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检索: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专题研究>>档案文书>>正文
熊昌锟:《赣南文书》的史料价值
2019-09-06 20:23     (阅读: )


原创:社科院经济所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2019-09-05 18:26:24 

《赣南文书》的史料价值

熊昌锟(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来源:《中国史研究动态》2019年第4期

 

近年来,各地契约文书层出不穷,江西省各地也屡有发现。新近发现的契约文书成为史学工作者研究明清、民国乃至建国初期基层社会历史的重要参考资料。本辑《赣南文书》(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年)收录了近年在江西省南部广昌、宁都、石城三县发现的原始契据、凭据、账簿、讼状、判词等民间文献,文书数量共计三千余件,时间跨度自明末到1952年土地改革之前。在土地、租谷、山林、房屋等产权交易凭据中,土地交易的契据和凭据占绝大多数,多达两千余件;山林交易的契据一百余件;房屋交易的契据、凭据六十余件。此外,各种“会”契五十余件;关于“冒籍”、争挑租谷等讼状抄件三十余件;有关太平天国幼天王被俘经过及团练引起的纠纷等抄件共二十余件。而与其他地区的契约文书相比,《赣南文书》的史料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了解赣南的土地交易形式

 

此辑文书中占多数的土地交易契据有助于研究者认识赣南的地权交易状况。由于土地交易契据具有较好的归户性,完整呈现了部分家族的土地、山林等产权的交易过程。如石城县长溪镇赖氏孟江公家族的契约记载了该家族康熙五十八年二月至咸丰八年二月的土地交易情形,包括承佃、借田以及退田等交易形式。而石城县横江镇礼上里廖三坑的王氏家族,同样通过“退田”“买田”等购置了大量的“皮田”、“皮骨田”。此外,通过横江镇王希望公祠账簿中记载的田租信息(嘉庆二十二年至咸丰四年),不仅可以了解这一家族大致的佃农数量及其所居村庄,同时也能够厘清王希望公祠土地产业的具体位置以及租谷、利息的时间变化。

此前有不少学者深入讨论了赣南“永佃权”的出现,认为伴随永佃权的产生,赣南土地等产权又有皮、骨之分,在此基础上形成“一田二主”,形成复杂的“皮田”和“皮骨田”的交易(如杨国桢、卞利等)。具体而言,赣南文书中记载的土地交易主要有土地借佃、出典和买卖等形式。土地借佃是指“借田”,出典分为“典田”“税田”,土地买卖则有“退田”和“卖田”等形式。顾名思义,“借田”是指借佃土地耕作,按照借佃协议缴纳一定的租谷。明末以来,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日渐松弛,此前的雇佣关系渐有改变,“借田”(又称“借耕”)成为农村常见的土地交易形式。随着土地“皮”“骨”分离,借田多是指借“田皮”。“借田耕作”并非向田主“借田”,而是向佃农借到“田皮”,“田骨”仍在田主手中。而在“借田”契中,又有“倒答”、“坠脚”等名目的押租金。如乾隆二十二年(1757)的借佃契中记载:“立借佃字人陂下陈盛彩,今借佃到长溪赖亲孟江公太位下祭田租二十五石整……当日三面言定,常年正租车净二十五石之外,另纳花利净谷二十五石整……借佃之日用倒答铜钱十两整,如有一年花利不清,任凭田主将倒答铜钱扣清,仍将送还田主。”“倒答铜钱十两”相当于承佃人向田主抵押十两铜钱,以此要求承佃人如期向田主缴纳正租和花利。而另一份借田契也同样提到“坠脚”铜钱,亦为抵押之意。同治九年(1870),“立借田字人灌头陂瀚澜,今借到本族祖太孟江公太位下祭田一处……当日三面言定,常年议纳正租及花利共纳车精净二十四石零一斗二升五合正。当借之日,当得承借田人坠脚铜钱五两正,其坠脚之利,常年扣转花利净谷二石正,实纳公太位下车净谷二十二石一斗二升五合正。”借“皮骨田”则意味着向田主借佃,与转借佃人“皮田”有较大差异。借田契的存在表明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不在少数,他们需借佃地主的土地进行耕种。同时,从这些借田契中也可看出,清代赣南农村多实行定额租制,即签订契约时就已确定租额的数量。承佃地主的土地,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租谷。租谷除了正租,还需交纳一定数量的花利谷。

