朝的统治也不可能稳固。现在人们研究朱元璋,往往急于找他何时背叛农民革命。其实,这等于封了门,已经否定了他,就很难正确评价他的各项政策了。这样的研究办法,无异于作茧自缚,不利于研究的深入。


里社制


《食货志一》:“太祖仍元里社制,河北诸州县土著者以社分里甲,迁民分屯之地以屯分里甲”。

里社,县下面的行政单位,其负责人由富民承当。


荒田与闲田


《食货志一》:“至宣德间,垦荒田永不起科……”。

明代法令中的荒田与闲田相同,系指开垦的土地而又抛荒者,非指生荒地。如商屯所使用的荒地,当年交粮,如果是生荒地,商人就不干了。因为是熟荒田,故称“荒闲土田”,而宋垦之荒田则称“生地”。


尺籍


《食货志一》:“贵州田无顷亩尺籍,悉征之土官”。

尺籍,原指军兵册,这里指户籍。明初贵州广大地区由土官管理,中央政府没有它的户籍。贵州无尺籍,即无民籍,所以民籍亦称尺籍。


明朝的几个垦田数字


《食货志一》:“(洪武)二十六年核天下土田总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弘治十五年,天下土田止四百二十二万八千五十八顷,官田视民田得七之一。嘉靖八年,霍韬奉命修会典言:‘自洪武迄弘治百四十年,天下额田已减强半,……(万历初丈量后)总计田数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视弘治时赢三百万顷”。这里有几个问题。

其一,关于《明会典》。明朝会典之修不始于霍韬,而始于弘治之时。现存的会典,是正德与万历的两种,弘治会典现在已经佚失,人们认为它是“编而未印”,因为那时若印过,正德年间不会再接着又印一种。但是日本《东洋历史大辞典》则有弘治十五年的土地资料,因此又有人认为确有弘治会典。不过日人所引抄于正德会典,并非有弘治会典的保存。

其二,关于弘治朝官民田数字。《东洋历史大辞典》第八册第155页开列弘治 十五年土地数字,官田598,456顷,民田3,629,602顷,总计官民田4,228,058顷,官田占总田的七分之一,民田占七分之六,官民田的比例是一与六之比。说“官田视民田得七之一”不对,它是在官民田总数中得七之一,而为民田的六分之一。

其三,所谓“自洪武迄弘治百四十年”的说法。霍韬说得很不精确。洪武二十六年为公元1393年,弘治十五年为公元1502年,1393年至1502年相距一百零九年,而不是一百四十年。这就更能说明明代税田减少速度之快以及土地兼并之剧烈。

其四,关于洪武垦田数问题。洪武垦田数850万顷,弘治420万顷,万历700 万顷。统观明代的垦田数字,没有超过洪武时的,即使后来清代的垦田,也没有达到洪武那么多。因此后人怀疑850万顷的数字不可靠。这个问题早在明代就有人提出来了。它值得很好研究,目前我们采取“多闻阙疑”的态度。


张居正清丈与推行一条鞭法的关系


《食货志一》:“万历六年,帝用大学士张居正议,天下田亩通行丈量,限三载竣事”。《食货志二》:“一条鞭法者……立法颇为简便。嘉靖间,数行数止,至万历九年乃尽行之”。

万历六年(1578年)开始清丈,三年而成。万历九年(1581年)全面实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的推行是在清丈田亩之后,清理田土,解决了一部分豪猾欺隐田产、逃避赋役的问题,为一条鞭法的推行创造了必要条件。


北方水田


《食货志一》:“……天津巡抚汪应蛟则请于天津兴屯。……熹宗之世,巡按张填言复议天津屯田。而御史左光斗命管河通判卢观象大兴水田之利,太仆寺卿董应举踵而行之。光斗更于河间、天津设屯学,试骑射,为武生给田百亩。李继贞巡抚天津,亦力于屯务,然仍岁旱蝗,弗克底成效也”。

元朝就重视在北方种水田,明朝也很注意,清朝雍正皇帝命其弟允祥管理这件事,但都没有什么成效,直到清末,天津小站才种好了水稻,但也不是大成功。要使北方种稻完满成功,必须解决水源问题,必须南水北调,而这在封建时代的生产力水平下是不可想象的,只有在今天社会主义制度下快速发展社会生产力才有可能。