土地有使用权、所有权、收益权之分,土地借佃是使用权、收益权的转让,而土地买卖则是收益权、所有权的流转。在赣南土地的交易中,产权转让又有“退田”和“卖田”之分。“退田”是指承佃的土地退与田主或承租、转卖给其它人,涉及“田皮”的出退和租佃权的有偿转让,无涉骨业权利(卞利:《清代江西赣南地区的退契研究》,《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3期)。因此“退田”往往会演变成“田皮”的交易,部分“退田”契规定可在约定年份内取赎,不过多半不计年份,只按对月取赎,此种类型属于“活退”,与“绝退”(“永退”)有一定差别。如乾隆四十四年(1779)的“退田契”记载:“立退田帖人溪子口雷运卿,今因乏用,自愿将自己续置刘宅主田一处,坐落地名廖三坑小土名曹碓背,原载正租谷二石三斗二升。其田要行出退与人,遍问房亲人等,俱各不愿成交,今托中人说合送至廖三坑王勤翠叔边向前承顶,当日凭中公议,时值田价铜钱二万七千文正。其钱及契即日两交,不欠分文。所作交易,二比其心,不是逼勒成交,并无债货准折诸弊。自退之后,任凭顶人永远耕作管业,出退人不敢阻挡异说等情。”“绝退”(“永退”)涉及“皮骨”,即将使用权、所有权、收益权一并转让。在“永退”契中,出退人没有回赎的权利。乾隆十一年(1746)的“永退契”记载:“立永退田人睦富村胡门张氏,今因要钱正用,母子商议自愿将祖父名下分授早、晚皮田一处,坐落大土名黄泥岭背,小土名山羊窝,田大小共三十一丘,垅尾及左右三向山脚为界。原载如日祖太位下早晚净租六石正,其田要行出退与人。遍问房亲、伯叔、兄弟人等,俱称不愿承交。今托中人说合到睦富船会下向前承顶退为业,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价铜钱九十九两正。其钱及字,即日两交明白,不欠分文。所作交易,二比情愿,非相逼勒承交,亦非准折债货等情,自退之后,不得生端阻执异说,如有上手租税不清并来历不明,不涉承顶人之事,俱系出退人之当,今欲有凭,立永远田字为照。”

“卖田”亦有卖“皮田”、卖“皮骨田”之别。不过“卖田契”中也没有面积的记载,多以载租额进行计算。如光绪二十二年(1896)十二月的“活卖契”记载,“立卖及出退字人金砂里杨家排上排邓由才今因要钱使用,自情愿将自己物业,土名坐落本处新开屋基坪水田一处,……原载老租一斗正,尽行出卖出退与人,今得中人说合到本家邓来仁兄弟近来承买承顶为业,当日凭中三面言议,时值契价及顶耕铜钱一十两零三百文正。……其田卖退借转耕作,常年交纳花息谷一担五斗,正面扇光头轮谷抬桶交纳,丰凶两无加减,如有一年花息谷不清,任凭承买人起田耕作,卖人不得阻执异说。其至三年收赎,如过三年,不限年分,仍将原价依契对月收赎。”而“绝卖”的情形,与“活卖”有较大差异,“立永卖皮骨田契人陶溪蓝国辉,今因要钱使用,自愿将父手分授皮骨田一处,坐落地名陶溪塅曹里,大小二坵。其田要行出卖与人,先问房亲人等,俱各不愿成交,今托中人送至廖三坑王府则荣相公贤昆仲名下向前承买为业,当日凭中公议,时值皮骨田价铜钱六十二两五钱……自卖之后,任凭承买人永远耕作管业,出卖人日后再无生端异说。”“绝卖”区别于“活卖”之处在于“任凭承买人永远耕作管业”,而“活卖”则有回赎之权。“绝卖”多是皮骨田的交易,而“活卖”仅涉“田皮”,不涉“田骨”。

“典田”,意味着将田业典当,约定时间取赎。“典田”亦分为“皮田出典”和“皮骨田出典”。“税田”,是指将田业出租,收取一定租谷,与“借田”类似,但出租的田业多半用作他途,而不是用来耕作。土地租佃时田主照额收租,不能随意撤佃增租,因此租额逐渐成为衡量土地价值的重要标准,故而地租的典当买卖也逐渐成为土地交易的一种重要形式。“典租”是将租谷抵押出典,换取一定典价,同时有回赎之权。而“永卖骨租”则是将骨租的所有权出卖,无回赎之权。