皇室勋贵侵占民田与土地所有权问题


《食货志一》:“明时,草场颇多,占夺民业。而为民厉者,莫如皇庄及诸王、勋戚、中官庄田为甚”。又说武宗时,“诸王、外戚求请及夺民田者无算”。还总结说:“盖中叶以后,庄田侵夺民业,与国相终云”。

皇庄和勋贵、宦官侵夺民田,说明土地所有权没有保障,政治势力可以任意侵占财产的私有权,反过来说,私有权没有神圣不可侵犯性,这是封建时代的现象。因此,我们研究封建土地制度,不管是主张国有制,还是私有制,都要注意到它的时代的特点,也才有可能把问题搞清楚。


洪武中钱、钞、银的比价


《食货志二》:“洪武九年,天下税粮,令民以银、钞、钱、绢代输。银一两、钱千文、钞十贯,皆折输米一石,小麦则减直十之二”。

这里说银一两、钱千文就能折米一石,而钞则要十贯,因此,钞要十贯才值银一两、钱千文,钞值轻得多。然而我们看到本书的后面《食货志五》钱钞制度部分则说:“洪武初定制,每钞一贯准钱千文、银一两”。又《明太祖实录》卷105,洪武九年四月己丑条:“每银一两、钱千文、钞一贯,折输米一石”。傅维麟《明书》卷81亦云洪武定制,“每钞一贯折铜钱一千文、银一两”。从《明史》本书来校刊,从《明史》与其他史书对照来看,知道《食货志一》的“钞十贯”应为“钞一贯”,说钞十贯折米一石是错了。银、钱、钞的比价因而也错了,应该是钞一贯折米一石,值银一两,值铜钱一千文。(按:标点本《明史》已将这个错误改正过来,并且作了说明,可参考。)这“一”与“十”之误,虽是一字之差,但却使钞与银、钱的比价相差十倍,是不可不注意的。因此,我们在读书时,特别是读那些精读书籍时,要仔细认真,前后对照,还要与其他书籍参照着阅读,这样才可以减少或避免受书中的错误之误 。


平米与加耗


《食货志二》:“英宗复辟之初,令镇守浙江尚书孙原贞等定杭、嘉、湖则例,以起科重者征米宜少,起科轻者征米宜多,乃定官田亩科一石以下、民田七斗以下者,每石岁征平米一石三斗;官民田四斗以下者,每石岁征平米一石五斗;官田二斗以下、民田二斗七升以下者,每石岁征平米一石七斗;官田八升以下、民田七升以下者,每石岁征平米二石二斗。凡重者轻之,轻者重之,欲使税则适均,而亩科一石之税未尝减云”。

这一段文字让人看不明白。本来苏松嘉湖赋重,官僚叫喊减轻,现在突然增加,乃至“民田七升以下者,每石岁征平米二石二斗”,骤增20多倍,这是怎么回 事呢? 其实问题也不那么复杂,就是作者未写加耗一事。明初征粮就有加耗,名曰“鼠雀耗”,税粮石加收七升,还不算太多,但后来就大大加重了。陆深在《停骖录》上说:“江南税粮每石加耗已至七八斗,盖并入杂办,通谓之耗”。江南耗粮是税粮的七八成,其重可知。浙江更厉害,“粮军兑运米,石加耗米七斗,民自运米,石加八斗,其余计水程远近加耗”(《明史》卷172《孙原贞传》)。耗粮怎么会这么重呢?原因是大地主不出耗粮,他们应出的粮多耗粮也多,而小土地所有者的农民税粮少,耗粮也少,官吏把大地主的大量耗粮摊派到只有少量耗粮的小户头上,这样一来,小户所承担的耗粮就极其沉重了。这一点《明史》卷153《周忱传》已作了说明:“(周忱)召父老问逋税故,皆言豪户不肯加耗,并征之细民,民贫逃亡,而税额益缺”。