土地租佃时田主照额收租,不能随意撤佃增租,因此租额逐渐成为衡量土地价值的重要标准。在此背景下,地租的买卖也逐渐成为土地交易的一种重要形式。如乾隆五十九年(1784)的卖租契记载,“立永卖租契人本房祥林公太子孙三男、必富等,今因要钱使用,自愿将祖太自己续置其租一石七斗五升出卖与人,今托中至本房侄成宗、成端二人向前承买为业,时值租价铜钱十两零三钱正。”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即“找尽”。“找尽”是指田业在多次流转后,如若田业溢价,田主仍拥有收取溢价的权利。以同治三年(1864)十二月的“找尽”契为例,“立找尽永远田字人牛角孔朱福定,今因要钱使用,自愿将先年出卖主田一坵,坐落地名牛角孔学堂背角上田一坵,其田为因先年出卖与南山岽尹应南名下,契载取赎。应南将此田出卖与廖三坑王祥宾名下,契照上手取赎,今朱福定特托中人劝谕祥宾向前找出尽价铜钱一千六百文正。自找之后,任凭买人永远管业,出找人不得生端再找等情。”“找尽”契的存在表明当时的土地交易体系已较为完善,充分考虑到了因时间变动而造成的价格差异,而充分保障田主的权益。

 

二、认识农村中的“会”及其作用

 

根据文书内容可知,清代赣南农村中成立了各种名目的会,如“历神会”“万历会”“清明会”“中元会”“考田会”“茶缸会”“银钱会”“生辰会”“汉王案”等。这些“会”在农村生活中起着重要的组织和协调作用,是宗族和乡村治理不可或缺的组织。从会契的内容来看,祭祀会以宗族为限,而其他各“会”,既不限于宗族,亦不限于村落。各会产业的交易及会股的转让对于理解当时众“会”的组织形式、资金来源以及产业分布等具有重要作用。

而各会通过购置产业获取租息,维持会的运转以及保障会员利益。如长溪村的中元会,设置祭田以收取租谷,嘉庆三年(1798)的借田契即为明证,“立借田及庄屋字人西坑董礼俦,今来借到长溪村赖孟江公太位下并中元会下祭田一处,坐落地名秤钩湾上庄,载早净租一十二石正,庄屋一所……实共纳净谷七十三石五斗正,其谷孟江公太位下收四十六石七斗五升,中元会收二十六石七斗五升。”而齐家坊汉帝神会将名下房屋、油案等产业出租,“其席资俱系各蓬领回权放,每岁届期加三出息,交案首办席。屋基、油案、地租、塘子租暨冈场坟出租,历归庙祝。”睦富村的“船会”(又分“大江船会”、“新船会”),杨公坪的“桥会”等。睦富船会也将购置的田业出租,每年收取一定的租谷。道光二十三年(1843),何及元借到睦富船会下早田一处,每年上纳净谷八石四斗正,丰旱两无加减。

除此之外,各会会股可以自由买卖,以道光十五年(1835)睦富村“船会”会股交易为例,“立永退船会字人睦富村吴碧连,今因要钱正用,愿自手与契兄胡具祥合起睦富大江船会一股,胡、吴二姓兄弟各分半股,今岁原又顶转胡具祥半股共合成一股,愿将一股自托中人送至船会下承退,当日三面言定,退价铜钱七千五百文正。自退之后,每年会期不得在会赴席,其会中田业亦不得借口有分。”

另有一些银钱会,亦称合会,是农村重要的金融组织。如乌鸦地陈富侨与廖三坑王必伶、王祥宾等人组成的“七会”等皆属银钱会,根据契约内容显示,廖三坑王祥宾、乌鸦地陈富侨、齐家坊王永檀、蓝德龙、廖本仁、聂进如等七人,以陈富侨为首会,王祥宾作为七会向其支付会钱五两二分,齐家坊王永檀为四会,王祥宾支付会钱五两五分,廖本仁为五会,收取会钱五两九分。而齐家坊汉帝新案也有类似的组织,“每名各捐钱七百文,共合成三万三千六百文,相为权放子母生息,幸叨神灵渐次扩充,爰置精租数十余石,将四十八名分作八蓬,每蓬分受实租三石,众存二十五石一斗,照班次轮。”汉帝新案将四十八名会友分作八蓬,每蓬轮流获得租谷,与银钱会的规则一致。