《周忱传》还说周忱为解决豪户逃避加耗的问题,“乃创为平米法,令出耗必均”。所以平米法是因加耗过重而产生的,它是在原税额不动的基础上,从加耗上按“重者轻之,轻者重之”的原则,调节税粮的轻重。《食货志》若将加耗事项写上,这段文字就好理解了。

《食货志》说:孙原贞等定杭、嘉、湖则例在英宗复辟之初,这个时间不对。英宗复辟是在天顺元年的正月,据《国榷》记载,这年二月孙原贞同其他一些大僚致仕了(卷32), 因此,英宗不可能在天顺初令他制定出杭、嘉、湖则例。《明史》卷172《孙原贞传》记事在景泰元年至三年之间,云:“浙官田赋重,右布政使杨琐请均于民田轻额者。诏原贞督之,田赋以平”。又云“英宗复位,  (孙原贞)罢归”。其叙孙原贞罢官在英宗复位后,与《国榷》基本相同,但孙原贞与杨瓉平浙江赋税事,则又系于景泰三年以前,与《食货志》又异。《明英宗实录》卷 270 景泰七年九月甲戌条下:“定浙江嘉、湖、杭官民田征粮则例”。《国榷》与此同,其卷31景泰七年九月甲戌:“定浙西官民田粮,初,科额不一,至是以租收为准,差等之”。因此,杭嘉湖则例制定的时间,《明史》的《食货志》与《孙原贞传》互相矛盾,而且也不可能在天顺初年,应从《实录》和《国榷》,即系于景泰七年九月。


苏松嘉湖重赋问题


在上条平米中已涉及到这个问题,《食货志二》以大量的篇幅叙述它,还引用建文二年诏书:“江、浙赋独重,而苏松准私租起科”。又抄录嘉靖朝大学士顾鼎臣的上书:“苏、松、常、镇、嘉、湖、杭七府,供输甲天下,而里胥豪右蠹毕特甚,宜将欺隐及坍荒田土,一一检核改正”。苏、松、常、镇、杭、嘉、湖七府赋重,这是事实,但是官僚吵嚷赋重,是代表谁说话呢?他们不是代表农民,而是反映富户的愿望。洪武三年,户部官员曾经对朱元璋说,苏州府的民户中,每年纳粮在一百石至四百石之间的有四百九十户,五百石至一千石之间的有五十六户,一千石至二千石有六户,二千石至三千八百石的有二户,共计五百五十四户,每年税粮一十五万一百八十四石(《明太祖实录》卷49洪武三年二月庚午)。五百多富户交纳十五万石税粮,可见他们占有田地之多。他们不愿意多交田赋。还有一种情况,苏松官田多,有一部分富户承佃官田,又转佃给农民耕种,他们向农民收租,向国家交赋。赋重,使他们从农民那里得来的地租就不能多保留,所以他们叫嚷赋重,实是想要调节地租与赋税的比例关系,使他们能够保留较多的地租。

明末清初,一些有名文人都为江南赋重叫苦,也是反映了地主的呼声。黄宗羲说:“今天下之财赋出于江南,江南之赋至钱氏而重,宋未尝改,至张士城而又重,有明亦未尝改,故一亩之赋,自三斗起科至于七斗,七斗之外尚有官耗私增,计一岁所获不过一石,尽输于官,然且不足,乃其所以至此者,因循乱世苟且之术也”(《明夷待访录、田制》)。顾炎武在《日知录》中特写了《苏松二府田赋之重》一条(卷10)。黄、顾本身都是大地主,而且是恶霸地主。如黄宗羲之弟黄宗炎与其兄一同抗清,被俘论死,黄宗羲返家乡营救他,结果定在晚上行刑,于黑暗中用一死囚代替,而使黄宗炎逃脱。顾炎武于清初离开老家昆山,一则由于不满清朝,二来也是因当地群众反对他,使他存身不住。黄、顾名声很高,留给我们一些很有价值的文化遗产,但是他们在苏松田赋问题上的地主阶级立场,则是不应忽视的,不要把他们看做是农民的代言人。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明清史研究辑刊,2019年1月1日。文献来源:《史学集刊》1981年第00期,第21-25页(文中注释、参考文献等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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