“会”兴起和发展的根源在于农业经济时代,在资金有限且流通性不强的情形下,通过做“会”融资,弥补生产、生活资金的不足。目前学界对于“会”的研究多侧重于合会或个案研究,利用众“会”资料讨论其出现的社会背景,以及其在农村中的经济、组织作用,对理解当时农村的生产、生活情形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理解移民与地方社会

 

《赣南文书》除收录各类交易契据和会契之外,还有一定数量的讼状抄件,内容涉及移民融入当地社会过程中与土著产生的矛盾,及因科举考试名额冲突而引起的“冒籍”等纠纷。前文提及的廖三坑王氏通过“退田”,购置“皮骨田”等交易奠定了定居赣南的经济基础,与此同时,王氏希望通过科考实现政治身份的上升。然而,在王氏童生应试时,多次遭到土著匿名揭贴举报,声称王氏童生“冒籍”。王氏无奈,只得多次上告,但州、县两级官府认为王氏证据不足,未能满足王氏自证“清白”的要求,因而王氏又越级上告到江西学政处。官府为此发回几封批文,从中调解。此外,王氏又因争挑学租与土著产生矛盾,最后酿成斗殴,围绕“冒籍”、争挑学租等形成了旷日持久的缠讼。另一方面,自明末以来,随着里甲制以及里老人调解制度的崩溃,官府不得不直面基层的诉讼,这些均可视为明末清初以来地方社会的新动向。因而,这些资料反映了清代赣南“健讼”风潮形成的原因,同时也为厘清移民实现“在地化”以及与土著的融合过程提供了关键证据。

廖三坑王氏在讼状中几次提及自身“恩户”的身份,“恩户”或是清初为了防止里长、户书把持钱粮而设置的新户籍。此前学界尚未见到关于“恩户”的研究,在其他地区也尚未发现这种新设置的户籍,但在石城县礼上里齐家坊王氏的十一修族谱(1943年)中却见到了“恩户”的记载,与诉讼文书的记载相互印证,说明这种独特的户籍形式确实存在。因而“恩户”不仅与童生应试,同时也与地方的钱粮征收尤其是“自封投柜”在基层的实施有密切联系。

除此之外,此辑文书还收录了关于同治年间有关广昌县地方团练剿灭太平天国幼天王部事件的二十余份抄件,内容涉及太平天国幼天王、干王、康王等人被俘过程以及因团练袭扰地方引起的纠纷等。广昌县杨家排是史料明确记载的幼天王被俘之地,而康王也曾有营救幼天王的行动,因此反应这一重大事件的当时、当地的文书史料价值较大,对研究太平天国后期历史具有重要作用。从这些文书可知,在太平军入侵这一特殊历史事件的裹挟下,原有的社会秩序和环境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一变化不仅体现在中央政府权力的日益式微和地方自治倾向的加剧,农村生产、生活方式也经历着巨大的变迁。无论是联丁还是联甲,地方团练中充斥着宗族利益的纠纷与倾轧,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基层秩序的变动以及地方官府应对策略的改变。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这批契约文书还具有极为特殊的资料价值。

 

四、简短的结语

 

最为难得的是,在这批多达三千余份的契约文书中,归户性极强(共计六十二个宗祠或支系),没有散件。各家族宗祠发现的各类文书,多者达200余份,少者仅有10余份。另外还有两个宗祠中的账簿,其中包括前文提到的广昌县驿前镇南瑶下排金砂里王希望公祠自嘉庆二十二年至咸丰四年的田租以及各佃欠数账单,结合这一宗祠的146份契据、凭据,对研究家族史和地域社会的形成过程颇有助益。

总之,此辑契约文书对研究清代、民国乃至解放初期赣南地方的经济史、社会史、地方文化史提供了最基本和重要的资料基础,对发掘新的学术方向亦提供了可能。

 

 

 

《赣南文书》

 

作者:熊昌锟 徐雁宇 主编

◎定价:11000.00元

◎开本:8开 影印精装

◎册数:7册

◎出版时间:2019年07月

◎书号:ISBN 978-7-5598-1915-4

 

目录
第一册
广昌文书
广昌县杨溪乡金砂里杨家排村王氏宗祠文书
广昌县杨溪乡金砂里下谟村邓心益公祠文书
广昌县杨溪乡金砂里江背村张氏宗祠文书
广昌县杨溪乡金砂里桂湖村黄氏公祠文书
广昌县杨溪乡金砂里严坑村叶氏公祠文书
第二册
广昌县杨溪乡天井里陈氏宗祠文书广昌县杨溪乡天井里下黄村许氏宗祠文书广昌县杨溪乡天井里下黄村赖氏宗祠文书广昌县杨溪乡七里坊桂头村杨氏宗祠文书广昌县杨溪乡七里坊桂头村徐氏宗祠文书广昌县杨溪乡七里坊桂头村张氏宗祠文书广昌县驿前镇辛坊里坪背村赖氏宗祠文书广昌县驿前镇千金里中舍排李氏宗祠文书第三册广昌县驿前镇千金里南瑶下排村赖氏宗祠文书广昌县驿前镇辛坊里饶坊村赖氏宗祠文书广昌县驿前镇辛坊里饶坊村乌龟石赖氏宗祠文书广昌县驿前镇辛坊里饶坊村廖氏宗祠文书广昌县驿前镇寺川里陈氏宗祠文书广昌县驿前镇浮竹里大塘背村刘氏宗祠文书广昌县驿前镇浮竹里双溪村李氏宗祠文书广昌县驿前镇金砂里王希望公祠文书第四册广昌县塘坊镇长上里大珠堡徐氏家族文书广昌县塘坊镇长上里大珠堡徐氏家族文书广昌县赤水镇寺川里洪溪村曾氏宗祠文书广昌县赤水镇长上里横山村李氏宗祠文书广昌县赤水镇长上里横山村邱氏宗祠文书广昌县赤水镇文会里东西坑吴氏宗祠文书广昌县赤水镇文会里罗家边吴氏宗祠文书广昌县赤水镇监南里清潭村谢氏宗祠文书广昌县赤水镇监南里清潭村杨氏宗祠文书第五册广昌县赤水镇监南里严坊堡吴氏宗祠文书广昌县赤水镇监南里大禾村李氏宗祠文书广昌县赤水镇监南里石嘴头应氏宗祠文书石城文书石城县琴江镇石中里沙段村陈氏宗祠文书石城县琴江镇何坑村何氏宗祠文书石城县木兰乡石上里学堂坳廖氏宗祠文书石城县木兰乡石上里学堂坳张氏宗祠文书石城县木兰乡石上里新河村温氏宗祠文书石城县屏山镇睦富村赖氏宗祠文书第六册石城县屏山镇长溪村赖氏孟江公宗祠文书石城县屏山镇脑垅里王氏宗祠文书石城县屏山镇享田村陈氏宗祠文书石城县屏山镇石中里坪山陈坊村陈氏宗祠文书石城县横江镇石上里古岭下王氏宗祠文书第七册石城县横江镇洋地石阔村刘氏宗祠文书石城县横江镇洋地石阔村刘氏宗祠文书石城县横江镇洋地枫树排陈氏宗祠文书石城县小松镇彭家背罗溪村李氏宗祠文书石城县丰山乡福田村杨氏宗祠文书石城县丰山乡大琴村陈氏宗祠文书石城县观下乡连云坳垷口村陈氏宗祠文书石城县观下乡前江村黄氏宗祠文书石城县高田镇坪家地胜江村吴氏宗祠文书石城县高田镇石上里河家湾温氏宗祠文书宁都文书

宁都县固村镇平阳乡流白泉董氏宗祠文书

宁都县田埠乡培坑村温氏宗祠文书

宁都县田埠乡培坑村钟氏宗祠文书

宁都县田埠乡连田坳村陈氏宗祠文书宁都县田埠乡武村萧氏宗祠文书

 

(编辑:张佶烨、孙小雨;审校:王砚峰)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官网  

http://ie.cass.cn

http://ie.cssn.cn

 

 

上一条:张凯 | 官治与自治:龙泉司法档案中的学警纠纷
下一条:任万平:清代官印制度综论